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興)公司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2/05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副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因素
7.生效日期:111/12/05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2/05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副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因素
7.生效日期:111/12/05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1/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得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
,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
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再提報本
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報本
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前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前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上述比例
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股票上櫃掛牌日前發行者:
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
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股票上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本公司發行本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
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之規定
被核定為大過(含)以上之懲處或有其他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之情事,本公司
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惟不得逾越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
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資遣或解僱
(1)解聘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解僱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無論是否已具有行使
權),於勞動契約終止日起失效。
(2)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資遣者:依本條第(二)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勞動契約終止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
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一般死亡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得自認股權人死亡日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
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
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
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五)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得自認股權人死亡日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起六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
(六)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在計算該認股權人是否達到本條第(二)項第1
點規定之期間時(即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日起算屆滿二年或三年),其留職停薪期
間不得算入,本條第(二)項第1點所定之期間應比照留職停薪同等期間延後。另其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
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則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並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
復職後恢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本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七)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
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八)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
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
人承擔任何責任。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
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
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
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股數)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
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
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
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
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
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若本公司普通股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
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
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憑證之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二)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辦理。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要求或嗣後因法令變更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四)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
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得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
,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
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再提報本
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報本
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前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前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上述比例
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股票上櫃掛牌日前發行者:
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上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
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二)股票上櫃掛牌日後發行者:
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本公司發行本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
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3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之規定
被核定為大過(含)以上之懲處或有其他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之情事,本公司
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惟不得逾越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
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資遣或解僱
(1)解聘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解僱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無論是否已具有行使
權),於勞動契約終止日起失效。
(2)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資遣者:依本條第(二)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勞動契約終止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
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一般死亡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得自認股權人死亡日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認股權人所
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
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
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五)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繼承人得自認股權人死亡日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起六個月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
(六)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在計算該認股權人是否達到本條第(二)項第1
點規定之期間時(即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日起算屆滿二年或三年),其留職停薪期
間不得算入,本條第(二)項第1點所定之期間應比照留職停薪同等期間延後。另其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
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則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並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
復職後恢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本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七)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
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八)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
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但如認股價
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
人承擔任何責任。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
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
盤價。
(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
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則授權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股數)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同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
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調整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四)項規定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得於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與期限內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
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
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
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
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若本公司普通股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
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四)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
票數額予以公告,並於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
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憑證之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二)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辦理。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要求或嗣後因法令變更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四)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
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11/11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11/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9/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253,00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75,83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37,71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70,79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47,06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10,30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3.6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295,75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704,45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554,01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11/11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9/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253,00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75,83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37,71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70,79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47,062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10,30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3.6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295,75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704,45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554,017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1/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處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晉升)
7.生效日期:111/09/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11/09/01發布重大訊息公告重要營運主管異動,
(2)本案經本公司111/11/11董事會追認通過。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1/1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處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晉升)
7.生效日期:111/09/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11/09/01發布重大訊息公告重要營運主管異動,
(2)本案經本公司111/11/11董事會追認通過。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09/0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處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晉升)
7.生效日期:111/09/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基於營運需求職務調整(晉升),將於最近
期董事會追認後另行公告。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09/0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處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杜克倫/本公司業務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晉升)
7.生效日期:111/09/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基於營運需求職務調整(晉升),將於最近
期董事會追認後另行公告。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2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2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066,44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31,41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75,75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52,15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29,83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06,56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3.5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667,028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097,09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546,14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2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066,449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31,416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75,75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552,15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29,83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06,56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3.50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667,028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097,09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546,14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之部分核酸萃取試劑及核酸自動萃取儀產品,符 合歐盟法規標準,取得歐盟CE-IVDR認證。
1.事實發生日:111/06/10
2.公司名稱: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部分『核酸萃取試劑』及『核酸自動萃取儀』產品,經歐盟授權代表
(mdiEuropa公司)審查後,認為符合歐盟體外診斷器材法規(IVDR)之標準,經完成自我
宣告及註冊程序後,歐盟授權代表簽發CE-IVDR證書與本公司。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取得CE-IVDR認證後,表示本公司部分『核酸萃取試劑』及『核酸自動萃取儀』產
品,均符合歐盟2017/746指令之規範,並可合法於歐盟國家進行銷售。
(2)本公司之『核酸萃取試劑』(Reagents for DNA and/or RNA Extraction and
Preparation:Bacteria and/or Virus),效能為自血清、血漿等檢體中分離純化核
酸,以供後續分子檢測使用);而本公司之『核酸自動萃取儀』(Nucleic Acid
Testing integrated Extration / Amplification/Detection Systems)則係使用設
備內的磁棒進行核酸分離核酸分離之機台。
1.事實發生日:111/06/10
2.公司名稱: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部分『核酸萃取試劑』及『核酸自動萃取儀』產品,經歐盟授權代表
(mdiEuropa公司)審查後,認為符合歐盟體外診斷器材法規(IVDR)之標準,經完成自我
宣告及註冊程序後,歐盟授權代表簽發CE-IVDR證書與本公司。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取得CE-IVDR認證後,表示本公司部分『核酸萃取試劑』及『核酸自動萃取儀』產
品,均符合歐盟2017/746指令之規範,並可合法於歐盟國家進行銷售。
(2)本公司之『核酸萃取試劑』(Reagents for DNA and/or RNA Extraction and
Preparation:Bacteria and/or Virus),效能為自血清、血漿等檢體中分離純化核
酸,以供後續分子檢測使用);而本公司之『核酸自動萃取儀』(Nucleic Acid
Testing integrated Extration / Amplification/Detection Systems)則係使用設
備內的磁棒進行核酸分離核酸分離之機台。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1/06/01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章季芸
4.舊任者簡歷: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章季芸
6.新任者簡歷: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續任。
9.新任生效日期:111/06/0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章季芸
4.舊任者簡歷: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章季芸
6.新任者簡歷: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續任。
9.新任生效日期:111/06/0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0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秀妙 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1)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秀妙 董事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致茂)
中茂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監察人
合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之法人代表人(致茂)
日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致茂)
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威光自動化設備(南京)有限公司 董事
威光自動化設備(廈門)有限公司 董事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之法人代表人(致茂)
神箭數碼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監察人
匯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兆晟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太奇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啟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群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秀妙 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1)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秀妙 董事
凌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致茂)
中茂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監察人
合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之法人代表人(致茂)
日茂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之法人代表人(致茂)
晶測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威光自動化設備(南京)有限公司 董事
威光自動化設備(廈門)有限公司 董事
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之法人代表人(致茂)
神箭數碼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監察人
匯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兆晟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太奇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啟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群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01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 / 李小梅
獨立董事 / 沈家瑞
獨立董事 / 蕭俊龍
獨立董事 / 鄭豐裕
4.舊任者簡歷:
李小梅 / 中央大學資管系 兼任副教授
沈家瑞 / 長庚大學醫技系 教授兼系主任
蕭俊龍 / 宏典律師事務所 律師
鄭豐裕 / 文化大學化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5.新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 / 李小梅
獨立董事 / 沈家瑞
獨立董事 / 蕭俊龍
獨立董事 / 鄭豐裕
6.新任者簡歷:
李小梅 / 中央大學資管系 兼任副教授
沈家瑞 / 長庚大學醫技系 教授兼系主任
蕭俊龍 / 宏典律師事務所 律師
鄭豐裕 / 文化大學化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任
期屆滿
8.異動原因:全面改選續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10/19~111/12/09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6/01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由全體新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 / 李小梅
獨立董事 / 沈家瑞
獨立董事 / 蕭俊龍
獨立董事 / 鄭豐裕
4.舊任者簡歷:
李小梅 / 中央大學資管系 兼任副教授
沈家瑞 / 長庚大學醫技系 教授兼系主任
蕭俊龍 / 宏典律師事務所 律師
鄭豐裕 / 文化大學化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5.新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 / 李小梅
獨立董事 / 沈家瑞
獨立董事 / 蕭俊龍
獨立董事 / 鄭豐裕
6.新任者簡歷:
李小梅 / 中央大學資管系 兼任副教授
沈家瑞 / 長庚大學醫技系 教授兼系主任
蕭俊龍 / 宏典律師事務所 律師
鄭豐裕 / 文化大學化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任
期屆滿
8.異動原因:全面改選續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9/10/19~111/12/09
10.新任生效日期:111/06/01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由全體新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1.發生變動日期:111/06/01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自然人董事、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 章季芸
董事 / 簡建興
董事 /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獨立董事 / 李小梅
獨立董事 / 沈家瑞
獨立董事 / 蕭俊龍
獨立董事 / 鄭豐裕
4.舊任者簡歷:
董事:
章季芸 /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建興 /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長
獨立董事:
李小梅 / 中央大學資管系 兼任副教授
沈家瑞 / 長庚大學醫技系 教授兼系主任
蕭俊龍 / 宏典律師事務所 律師
鄭豐裕 / 文化大學化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 章季芸
董事 / 簡建興
董事 /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獨立董事 / 李小梅
獨立董事 / 沈家瑞
獨立董事 / 蕭俊龍
獨立董事 / 鄭豐裕
6.新任者簡歷:
董事:
章季芸 /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建興 /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長
獨立董事:
李小梅 / 中央大學資管系 兼任副教授
沈家瑞 / 長庚大學醫技系 教授兼系主任
蕭俊龍 / 宏典律師事務所 律師
鄭豐裕 / 文化大學化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任
期屆滿
8.異動原因:全面改選續任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
章季芸,持股數:854,759股
簡建興,持股數:1,188,470股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持股數: 2,672,844股
獨立董事:
李小梅,持股數:0股
沈家瑞,持股數:0股
蕭俊龍,持股數:0股
鄭豐裕,持股數: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12/10~111/12/09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01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自然人董事、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 章季芸
董事 / 簡建興
董事 /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獨立董事 / 李小梅
獨立董事 / 沈家瑞
獨立董事 / 蕭俊龍
獨立董事 / 鄭豐裕
4.舊任者簡歷:
董事:
章季芸 /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建興 /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長
獨立董事:
李小梅 / 中央大學資管系 兼任副教授
沈家瑞 / 長庚大學醫技系 教授兼系主任
蕭俊龍 / 宏典律師事務所 律師
鄭豐裕 / 文化大學化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 / 章季芸
董事 / 簡建興
董事 /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獨立董事 / 李小梅
獨立董事 / 沈家瑞
獨立董事 / 蕭俊龍
獨立董事 / 鄭豐裕
6.新任者簡歷:
董事:
章季芸 /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建興 /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長
獨立董事:
李小梅 / 中央大學資管系 兼任副教授
沈家瑞 / 長庚大學醫技系 教授兼系主任
蕭俊龍 / 宏典律師事務所 律師
鄭豐裕 / 文化大學化學系 副教授兼系主任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任
期屆滿
8.異動原因:全面改選續任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
章季芸,持股數:854,759股
簡建興,持股數:1,188,470股
黃秀妙(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持股數: 2,672,844股
獨立董事:
李小梅,持股數:0股
沈家瑞,持股數:0股
蕭俊龍,持股數:0股
鄭豐裕,持股數: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8/12/10~111/12/09
11.新任生效日期:111/06/01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故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11/06/01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0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全面改選案。
董事當選人:
章季芸
簡建興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黃秀妙
獨立董事當選人:
李小梅
沈家瑞
蕭俊龍
鄭豐裕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本公司110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通過本公司初次申請上櫃前發行新股公開承銷,提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權利。
(4)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0年度盈餘分派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全面改選案。
董事當選人:
章季芸
簡建興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黃秀妙
獨立董事當選人:
李小梅
沈家瑞
蕭俊龍
鄭豐裕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本公司110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通過本公司初次申請上櫃前發行新股公開承銷,提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權利。
(4)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2.報導日期:111/05/31
3.報導內容:
(1) …。由於目前訂單能見度已到第三季,法人看好圓點今年營收有
機會挑戰20億元,獲利也可望再創新高。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該報導所載內文及數字係為推估,本公
司並未正式發佈相關預測性財務數據,特此澄清。
6.因應措施:有關公司營收、獲利資訊及其他重要訊息,應以本公司依規定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及本公司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後之財務報表為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報導日期:111/05/31
3.報導內容:
(1) …。由於目前訂單能見度已到第三季,法人看好圓點今年營收有
機會挑戰20億元,獲利也可望再創新高。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該報導所載內文及數字係為推估,本公
司並未正式發佈相關預測性財務數據,特此澄清。
6.因應措施:有關公司營收、獲利資訊及其他重要訊息,應以本公司依規定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及本公司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後之財務報表為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27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3/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61,95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80,47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08,61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43,18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54,34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55,51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5.3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552,05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921,91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630,79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3/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61,955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80,47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08,61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43,186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54,34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55,51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5.3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552,05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921,91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630,795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
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
非訟代理人):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05/2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靜慧/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董事會通過任命
7.生效日期:111/05/27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業經111/4/11發布重大訊息公告
內部稽核主管異動,今補充公告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任命。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
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
非訟代理人):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05/2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靜慧/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董事會通過任命
7.生效日期:111/05/27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業經111/4/11發布重大訊息公告
內部稽核主管異動,今補充公告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任命。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11/04/11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焜良/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靜慧/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6.異動原因:辭職7.生效日期:111/04/118.其他應敘明事項:將於最近一次董事會提請追認。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1/03/11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6.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39,013,898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3.0000000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6,950,694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1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01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復興一路2號3樓(福容大飯店百合廳)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0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報告。 4.庫藏股執行情形報告。 5.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案報告。 6.修訂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10年度盈餘分派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本公司110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3.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4.本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櫃)前發行新股公開承銷,提請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股權 利。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案。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03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01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民國111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以本公司營業處所桃 園市龜山區樂善里文禾路188號6樓(本公司財務部)為受理處所,受 理期間擬訂自民國111年03月28日至111年04月06日止,相關規定依 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1/03/112.公司名稱: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函辦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公司董事會111年03月11日決議通過發放110年度員工酬勞 新台幣42,036,134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4,203,613元,均以現金發放。 (2) 以上決議數與110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 (3) 本案業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將依法提報股東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12.增資資金來源:110年度盈餘。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6,950,694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69,506,94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每仟股無償配發30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份得由股東於股票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自行拼湊成整股,未拼湊或拼湊後不足一股者,按面額折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其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份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之文件及辦理相關發行事宜。 (2)本案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環境之營運評估須予變更、或嗣後 如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數量有所增減,致股東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 會調整配息率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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