

原創生醫(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2/19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財務長異動
(1)人員變動別:財務長
(2)舊任者姓名:顏曉寶/本公司營運長
(3)新任者姓名:唐浩天/華南永昌證券另類暨專案投資部業務副總
(4)異動原因:新任。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111年12月19日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自112年1月3日起生效。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財務長異動
(1)人員變動別:財務長
(2)舊任者姓名:顏曉寶/本公司營運長
(3)新任者姓名:唐浩天/華南永昌證券另類暨專案投資部業務副總
(4)異動原因:新任。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111年12月19日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自112年1月3日起生效。
公告本公司與長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簽訂三方契約共同發展再生醫療保健市場
1.事實發生日:111/09/22
2.契約相對人:長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1/09/22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長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龍生技)受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委託,與本公司簽訂中長期合約。藉由本公司提供奈米乳化(Nanoemulsion)
緩釋技術共同開發及設計製造等再生醫學領域衍伸相關品項。
(2)本公司受託技術服務之品項於2022年第4季起即可穩定供貨,將偕同長龍生技及
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跨入全球再生醫學產品市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本項合作協議如依合約進展順利,將對公司財務業務帶來正面效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提供技術服務品項予長龍生技及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9/22
2.契約相對人:長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1/09/22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長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龍生技)受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委託,與本公司簽訂中長期合約。藉由本公司提供奈米乳化(Nanoemulsion)
緩釋技術共同開發及設計製造等再生醫學領域衍伸相關品項。
(2)本公司受託技術服務之品項於2022年第4季起即可穩定供貨,將偕同長龍生技及
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跨入全球再生醫學產品市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本項合作協議如依合約進展順利,將對公司財務業務帶來正面效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提供技術服務品項予長龍生技及馬來西亞商IXIN RESEARCH SDN BHD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6/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3.因應措施:
(1)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顏平和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淑芬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許志成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助理教授)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顏平和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淑芬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袁鴻昌 (景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
(4)異動情形:任期屆滿
(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6)原任期: 108/06/21~111/06/20
(7)新任生效日期:111/06/24
(8)新任薪資報酬委員任期: 111/06/24~114/06/23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3.因應措施:
(1)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顏平和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淑芬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許志成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助理教授)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顏平和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淑芬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袁鴻昌 (景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
(4)異動情形:任期屆滿
(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6)原任期: 108/06/21~111/06/20
(7)新任生效日期:111/06/24
(8)新任薪資報酬委員任期: 111/06/24~114/06/23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6/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3.因應措施:
(1)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顏平和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淑芬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許志成 (國立台中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助理教授)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顏平和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淑芬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袁鴻昌 (景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
(4)異動情形:任期屆滿
(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6)原任期: 108/06/21~111/06/20
(7)新任生效日期:111/06/24
(8)新任審計委員任期: 111/06/24~114/06/23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 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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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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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嘉宏
法人董事代表人 顏曉寶
獨立董事 顏平和
獨立董事 袁鴻昌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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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姓名 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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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嘉宏 Genius Holdings Co., Ltd.
SAMOA/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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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代表人 顏曉寶 Genius Holdings Co., Ltd.
SAMOA/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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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顏平和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 --------- ---------------------------
獨立董事 袁鴻昌 景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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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1/06/24~114/06/23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 --------------------
職 稱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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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嘉宏
法人董事代表人 顏曉寶
獨立董事 顏平和
獨立董事 袁鴻昌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 --------- ---------------------------
職 稱 姓名 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 --------- ---------------------------
法人董事代表人 陳嘉宏 Genius Holdings Co., Ltd.
SAMOA/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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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事代表人 顏曉寶 Genius Holdings Co., Ltd.
SAMOA/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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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顏平和 聯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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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袁鴻昌 景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董事
--------------- --------- ---------------------------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1/06/24~114/06/23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後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公告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 暨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24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 -----------------------------------
職 稱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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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勝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王朝暉
董 事 明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吳坤達
獨立董事 顏平和
獨立董事 王淑芬
獨立董事 許志成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 -----------------------------------
職 稱 姓 名
-------- -----------------------------------
董 事 吳坤達
董 事 王朝暉
董 事 陳唯泰
董 事 勝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明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沃福仕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顏平和
獨立董事 王淑芬
獨立董事 袁鴻昌
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 -------------------- --------------
職 稱 姓名 持股
-------- -------------------- --------------
董 事 吳坤達 0股
董 事 王朝暉 1,465,623股
董 事 陳唯泰 167,000股
董 事 勝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461,000股
董 事 明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6,000股
董 事 沃福仕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股
獨立董事 顏平和 0股
獨立董事 王淑芬 0股
獨立董事 袁鴻昌 0股
-------- -------------------- --------------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8/06/21~111/06/20
7.新任生效日期:111/06/24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係任期屆滿改選。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24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 -----------------------------------
職 稱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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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勝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王朝暉
董 事 明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吳坤達
獨立董事 顏平和
獨立董事 王淑芬
獨立董事 許志成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 -----------------------------------
職 稱 姓 名
-------- -----------------------------------
董 事 吳坤達
董 事 王朝暉
董 事 陳唯泰
董 事 勝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明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沃福仕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顏平和
獨立董事 王淑芬
獨立董事 袁鴻昌
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 -------------------- --------------
職 稱 姓名 持股
-------- -------------------- --------------
董 事 吳坤達 0股
董 事 王朝暉 1,465,623股
董 事 陳唯泰 167,000股
董 事 勝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461,000股
董 事 明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6,000股
董 事 沃福仕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股
獨立董事 顏平和 0股
獨立董事 王淑芬 0股
獨立董事 袁鴻昌 0股
-------- -------------------- --------------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8/06/21~111/06/20
7.新任生效日期:111/06/24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係任期屆滿改選。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6/24
2.發生緣由:111年股東常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
承認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110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三)全面改選董事案。
董事當選名單如下:
(1)吳坤達
(2)王朝暉
(3)陳唯泰
(4)勝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明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沃福仕股份有限公司
(7)獨立董事:顏平和
(8)獨立董事:王淑芬
(9)獨立董事:袁鴻昌
(四)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五)本公司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2.發生緣由:111年股東常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
承認事項:
(一)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110年度虧損撥補案。
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三)全面改選董事案。
董事當選名單如下:
(1)吳坤達
(2)王朝暉
(3)陳唯泰
(4)勝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明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沃福仕股份有限公司
(7)獨立董事:顏平和
(8)獨立董事:王淑芬
(9)獨立董事:袁鴻昌
(四)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五)本公司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111/06/24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坤達/本公司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坤達/本公司董事長
5.異動原因: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第六屆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
6.新任生效日期:111/06/24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坤達/本公司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坤達/本公司董事長
5.異動原因: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第六屆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
6.新任生效日期:111/06/24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5/092.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05月09日董事會提名並審核111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之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格,其中獨立董事顏平和先生任期已連續達三屆,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應公告繼續提名其擔任獨立董事之理由。3.因應措施:為借重顏平和先生其化學工程博士專才及管理經驗,除行使獨立董事之職權及監督董事會運作外,並能提供公司治理專業之意見,故本次選舉擬繼續提名其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複合微胞超音波顯影劑開發計畫」獲經濟部 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補助 1.事實發生日:111/04/11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今日接獲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通知,「複合微胞超音波顯影劑開發計畫」通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補助。本計畫全程6個月,總計畫金額為新台幣195萬元,獲經濟部補助金額65萬元,占計畫總經費33.3 %。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該計畫完成開發後預計投入商業應用,本公司簽訂商業合約(合作備忘錄)後將另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1/272.發生緣由:本公司獨立董事辭任。 (1)職稱、姓名及簡歷:許志成/獨立董事 (2)異動情形:辭任 (3)異動原因:個人業務繁忙 (4)原任期:108/06/21~111/06/20 (5)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 (6)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3 (7)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否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於最近期股東會補選之。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11年01月27日接獲許志成先生之辭任書,辭任生效日為111年01月31日。
1.事實發生日:111/01/07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2.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本辦法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任何受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人。任何員工同時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控制或從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者,得以員工身份而非董事或經理身份被授予認股權憑證。3.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4.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資歷、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獲配員工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獲配員工非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5.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2,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6.認股條件 (1)認股價格: (a)每股不得低於面額或最近期經會計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b)若於本公司股票興櫃掛牌日後發行,則以不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 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存續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 (a)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四年(下稱「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於此期間內 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員工 認股權憑證自授予日起屆滿二年後,可按下表時程、比例及本辦法其他規定行 使認股。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70% 屆滿3年 100% (b)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 義務或工作規則等者或績效考核分數未達到ME (Met Expectations)以上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4)認購股數限制:本公司依發行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 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5)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事實,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a)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 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c)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d)因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日可以行使全部已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第六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利。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六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e)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 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f)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子公司時,得延續其權益,並比照原有之規定辦理。(g)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6)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7.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8.認股價格之調整(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包括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合 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 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 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配發普通股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 於除息基準日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4)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 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註:(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扣除 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轉讓或註銷之庫藏股。(b)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c)本公司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d)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f)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面額時,以普通股股份面額為認股價 格。9.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定相關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 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向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 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 (3)除適用之法律及/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之認股權管理部門或股務代 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 (4)認股權人如未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執行認股權,該未執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即失其效力,認股權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 (5)除適用之法律及/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以董事會核准日期為申請換 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6)本公司將依照適用之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等相關事 宜。10.行使認股權後之限制及認股權行使後之限制 (1)除適用之法律及/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 ,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a)「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無償配股 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b)「決定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該合併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分割 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後至該分割基準日止之期間;或「決定有償配股基 準日之董事會」召開日起至該有償配股基準日止之期間。 (c)其他本公司公佈或法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2)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認股權 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份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 定辦理。11.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除適用之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第b款 辦理。12.其他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正時亦同。 (2)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 管機關要求需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 追認。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與相關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衝突者,悉依相關法令或本公司 章程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0/12/212.發生緣由:(1)本公司109年12月31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109年私募普通股案。(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7項規定,有價證券私募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惟上述私募有價證券案迄今尚未實施,因發行期限將屆,擬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私募事宜。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11/162.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原委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理,自111年1月 17日起,改委由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代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凡本公司股東自111年1月17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 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 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或郵寄至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6號6樓,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聯絡電話:(02)2371-1658。
1.事實發生日:110/08/272.發生緣由:110年股東常會3.因應措施: (1).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109年度虧損撥補案。 (2).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3).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 報表案。 (4).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5).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110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依金 管會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 辦理)1.事實發生日:110/07/272.發生緣由:依據金管會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 ,辦理股東常會展延事宜。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7/2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8/27 (3)股東會召開時間:上午九時整 (4)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15號6樓 (5)股東會召集事由,請查閱本公司原發布之重大訊息(重大訊息日期:110/04/16) (6)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實體並以視訊輔助,請擇一):實體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股東會召開地點由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60巷8號8樓變更為台北市內湖區堤 頂大道二段415號6樓。 (2)若未來因疫情變化、政府政策、主管機關要求或環境影響等因素而須變更110年 度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及地點等相關事宣,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並 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3)列載於原定110年06月29日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
1.事實發生日:110/05/212.發生緣由:因應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 故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於110年06月29日之股東常會。3.因應措施: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股東常會,後續將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延至110年 07月01日起至110年08月31日期間擇期召開。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4/19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10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8,35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6元, 實收股款總額新台幣110,1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2)本公司訂定110年04月19日為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10/04/152.發生緣由: 本公司110年度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2月04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242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由於近日全球未來經濟不確定性提高,資本市場變 化急遽,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對現有股東權益的影響,並確保增資計劃順利進行, 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發行股數由50,000仟股 ,調減至18,350仟股,原募資金額由新台幣300,000仟元調整為新台幣110,100仟元 。增資計畫資金用途維持不變。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4月15日金管證發 字第1100339681號函核備在案。3.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益受損,特訂本補償方案如 下:(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暫定110年04月22日止。(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 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 證明影本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等相關資料,於110年04月22日前親自送達或掛 號郵寄(以郵件寄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逾期未送 (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 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年利率係以110年04月09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 告固定利率0.790%計算之。(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 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 息。(6).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本公司經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授權董事長依法令及市 場、整體經濟等狀況決定發行5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價格新台幣6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2月0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242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今因考量資本市場變化急遽及認購人認購意願,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及維護股東權益,經本公司董事長承董事會授權決議調整發行股數為18,350,000股,總募集金額修正為110,100,000元,為保障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權益,茲承諾若有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部份,本人將對不繼續認購之原繳款人辦理加計利息退還股款之補償作業。本人特以此書面聲明,本次調整現金增資發行股數並無損害股東權益之情事。此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承諾書人: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坤達中�T華�T民�T國�T一�T一�TO�T年�T四�T月�T一�T十�T二�T日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10年度現金增資調整發行股 數(修正顯示亂碼內容)1.事實發生日:110/04/152.發生緣由: 本公司110年度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2月04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242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由於近日全球未來經濟不確定性提高,資本市場變 化急遽,考量公司整體規劃及對現有股東權益的影響,並確保增資計劃順利進行, 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發行股數由50,000仟股 ,調減至18,350仟股,原募資金額由新台幣300,000仟元調整為新台幣110,100仟元 。增資計畫資金用途維持不變。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4月15日金管證發 字第1100339681號函核備在案。3.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可能主張其權益受損,特訂本補償方案如 下:(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暫定110年04月22日止。(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 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 證明影本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等相關資料,於110年04月22日前親自送達或掛 號郵寄(以郵件寄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電話:(02)2381-6288】,逾期未送 (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 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 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年利率係以110年04月09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 告固定利率0.790%計算之。(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 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 息。(6).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本公司經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授權董事長依法令及市 場、整體經濟等狀況決定發行5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價格新台幣6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2月0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242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今因考量資本市場變化急遽及認購人認購意願,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及維護股東權益,經本公司董事長承董事會授權決議調整發行股數為18,350,000股,總募集金額修正為110,100,000元,為保障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權益,茲承諾若有員工與原股東或認股人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部份,本人將對不繼續認購之原繳款人辦理加計利息退還股款之補償作業。本人特以此書面聲明,本次調整現金增資發行股數並無損害股東權益之情事。此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承諾書人: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坤達中 華 民 國 一 一 O 年 四 月 一 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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