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明製藥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31
2.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度
3.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
(2)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7,176,601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31
2.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度
3.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
(2)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7,176,601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公告本公司屏東農科廠5樓部份原料倉及頂樓部份太陽能 設備火災情形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04
2.發生緣由:本公司屏東農科廠5樓部份原料倉及頂樓部份太陽能設備於112年3月4日
清早發生火災,火勢很快即已控制,無人員傷亡,事故原因查證中。
3.因應措施:本次火災事件,具體情形及起火原因尚待消防單位鑑定。本公司有投保
產物保險,待保險公司勘查結果進行相關理賠事宜。初步評估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
尚無重大影響,惟具體情形仍待鑑定與相關處理結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04
2.發生緣由:本公司屏東農科廠5樓部份原料倉及頂樓部份太陽能設備於112年3月4日
清早發生火災,火勢很快即已控制,無人員傷亡,事故原因查證中。
3.因應措施:本次火災事件,具體情形及起火原因尚待消防單位鑑定。本公司有投保
產物保險,待保險公司勘查結果進行相關理賠事宜。初步評估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
尚無重大影響,惟具體情形仍待鑑定與相關處理結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之子公司天明資訊(股)公司對陳○良、王○銘等相 關被告提起之妨害營業秘密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告訴人):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明資訊公司)
當事人(被告):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電腦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
111年度偵字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
2.事實發生日:111/12/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8年9月間,天明資訊公司發現時任天明資訊公司經理之陳○良(已離職),明知本公
司前協理王○銘於107年5月8日已自本公司離職,竟由王○銘向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
構誆稱馬來西亞TIMING HERBS公司仍代理天明資訊公司銷售「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
,並由陳○良利用其擔任天明資訊公司經理職務可取得「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海
外版軟體機會,在未獲天明資訊公司同意下,以擅自修改的侵權醫療資訊系統協助
王○銘替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構進行安裝,並將屬天明資訊公司「天明中醫醫療整合
系統」之底圖圖形檔置換成其他字樣之圖形檔後交付予王○銘,由王○銘以TIMING
HERBS公司名義,販售侵權醫療資訊系統予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構。
陳○良自天明資訊公司離職後復夥同王○銘,於109年6月22日設立巨○電腦科技有限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銘之母即莊○粒,下稱巨○電腦公司),未經天明資訊公司授
權而重製「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國內版原始程式碼後,將該等原始碼改作成巨○
電腦公司「GPHIS」系統,勾結知情之天明資訊公司前員工張○銘進行修改,並以巨○
電腦公司名義販售侵權醫療資訊系統予台灣中醫醫療機構,且為開拓海外市場,又將
巨○電腦公司「GPHIS」系統修改為簡體版之版本。
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上開行為擅自重製、竊取天明資訊公司著作
權、營業秘密,致天明資訊公司營業秘密遭竊取盜用而遭受重大損失等節,經天明資
訊公司提起刑事告訴,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戮力偵辦下,業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111年度偵字
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天明資訊公司於111年12月6日收
受起訴書)。
4.處理過程:天明資訊公司對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提起刑事告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
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111年度偵字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起訴書提起
公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天明資訊公司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
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追討所受損害。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配合司法程序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來函日期111/12/06。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告訴人):天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明資訊公司)
當事人(被告):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電腦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
111年度偵字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
2.事實發生日:111/12/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8年9月間,天明資訊公司發現時任天明資訊公司經理之陳○良(已離職),明知本公
司前協理王○銘於107年5月8日已自本公司離職,竟由王○銘向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
構誆稱馬來西亞TIMING HERBS公司仍代理天明資訊公司銷售「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
,並由陳○良利用其擔任天明資訊公司經理職務可取得「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海
外版軟體機會,在未獲天明資訊公司同意下,以擅自修改的侵權醫療資訊系統協助
王○銘替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構進行安裝,並將屬天明資訊公司「天明中醫醫療整合
系統」之底圖圖形檔置換成其他字樣之圖形檔後交付予王○銘,由王○銘以TIMING
HERBS公司名義,販售侵權醫療資訊系統予馬來西亞中醫醫療機構。
陳○良自天明資訊公司離職後復夥同王○銘,於109年6月22日設立巨○電腦科技有限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銘之母即莊○粒,下稱巨○電腦公司),未經天明資訊公司授
權而重製「天明中醫醫療整合系統」-國內版原始程式碼後,將該等原始碼改作成巨○
電腦公司「GPHIS」系統,勾結知情之天明資訊公司前員工張○銘進行修改,並以巨○
電腦公司名義販售侵權醫療資訊系統予台灣中醫醫療機構,且為開拓海外市場,又將
巨○電腦公司「GPHIS」系統修改為簡體版之版本。
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上開行為擅自重製、竊取天明資訊公司著作
權、營業秘密,致天明資訊公司營業秘密遭竊取盜用而遭受重大損失等節,經天明資
訊公司提起刑事告訴,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戮力偵辦下,業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
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111年度偵字
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天明資訊公司於111年12月6日收
受起訴書)。
4.處理過程:天明資訊公司對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提起刑事告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454號、111年度偵字第18757號、
111年度偵字第19265號、111年度偵字第20073號、111年度偵字第47946號起訴書提起
公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天明資訊公司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
陳○良、王○銘、張○銘、巨○電腦公司追討所受損害。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配合司法程序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來函日期111/12/06。
1.事實發生日:111/08/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訂定發放現金股利及資本公積發放現金之基準日及發放日。
(1)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盈餘發放現金股利總額新台幣3,435,32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04元。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總額新台幣5,152,98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06元。
(2)最後過戶日:111年09月07日
(3)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年09月08日
(4)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年09月12日
(5)配發基準日:111年09月12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預定111年09月23日發放現金。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訂定發放現金股利及資本公積發放現金之基準日及發放日。
(1)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盈餘發放現金股利總額新台幣3,435,32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04元。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總額新台幣5,152,98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06元。
(2)最後過戶日:111年09月07日
(3)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年09月08日
(4)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年09月12日
(5)配發基準日:111年09月12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預定111年09月23日發放現金。
公告本公司申請專案製造「天明臺灣清冠一號濃縮顆粒」經衛生福利部同意。
1.事實發生日:111/06/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需,日前經衛福部核准
「”天明”臺灣清冠一號濃縮顆粒(衛部藥製字第060735號)」外銷專用藥品許可證
在案,又所申請專案製造「”天明”臺灣清冠一號濃縮顆粒」今經衛生福利部同意,
並取得防疫專案製造核准文號1110019135號。此藥品須由中醫師處方使用,適應症為
外感時疫,效能為解表宣肺、清熱解毒、寬胸化痰、和胃降氣。核准期間為111年6月
29日起至緊急公共衛生情事終結日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6/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需,日前經衛福部核准
「”天明”臺灣清冠一號濃縮顆粒(衛部藥製字第060735號)」外銷專用藥品許可證
在案,又所申請專案製造「”天明”臺灣清冠一號濃縮顆粒」今經衛生福利部同意,
並取得防疫專案製造核准文號1110019135號。此藥品須由中醫師處方使用,適應症為
外感時疫,效能為解表宣肺、清熱解毒、寬胸化痰、和胃降氣。核准期間為111年6月
29日起至緊急公共衛生情事終結日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詠寧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1/06/24~112/06/29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扣除利益迴避後以出席
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詠寧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1/06/24~112/06/29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扣除利益迴避後以出席
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 董事)更名一事。
1.事實發生日:111/06/15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原詹易真更名
為詹詠寧。本公司將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6/15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長(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董事),原詹易真更名
為詹詠寧。本公司將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天明生活(股)公司公告,其針對陳○紘、楊○雄、 羅○淇與鏈○術數位資產(股)公司求償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判決天明生活(股)公司勝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原告):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明生活公司)當事人(被告):陳○紘、楊○雄、羅○淇、鏈○術數位資產(股)公司(原名:愛○客科技(股)公司,下稱愛○客公司)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2.事實發生日:111/04/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陳○紘(自稱陳○楓)、楊○雄、羅○淇三人為愛○客公司董事(長),渠等於107年9月間共同以不實之言詞及提出記載不實資訊之「愛○客營運計畫書:iDrink飲品共享平台暨智能飲品機」,向天明生活公司推銷所稱智能飲品機,涉及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天明生活公司提起訴訟求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判決陳○紘、楊○雄、羅○淇應連帶給付天明生活公司新台幣1,506萬元及法定利息,愛○客公司並應分別與陳○紘、楊○雄、羅○淇連帶給付天明生活公司前述新台幣1,506萬元及法定利息。4.處理過程:天明生活公司對陳○紘、楊○雄、羅○淇與愛○客公司提起訴訟求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957號判決天明生活公司勝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506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來函日期111/04/29。
本公司與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簽署臺灣清冠一號 (NRICM101)非專屬授權契約。 1.事實發生日:111/04/282.契約相對人: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1/04/27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與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締結非專屬授權契約及第一次增補技術授權契約,非專屬授權本公司實施”臺灣清冠一號”(NRICM101)之專利、技術以及製造、販賣相關產品。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第十條保密義務規定,不公開相關契約內容。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須支付授權金及相關費用,在取得技術授權後,未來將有助於本公司產品與相關業務之拓展。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提升本公司產品與相關業務之拓展。9.其他應敘明事項:合約收受日期111/04/28
代子公司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針對前總經理姜○ 軒在任期間有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犯行提起之刑事告訴,業 經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姜○軒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
偵結提起公訴。
2.事實發生日:111/04/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子公司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姜○軒為相
關犯行時,公司名稱為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故下稱天明皇伊公司)前總
經理姜○軒於107年6月8日自天明皇伊公司離職,經調查姜○軒在職期間行為發
現,姜○軒曾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委由不詳之刻印行人員偽刻天明皇
伊公司名義大小章,並擅自蓋用於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契約書上,涉犯偽造私
文書罪;且發現姜○軒另曾在未得傳銷商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經銷商轉讓會籍經營權申請
書上偽簽傳銷商之簽名,之後將上述申請書交付天明皇伊公司承辦人員在天明皇
伊公司傳銷商網路乾坤系統操作,將前述傳銷商之會籍經營權轉移至姜○軒岳母
為負責人之可○國際有限公司(前身為可○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可○公司)名
下,再由可○公司出具發票主張領取前述傳銷商經營權之獎金,並將前述傳銷商經
營權之獎金從天明皇伊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匯出到姜○軒名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戶(有部分透過其他傳銷商兌現),涉犯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案經天明皇伊公司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詳加調查後,
針對姜○軒上述犯行,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提起公訴
(天明皇伊公司作為告訴人於111年4月13日收受起訴書)。
4.處理過程:天明皇伊公司對姜○軒上述犯行分別提起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
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
號提起公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主要為確保子公司權益,對母公司財務業
務並無太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地檢署來函日期111/04/13。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姜○軒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
偵結提起公訴。
2.事實發生日:111/04/1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子公司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於姜○軒為相
關犯行時,公司名稱為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故下稱天明皇伊公司)前總
經理姜○軒於107年6月8日自天明皇伊公司離職,經調查姜○軒在職期間行為發
現,姜○軒曾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委由不詳之刻印行人員偽刻天明皇
伊公司名義大小章,並擅自蓋用於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契約書上,涉犯偽造私
文書罪;且發現姜○軒另曾在未得傳銷商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在經銷商轉讓會籍經營權申請
書上偽簽傳銷商之簽名,之後將上述申請書交付天明皇伊公司承辦人員在天明皇
伊公司傳銷商網路乾坤系統操作,將前述傳銷商之會籍經營權轉移至姜○軒岳母
為負責人之可○國際有限公司(前身為可○國際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可○公司)名
下,再由可○公司出具發票主張領取前述傳銷商經營權之獎金,並將前述傳銷商經
營權之獎金從天明皇伊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匯出到姜○軒名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戶(有部分透過其他傳銷商兌現),涉犯偽造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
案經天明皇伊公司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詳加調查後,
針對姜○軒上述犯行,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提起公訴
(天明皇伊公司作為告訴人於111年4月13日收受起訴書)。
4.處理過程:天明皇伊公司對姜○軒上述犯行分別提起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
刑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560號、110年度偵字第2564
號提起公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主要為確保子公司權益,對母公司財務業
務並無太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實際收到地檢署來函日期111/04/13。
1.事實發生日:111/03/312.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312.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度3.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4.股東配發內容:(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04(2)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06(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8,588,300(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111/03/3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王伯綸 總經理許雅惠 會計主管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於本公司經理人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除涉應利益迴避之經理人為迴避外,經全體在場董事無異議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王伯綸 總經理許雅惠 會計主管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王伯綸 總經理湖北香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湖北天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武漢天明購電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許雅惠 會計主管:湖北香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湖北香連醫藥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湖北天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監事武漢天明購電商有限公司-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湖北香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湖北省利川市東城路666號湖北香連醫藥有限公司:中國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龍陽大道76號九州通大廈8層公寓式酒店11、12、13、14,30層公寓式酒店1、8湖北天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國湖北省利川市東城路666號武漢天明購電商有限公司:中國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三路777號A辦公樓4層401-315號工位(自貿區武漢片區)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湖北香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藥製造及國際貿易業務湖北香連醫藥有限公司:中藥銷售及國際貿易業務湖北天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製造及國際貿易業務武漢天明購電商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11/03/31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王伯綸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詹易真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異動原因:董事會改選新任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111/03/3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12/012.發生緣由:鏡週刊暨引述之媒體報導。3.因應措施:(1)本公司所有財務報表歷來皆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制,且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後皆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並無任何不實之情事。(2)關於報導所引述爆料人王富銘之陳述,聲稱本公司代表人要求王富銘開支票墊付一千一百多萬元,假裝是海外應收帳款,結果卻把票軋進去,後來有還他四百萬元云云,全屬虛構。王富銘確實為處理對本公司13,211,798元債務而於107年3月底開立面額合計1,321萬元之支票,並於107年4月13日向本公司清償其中四百萬元取回面額四百萬元之支票。惟王富銘自107年5月8日因故自本公司離職後,就未清償之921萬元票據債務便拒不還款,經本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後,已由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463號判決、二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71號判決判王富銘敗訴、王富銘確實對本公司負921萬元支票債務而應給付本公司票款與法定利息確定,且王富銘在訴訟中也由律師表示,後續金流沒有回到王富銘這邊。上述事實,已經法院判決確定無誤,本公司並無媒體所稱”虛報應收款”或”虛增營收盈餘”等情事。(3)除了上述部分,報導中尚有諸多與事實不符部分。針對相關不實爆料,本公司將會研議相應法律行動,以保護本公司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重大情事,依法以重大訊息之方式予以發布。對於上述媒體之報導,請投資人審慎判斷,以保障自身利益。
1.事實發生日:110/12/012.發生緣由:(1)傳播媒體名稱:鏡週刊(2)報導內容:「【製藥家族爆內鬨】親弟大義滅親爆料 知名藥廠董座博士學歷、財報都造假」。3.因應措施:(1)澄清鏡週刊110/12/01報導所述與事實不符。(2)本公司所有財務報表歷來皆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制,且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後,皆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並無任何不實之情事。(3)報導中尚有諸多與事實不符部分。針對相關不實爆料,本公司將研議相應法律行動,以保護本公司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重大情事,依法以重大訊息之方式予以發布。對於上述媒體之報導,請投資人審慎判斷,以保障自身利益。
本公司出售子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因買方違約,本公司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1.事實發生日:110/08/312.發生緣由:本公司先前發布重大訊息於109年9月28日與買方簽訂股權買賣契約,買方為此開立付款日為110年8月31日之本票以擔保其契約責任,因上述本票付款日屆至且買方未完全履行其契約義務,本公司將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3.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0/08/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王伯綸董事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葉明功董事邱振源獨立董事高資承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0/08/30~112/06/29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扣除利益迴避後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王伯綸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湖北香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湖北天明生醫食品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武漢天明購電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湖北香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湖北省利川市東城路666號湖北天明生醫食品有限公司:中國湖北省利川市東城路666號武漢天明購電商有限公司:中國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三路777號A辦公樓4層401-315號工位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湖北香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中藥製造及國際貿易業務湖北天明生醫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製造及國際貿易業務武漢天明購電商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務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8/122.發生緣由:依金管會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規定辦理。3.因應措施:(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12(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8/30(3)股東會召開時間:上午11時整(4)股東會召開地點:屏東縣長治鄉神農路3號。(5)股東會召集事由:請查閱本公司110年4月23日公告董事會決議召開110年股東常會公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5/212.發生緣由:因應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故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股東會,後續將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期間擇期召開,本次停止召開之原訂股東會日期:110年6月29日。3.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4/232.發生緣由: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32.股利所屬年(季)度:109年度3.股利所屬期間:109/01/01 至 109/12/314.股東配發內容:(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1(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8,588,300(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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