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特羅生物科技(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0/05/212.因應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故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股東會,後續將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期間擇期召開,本次停止召開之原訂股東會日期:110/06/22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0/05/11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劉美蘭會計師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楊明經會計師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劉美蘭會計師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徐建業會計師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為配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內部輪調,本公司自110年度財務報告起簽證會計師由劉美蘭會計師及楊明經會計師改為劉美蘭會計師及徐建業會計師。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不適用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0/04/23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不適用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不適用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不適用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不適用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3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解除前述限制者,不在此限。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4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4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5元整。認股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除本辦法規定外,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適逢不得行使 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失效。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失效。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 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失效。7.轉調關係企業(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准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之 認股權證不受轉任之影響。8.其他 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 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員 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員 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 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 相關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 標準等人事作業規章為之。(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 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 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 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含「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之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其他權 利證書之股數。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二)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 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 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 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 價格(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 若依 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 (或櫃檯買賣中心) 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 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五)本公司應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可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2,400,000股,其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 約為4%,稀釋效果尚屬有限。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 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 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認股權憑證撒銷之。(二)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際 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可修訂 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3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22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2.審計委員會審查109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4.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本公司一○九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2.修訂本公司「股東大會會議規則」案。3.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案。4.本公司擬以低於市價發行110年員工認股權憑證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22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截至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之股東名簿記載,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2.受理股東提案權期間為110/04/16起至110/04/26止。3.受理提案處所: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6號18樓之2)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0/03/23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9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9/01/01 至 109/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3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0/03/23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09/01/01~109/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876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8,219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2,722)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74,453)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4,453)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4,453)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40)11.期末總資產(仟元):657,62512.期末總負債(仟元):40,352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617,273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上列財務報告詳細資訊將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上傳作業, 屆時相關財務報告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本公司開發之安特羅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已取得衛福部醫療器材專案製造可販售核准1.事實發生日:110/03/182.公司名稱: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所開發之安特羅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已列於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官方網站公告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申請醫療器材專案製造可販賣之 核准名單”內,防疫專案製造核淮文號:1106803257號。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r=1266427676.因應措施:NA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屬生技產業具投資風險,有關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為準 ,投資人請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0/02/262.公司名稱: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因營運需求,擬變更申請股票上市(櫃)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為「台新綜合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接續原主辦證券商「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實際生效 日以主管機關核准生效日為主。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05版2.報導日期:110/02/083.報導內容: 工商時報,110/02/08 【安特羅日前宣布與美德向邦醫療公司簽定合作備忘錄,將旗下SPEEDY新型冠狀病毒抗 原快速檢測試劑,向菲律賓政府申請產品相關登記認證,預計最快下季開始出貨、貢獻 營收。 …該產品近期會向菲律賓政府提出產品認證,預計審查約兩個月,取得認證後即可開始 出貨。】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上述報導係媒體所作之推估,有關本公司之相關資 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特此說明。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未對外界提供任何預測性財務資訊,有關財務或業務資訊應以本公司公佈於公開 資訊觀站之資料為主。
公司開發之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Speedy COVID-19Ag Rapid Test已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核發之外銷專用許可證1.事實發生日:110/02/052.公司名稱: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今日收到衛福部食藥署來函,同意核發本公司所開發之新型冠狀病毒 抗原快速檢測試劑Speedy COVID-19 Ag Rapid Test外銷專用許可證,並自110年2月16 日至5月16日至該署領證後,始得外銷販售。(許可證字號:衛部醫器外製字第001426號 )。6.因應措施:NA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屬生技產業具投資風險,有關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為 準,投資人請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公告本公司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簽訂新冠病毒唾液檢測用核酸試劑開發技術授權合約1.事實發生日:110/01/27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0/02/01~130/01/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a.公司自110年2月1日起二十年期間,獲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工研院)非 專屬授權新冠病毒唾液檢測用核酸試劑開發技術。 b.此授權技術,所產生之任何專利權需使用時,本公司將與工研院另簽定專利授權契約 。 c.本公司不得將此授權之權利,再授權予第三人。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透過共同合作開發新冠病毒唾液檢測用核酸試劑,並申請通過衛生福利部專案製造或查 驗登記後販售,對公司未來營收可望將有正面影響。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 本公司安特羅(6564)已確認完成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新冠病毒唾液檢測用核酸 試劑開發技術非專屬授權合約簽約,期望能儘快研發優化成快篩相關試劑套組並通過衛 生福利部專案製造或查驗登記。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屬生技產業具投資風險,有關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為準 。
公告本公司與Medtec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美德向邦醫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合作備忘錄1.事實發生日:110/01/14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Medtec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Limited (美德向邦醫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美德向邦)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0/01/14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與美德向邦簽訂合作備忘錄,共同於菲律賓登記及推廣本公司旗下產品 「Speedy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業務,計畫利用彼此雙方優勢,一起合作於 菲律賓推廣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方便當地居民進行全面檢測以控制疫情。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擴大市場競爭力並增加訂單機會,實際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 資料為準。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 提高本公司產品在菲律賓市場的競爭力,進而擴大整體營運規模、增加獲利。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C04版、工商時報B04版2.報導日期:110/01/083.報導內容: 經濟日報,110/1/8 【展望2021年,國光生預計將取得多國四價流感疫苗藥證,加上子公司安特羅腸病毒疫 苗藥證將到手,…】。 工商時報,110/1/8 【…2021年預計將取得多國四價流感疫苗藥證及子公司安特羅腸病毒疫苗藥證將到手,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上述報導係媒體所作之推估,有關本公司之相關資 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特此說明。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腸病毒71型疫苗(EnVAX-A71)於109第二季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新 藥查驗登記(NDA)」申請,尚於審查階段。 本公司未對外界提供任何預測性財務資訊,有關財務或業務資訊應以本公司公佈於公開 資訊觀站之資料為主。
公司Speedy COVID-19 Ag Rapid Test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 檢測試劑取得歐盟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E-IVD)醫療器材認證-補充1.事實發生日:109/12/212.公司名稱: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之Speedy COVID-19 Ag rapid test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已 完成測試,符合歐盟法規要求,並完成自我宣告及註冊程序,取得歐盟體外診斷 (CE-IVD)醫療器材認證。 本公司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將向各國申請產品認證及向台灣衛福部食藥署申 請專案製造許可。6.因應措施:NA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屬生技產業具投資風險,有關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為準 。 能否通過審核將視主管機關之審核結果而定,本公司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投資人應審 慎判斷謹慎投資。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B04版2.報導日期:109/12/233.報導內容: 工商時報,109/12/23 【安特羅已開始銷售破傷風疫苗,而腸病毒疫苗在台完成臨床三期第一次期中分析,結 果顯示,疫苗保護率達法規標準,預計明年取得藥證,將可搶台灣自費市場,營收將突 破億元關卡。】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上述報導係媒體所作之推估,有關本公司之相關資 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準,特此說明。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未對外界提供任何預測性財務資訊,有關財務或業務資訊應以本公司公佈於公開 資訊觀站之資料為主。
本公司Speedy COVID-19 Ag Rapid Test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 速檢測試劑取得歐盟體外診斷醫療器材(CE-IVD)醫療器材認證1.事實發生日:109/12/212.公司名稱: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之Speedy COVID-19 Ag rapid test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已 完成測試,符合歐盟法規要求,並完成註冊程序,取得歐盟體外診斷(CE-IVD)醫療器材 認證。6.因應措施:NA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係屬生技產業具投資風險,有關財務及營收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為準 ,投資人請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09/11/09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經濟部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於今年4月申請之「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及快篩試劑之開發計畫」,經審查符 合「經濟部研發固本專案計畫」補助基準,獲得核定經費補助490萬元,計畫全程開發 時程為12個月,經濟部將依開發進度里程碑完成之進度,逐項給予核撥經費。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需於109年12月底前完成補助契約簽訂。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取得研發補助資金之挹注對於本公司財務及研發有正面之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取得經濟部核定研發固本經費補助,加速開發新型冠 狀病毒疫苗及快篩試劑,提升公司研發能量,帶動台灣防疫產業發展。9.其他應敘明事項:契約起訖日係自補助契約簽訂起12個月。
1.臨時股東會日期:109/10/272.重要決議事項: 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與美國生技公司Abcombi Biosciences Inc.簽訂 肺炎鏈球菌疫苗之共同開發協議(補充)1.事實發生日:109/09/28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Abcombi Biosciences Inc.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9/09/01~114/08/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a.本公司與美國生技新藥公司Abcombi Biosciences Inc.簽訂產品於台灣、大陸及東南 亞地區之授權與共同開發協議,投入肺炎鏈球菌疫苗之製程開發及臨床試驗執行之評 估。 b.產品開發完成後,授權於台灣與大陸地區銷售。 c.此合約授權範圍至人體臨床試驗一期結束,於合約效期內本公司享有優先議約權,後 續將依實際執行情形另行簽訂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依照雙方所簽署契約內容,本公司需負擔未來授權區域內的產品開發費用及每年美金 10萬元之授權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引進新產品之共同開發案,對本公司之未來發展應有正面之影響。9.其他應敘明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 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公告本公司與美國生技公司Abcombi Biosciences Inc.簽訂 肺炎鏈球菌疫苗之共同開發協議(補充)1.事實發生日:109/09/28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Abcombi Biosciences Inc.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9/09/01~114/08/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a.本公司與美國生技新藥公司Abcombi Biosciences Inc.簽訂產品於台灣、大陸及東 南亞地區之授權與共同開發協議,投入肺炎鏈球菌疫苗之製程開發及臨床試驗執行 之評估。 b.產品開發完成後,授權於台灣與大陸地區銷售。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依照雙方所簽署契約內容,本公司需負擔未來授權區域內的產品開發費用及授權金。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引進新產品之共同開發案,對本公司之未來發展應有正面之影響。9.其他應敘明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 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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