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豐機器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8/03/25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召開108年股東常會事宜3.因應措施:(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5。(2)股東常會召開日期:108/06/13(3)股東常會召開地點:彰化市彰水路186號(本公司B1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營運狀況報告。 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07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7年度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配表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公司章程」案。 2.修訂「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3.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辦法」案。 (四)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5)盈餘分派案主要內容: 現金股利提撥總金額為新台幣202,312,08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2元,俟股東常 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6)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最後日期時間:108年4月14日下午4點前。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彰化市彰水路186號 電話:(04)7524131分機6801 (三)辦理過戶方式: 因最後過戶日108年4月14日適逢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 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108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駕 臨本公司股務課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8年4月14日郵戳為憑。 (四)停止過戶期間:108年4月15日至108年6月13日止。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開會通知書 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及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課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 項議案討論。(2)提案受理期間:自108年3月29日至108年4月8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 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受理期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前提 出,並敘明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於4月8日前 送達本公司公告之受理處所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 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彰化市彰水路186號(本公司財務部),聯絡人:葉長翰, 電話:04-7524131分機6801。(3)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寄發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 公司法172條之一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將於 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4)本次股東常會未發放紀念品。
1.事實發生日:108/01/302.發生緣由:(1)傳播媒體名稱:中央通訊社及經濟日報(2)報導內容:有關中央通訊社及經濟日報報導,預估投入2500萬美元購置機器設備,並在今年第4季開始投產,明年起正式量產。預計每年至少生產100支塔架,若以一支塔架銷售價格100萬美元計算,一年營業額有望衝到1億美元。(3)澄清內容:以上純屬媒體臆測,特此澄清。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說明。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10/25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發言人異動(1)舊任者姓名:湯安正(2)新任者姓名:郭光輝(3)異動原因:職務調整(4)生效日期:107/10/25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發言人異動案經107年10月25日董事會通過
本公司與韓國CS WIND簽署 「Manufacturing and Supply Agreement」1.事實發生日:107/09/202.契約相對人:CS WIND Corporation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7/09/20~114/12/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風力發電為台灣發展再生能源之重要政策之一,本公司與CS WIND合作於台中港廠區代工生產離岸風電塔架,希望結合雙方優勢,共同為離岸風電發展貢獻。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本次和CS WIND的合作案相關細節受保密協議規範。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提升本公司於離岸風電領域之優勢。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發展離岸風電的供應鏈業務。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上字第151號2.事實發生日:107/09/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彰化地方法院於105年2月26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本公司應與陸泰陽、許曉琪連帶給付林勝輝1億1,771萬4,390元,及自10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對此林勝輝及本公司分別提起上訴,林勝輝並追加楊淑婷為被告。4.處理過程: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曉琪及視同上訴人陸泰陽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壹仟柒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林勝輝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林勝輝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視同上訴人陸泰陽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上訴人林勝輝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
1.事實發生日:107/06/28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對大陸子公司「金豐﹙江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增資美金1,770萬元案。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7/03/29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股東常會事宜3.因應措施:(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9(2)股東常會召開日期:107/06/20(3)股東常會召開地點:彰化市彰水路186號(本公司B1會議室)(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6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106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06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決算表冊案。 2.本公司106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5)盈餘分派案主要內容: 現金股利提撥總金額為新台幣168,593,400元,每股配發新台幣1元,俟股東常 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6)辦理過戶手續: (一)辦理過戶最後日期時間:107年4月21日下午4點前。 (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彰化市彰水路186號 電話:(04)7524131分機6801 (三)辦理過戶方式: 因最後過戶日107年4月21日適逢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 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107年4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駕 臨本公司股務課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7年4月21日郵戳為憑。 (四)停止過戶期間:107年4月22日至107年6月20日止。 (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開會通知書 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及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課辦理。4.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 項議案討論。(2)提案受理期間:自107年4月13日至107年4月23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 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受理期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前提 出,並敘明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於4月23日 前送達本公司公告之受理處所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 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 提出申請。受理提案地點:彰化市彰水路186號(本公司財務部),聯絡 人:葉長翰,電話:04-7524131分機6801。(3)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寄發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 公司法172條之一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將於 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4)本次股東常會未發放紀念品。
1.事實發生日:107/03/092.發生緣由:107年1月子公司營業收入誤植更正前金額:本月金額916,647千元,本年累計金額916,647千元更正後金額:本月金額633,763千元,本年累計金額633,763千元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重新公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06/12/25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陳貴端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易昌運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陶鴻文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王慕凡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因應內部管理需要。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公司主動終止委任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06/12/25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無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無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入詢問事項及結果):無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是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董事會決議日:106/06/2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涂美華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張於正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6/06/29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106/06/29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涂美華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曾盛明 金豐(中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6/06/29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6/29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 涂美華,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 李麗生,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 中部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張於正,中部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 沈聰進,久久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 簡麗環,高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董事 紀品仰,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專員獨立董事 江耀宗,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 劉若蘭,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會計資訊學系副教授監察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李麗裕,溪頭米堤大飯店總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 中部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張於正,中部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眼經數位列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中部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林岳弘,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 永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董事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董事 紀品仰,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專員獨立董事 江耀宗,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獨立董事 謝登隆,東海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副教授監察人 涂志詠,穎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助監察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4.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全面改選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事 中部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張於正(持有股數:27,073,357股)董事 穎杰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數:34,781,573股)董事 眼經數位列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數:1000股)董事 中部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林岳弘(持有股數:27,073,357股)董事 永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持有股數:1,000,000股)董事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持有股數:952,252股)董事 紀品仰(持有股數:756,425股)獨立董事 江耀宗,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持有股數:0股)獨立董事 謝登隆,東海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副教授(持有股數:0股)監察人 涂志詠(持有股數:0股)監察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數:1,388,275股)監察人 合家歡休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數:2,619,922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3/07/31~106/07/307.新任生效日期:106/06/29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5/312.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5年度合併財報及105年度個體財報附表資金貸與資訊。3.因應措施:修正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5/152.發生緣由:一、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二、本屆獨立董事被提名人,業經本公司106年5月15日董事會審查通過,並列入本公司106年6月29日股東常會選任獨立董事之候選人名單,茲將相關資料公告如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一姓名:江耀宗學歷: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生校區機械工程博士現任: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董事長瑞儀光電(股)公司獨立董事經歷:中國鋼鐵(股)公司董事長持有股數:0股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二姓名:謝登隆學歷:國立政治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東海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副教授佳凌科技獨立董事富華創投董事(兆豐國際商銀法人代表)經歷:東海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系主任(3年)東海大學管理學院EMBA主任(6年)持有股數:0股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公告本公司106年股東常會事宜暨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 提名期間(補充公告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1.事實發生日:106/05/152.發生緣由:依據106/05/15董事會決議一、開會時間:民國106年6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整二、開會地點: 彰化市彰水路186號(本公司B1會議室)三、召開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105年度營運狀況報告案。(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105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3).105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案。(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105年度決算表冊,提請 承認。(2).本公司105年度盈餘分配表,提請 承認。(三)討論事項:(1).「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四)選舉事項:(1).改選本公司第十八屆董事及監察人案。(五)其他議案或臨時動議。參、盈餘分派案主要內容:擬發放現金股利計新台幣134,874,720元整,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8元,俟股東常會決議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肆、辦理過戶手續:(一)辦理過戶最後日期時間:106年4月30日下午5點前。(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彰化市彰水路186號電話:(04)7524131#6801(三)辦理過戶方式:請於106年4月30日下午5點前駕臨本公司股務課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6年4月30日郵戳為憑。(四)停止過戶期間:106年5月1日至106年6月29日止。(五)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未收到開會通知書者,請書名股東戶號及姓名逕向本公司股務課辦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方式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以300字為限,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二)提案受理期間: 自106年4月24日起至106年5月4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受理期間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於5月4日前送達本公司公告之受理處所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受理提案處所: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部。受理處所地址:彰化市彰水路186號,電話:04-7524131 #6801。(三)本次股東常會委託書之統計驗證機構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本公司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判決結果之說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原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重訴字第411號2.事實發生日:105/10/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定存單2紙共新台幣(下同)140,000,000元整,遭陸泰陽等人不法持以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以下稱「新光銀行大里分行」)設定質權,以擔保陸泰陽之子擔任負責人之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遠泰公司」)向新光銀行大里分行之借款126,000,000元。因遠泰公司屆期未清償借款,新光銀行大里分行遂分別於102年7月5日以及102年9月17日對前揭定存單實行質權。惟本公司根本未有設定質權之意思表示,新光銀行乃係不法行使質權,故本公司起訴請求新光銀行返還126,287,700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取得一審部分勝訴判決,法院判決新光銀行須返還126,287,700元。其中90,209,121元自10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26計算利息;另36,078,579元自10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5計算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2)本公司勝訴部分,得以42,1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新光銀行如以126,287,7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3)就駁回部分委請律師研擬是否提出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判決之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林勝輝先生對本公司與陸泰陽、許曉琪提起之民事訴訟案, 一審判決結果之說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當事人:林勝輝、陸泰陽、許曉琪、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院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3)相關文書案號:103年重訴字第93號2.事實發生日:105/03/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3.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本公司與陸泰陽、許曉琪應連帶給付原告壹億壹仟柒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3.2本案得供擔保後假執行,本公司亦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取得本案判決之判決書,將上訴至台灣台中高等法院。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訴訟標的壹億壹仟柒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上訴至台灣台中高等法院。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12/242.發生緣由:本公司監察人沈國榮辭任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原任期:103/07/31~106/07/30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1/3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6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 刑事判決1.事實發生日:104/06/042.發生緣由:依據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1)事實1(向啟荃公司採購鋼板部分):於99年1月至9月間,因前任執行長陸泰陽使本公司向啟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啟荃公司」)採購鋼板、落地式搪銑床等物品,並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預付貨款方式使本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致本公司遭受新台幣122,006,529元之損害,因陸泰陽掌控之公司嗣後回補鋼板,故本公司因為不合營業常規預付貨款所遭受之損害為貨款提前支付期間而未享有的利息。(2)事實2(挪用協力廠商貨款部分):又於99年4月至12月間,陸泰陽等人挪用本公司支付協力廠商之貨款接續侵占本公司新台幣204,504,850元。嗣後陸泰陽將應付貨款回補存入本公司之支票帳戶供供應商兌現。是以本公司得向陸泰陽等主張的請求為款項遭挪用期間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3)事實3:陸泰陽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等犯意聯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啟荃公司現金增資之變更登記。處理過程:104年6月4日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469號宣判結果如下:陸泰陽分別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及7年9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楊淑婷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3年10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邱清泉處有期徒刑3年8月;林夙聲(更名後為林祉言)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9月及7月,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所遭受之損失為各批貨款分別按事實1(向啟荃公司採購鋼板部分)提前支付期間,以及事實2(挪用協力廠商貨款部分)依挪用期間計算之利息。故前揭刑事判決對本公司財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判決結果對被告陸泰陽等主張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3/12/12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長 涂美華 穎杰鑄造工業(股)公司董事長董 事 李麗生 松懋工業(股)公司董事董 事 李麗生 偉訓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法人董代表人 張於正 和大工業(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法人董代表人 張於正 高鋒工業(股)公司董事董 事 沈聰進 久久機械企業(股)公司 董事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3/12/12~106/07/31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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