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用矽酮(公)公司公告
代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資金貸與達處理準則第22條第一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事項1.事實發生日:107/08/09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豪越國際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6782(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363(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363(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營運週轉。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9182(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755.計息方式:依合約規定。6.還款之:(1)條件:依合約規定。(2)日期:依合約規定。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8363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44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通過對泰國子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LTD.背書保證1.事實發生日:107/07/1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SKYLINE INTERNATIONAL CO.,LTD.(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76049(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046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96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006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6796(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LTD.向兆豐銀行申請授信額度提供擔保。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被背書保證公司係轉投資100%之子公司,無需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924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17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子公司貸款解除。(2)日期:108年07月。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52098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6006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0.9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51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2/192.發行期間: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二)實際得為具認股權之在職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三)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四)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發行 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三)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時 程 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四)存續期間: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存續期間為四年,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不論到期日次別)即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五)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2.退休: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退休生效日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認股權人須於六個月內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3.因公傷殘/因公身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且須於到期後六個月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4.一般身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不得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7.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8.繼承: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身故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3.或4.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六)?IMG SRC="/WF_SQL_XSRF.html">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06/14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28,940,000元4.除權(息)交易日:107/07/025.最後過戶日:107/07/03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7/04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7/088.除權(息)基準日:107/07/0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7/06/122.重要決議事項:(1)承認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承認本公司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3)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處理程序』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日期:107/06/122.重要決議事項:(1)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2)改選本公司董事長案。(2)本公司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6/12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40,000,000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豪仁貿易(股)公司為本公司100%持有子公司。
1.發生變動日期:107/06/1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林永彬/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林永冠/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林廷峰/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林芳玲/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林永彬/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林永冠/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林廷峰/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林芳玲/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事:林永彬持有股數:0董事:林永冠持有股數:0董事:林廷騟持有股數:0監察人:林芳玲持有股數:0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4/06/25~107/06/248.新任生效日期:107/06/12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10.其他應敘明事項:豪仁貿易(股)公司為本公司100%持有子公司。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7/06/12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永彬/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執行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永彬/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執行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7/06/12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4/26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七年第二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一.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二.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三.一○六年度經理人經營酬勞案。四.指派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案。五.更換對本公司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案。六.本公司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融資暨背書保證續約案。七.本公司為子公司向彰化商業銀行背書保證續約案。八.本公司向新光銀行融資暨背書保證續約案。九.本公司為子公司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背書保證續約案。十.本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融資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4/26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一○六年度董監及員工酬勞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別為員工酬勞新台幣2,850,000元,董監酬勞新台幣1,000,000元,與一○六年度認列費用無差異。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26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0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28,940,00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7/04/26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姚勝雄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劉江抱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姚勝雄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陳昭伶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因配合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更換會計師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不適用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7/04/12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不適用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不適用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3/20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七年第一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一.通過一○六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二.本公司對子公司-越南通用矽酮責任有限公司增資案。三.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越南子公司案。四.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處理程序』。五.召開一○七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六.本公司向元大商業銀行融資續約案。七.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2.股東會召開日期:107/06/12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本公司學習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本公司一○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本公司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事項1.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處理程序』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4/1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6/12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一○七年股東常會擬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二時,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為下午一時三十分;地點為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本公司學習會議室)。二、依法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至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止停止股票過戶。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三日為股票最後過戶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八日至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止(以107年4月17日下午6點以前寄(送)達為準),受理就本次股東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及提名者,請於上述期間依規定辦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手續,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受理處所: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月小姐收)地址: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電話:03-5372181
1.事實發生日:106/12/19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六年第五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一.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稽核計劃討論案。二.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查之民國107年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酬案。三.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發行新股案。四.一○七年度營運計劃暨預算案。五.本公司一○七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六.本公司為子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融資續約擔任本票發票人案。七.本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融資案。八.本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融資案。九.本公司向台北富邦銀行融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案。十.本公司為子公司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背書保證續約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2/19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員工認股權憑證367,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3,670,000元6.發行價格:新台幣11.90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367,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13.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06年12月19日。(二)變更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89,400,000元,計28,940,000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2/192.發行期間: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二)實際得為具認股權之在職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三)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四)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發行 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三)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時 程 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四)存續期間: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存續期間為四年,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不論到期日次別)即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五)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2.退休: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退休生效日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認股權人須於六個月內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3.因公傷殘/因公身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且須於到期後六個月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4.一般身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不得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7.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8.繼承: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身故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3.或4.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IMG SRC="/WF_SQL_XSRF.html">
補正本公司106年第二季合併財報及 105年第四季合併及個體財報附表一之部分內容1.事實發生日:106/11/08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針對財報附表一,為他人背書保證資訊內容頁次,補充揭露本公司100%之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對其100%之子公司SKYLINE INTERNATIONAL CO.,LTD.背書保證事項。更正財報附表一補充揭露內容及頁次如下:(1)106年第二季合併財報:更正頁次P.58。補揭露本公司之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對SKYLINE INTERNATIONAL CO.,LTD.背書保證餘額 $30,420仟元。(2)105年第四季合併財報:更正頁次P.60。補揭露本公司之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對SKYLINE INTERNATIONAL CO.,LTD.背書保證餘額 $32,250仟元。(3)105年第四季個體財報:更正頁次P.53。補揭露本公司之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對SKYLINE INTERNATIONAL CO.,LTD.背書保證餘額 $32,250仟元。6.因應措施:更正後之內容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報告專區。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9/08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原委由福邦證�p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經董事會決議自106年11月01日起,改委由富邦綜合證�p股務代理部辦理,業已接獲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106年9月5日保結稽字第1060018043號函准予備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凡本公司股東自106年11月01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相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或郵寄至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富邦綜合證�p股務代理部。聯絡電話:(02)236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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