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鋒霖科技公司公告
1.發生變動日期:107/03/19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建和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業務繁忙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6/06/16~109/06/15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獨立董事缺額將於下次股東會補選之。 (2)本公司於107年3月19日接獲辭任書,辭任生效日為107年6月25日。
1.發生變動日期:107/03/19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建和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業務繁忙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6/07/06~109/06/15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07年3月19日接獲辭任書,辭任生效日為107年6月25日。 (2)本公司將於下次股東會補選獨立董事,並於董事會重新委任薪資報酬 委員會委員。
1.事實發生日:107/02/122.公司名稱: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對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106年12月背書保證實際動支 金額誤植 更正前 更正後 實際動支金額(仟元) 38,688 56,9486.因應措施:更新後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對子公司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1.事實發生日:107/01/232.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轉投資(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原因:營運資金需求(4)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92143(5)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6)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653(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188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57653(9)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營運資金需求2.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2143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57653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3.96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公告係用107年01月23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4.571(人民幣換算為台幣)。2.本次公告係用107年01月23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29.245(美金換算為台幣)。3.本次董事會通過新增背書保證案46,792仟元。
代子公司可騰電子科技(吳江)有限公司公告現金增資其子公司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2.事實發生日:106/11/16~106/11/16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人民幣300萬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不適用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董事會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人民幣1600萬,持股比例100%12.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占最近期財務報告總資產比率(%):35.64%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率(%):4.66%最近期財務報告營運資金數額:(2152)仟元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因應子公司的營運週轉金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17.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 日18.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 日19.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20.其他敘明事項:1.本次公告已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2.本次公告係用106年11月16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4.534(人民幣換算為台幣)。
本公司對子公司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1.事實發生日:106/11/1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轉投資(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92143(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50465(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6321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3675(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42961(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營運資金需求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被背書保證公司係轉投資100%之子公司,無須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831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113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子公司貸款解除(2)日期:107年11月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214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13675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8.91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8.87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公告係用106年11月16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4.534(人民幣換算為台幣)。2.本次公告係用106年11月16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30.10(美金換算為台幣)。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6/08/10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現金股利:11,885,043元,每股0.5元4.除權(息)交易日:106/08/29 5.最後過戶日:106/08/30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6/08/31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6/09/04 8.除權(息)基準日:106/09/049.其他應敘明事項:現金股利發放日為106/09/20。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8/102.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 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核准。(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 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之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若發行時,本公司仍為興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述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若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分次發行日 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為七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 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依各項約定行使認股權。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4.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第(四)項所述內容規範,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 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 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5.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者時,公司有權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僱):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 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 ,不在此限。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經本公司特別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之期間計算仍不得逾本條第二項之存 續期間為限。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逾期未行使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失效。但經董事會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 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 4.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於死亡時,繼承人全體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 內且於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共同行使可行權之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 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 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對子公司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1.事實發生日:106/08/10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轉投資(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92143(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8460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7769(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22371(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928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營運資金需求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被背書保證公司係轉投資100%之子公司,無須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831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0554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子公司貸款解除(2)日期:107年8月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292143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3367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5.76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5.72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公告係用106年8月10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4.52(人民幣換算為台幣)。2.本次公告係用106年8月10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30.215(美金換算為台幣)。
1.發生變動日期:106/07/06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陳朝添-本公司獨立董事 (2)江文富-本公司獨立董事 (3)黃建和-本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邱蕭鈺-本公司獨立董事 (2)江文富-本公司獨立董事 (3)黃建和-本公司獨立董事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任期屆滿董事會重新委任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3/08/13~106/06/298.新任生效日期:106/07/06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第三屆薪酬委員會與第六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日相同
本公司對子公司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1.事實發生日:106/07/0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轉投資(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324337(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120392(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45742(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66134(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39644(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營運資金需求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被背書保證公司係轉投資100%之子公司,無須提供擔保品(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6002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6777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子公司貸款解除(2)日期:107年7月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24337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177349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4.68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9.73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公告係用106年7月6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4.486(人民幣換算為台幣)。2.本次公告係用106年7月6日台灣銀行開盤即期平均匯率@30.495(美金換算為台幣)。
1.股東會日期:106/06/162.重要決議事項: 一、承認事項 1.通過承認本公司民國105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通過承認本公司民國105年度盈餘分配案。 二、討論事項暨選舉事項 1.通過本公司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2.通過本公司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3.通過本公司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4.通過本公司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5.通過本公司董事全面改選案。 6.通過本公司董事解除競業禁止限制案。 三、臨時動議:無。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6/16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陳朝添-本公司獨立董事 (2)江文富-本公司獨立董事 (3)黃建和-本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邱蕭鈺-本公司獨立董事 (2)江文富-本公司獨立董事 (3)黃建和-本公司獨立董事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董事全面改選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3/06/30~106/06/298.新任生效日期:106/06/16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6/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陳朝添 (2)江文富 (3)黃建和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邱蕭鈺 (2)江文富 (3)黃建和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獨立董事全面改選6.原任期(例xxx/xx/xx ~ xxx/xx/xx):103/06/30~106/06/297.新任生效日期:106/06/16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獨立董事不適用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獨立董事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6/06/1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黃英士 凱棣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可騰電子科技(吳江)有限公司代表人 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代表人 (2)董事:黃拓騰 凱棣科技(股)公司董事 可騰電子科技(吳江)有限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Total Dynasty Limited代表人 (3)董事: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振宇 威連科技(股)公司處長 建達國際(股)公司監察人 全達國際(股)公司監察人 (4)董事:音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阮懷勝 凌昇能源科技(股)公司財務長 晶美應用材料(股)公司獨董 (5)獨立董事:黃建和 益興電子(股)公司總經理 東濱塗料(股)公司董事 臺灣佩克科技(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及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1)董事 黃英士 (2)董事 黃拓騰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董事 黃英士 -可騰電子科技(吳江)有限公司代表人 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代表人 (2)董事 黃拓騰 -可騰電子科技(吳江)有限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法人監察人代表人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可騰電子科技(吳江)有限公司/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泉海路南側 (2)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嘉善縣姚庄鎮益群路69號1號廠房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可騰電子科技(吳江)有限公司: 電聲產品及配件的研發、生產,非金屬製品模具的設計、製造及銷售公司自產產品 (2)可騰電子科技(嘉興)有限公司: 電聲產品及配件的研發、生產,非金屬製品模具的設計、製造及銷售公司自產產品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6/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董事 黃英士 (2)董事 黃拓騰 (3)董事 音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阮懷勝 (4)董事 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振宇 (5)獨立董事 陳朝添 (6)獨立董事 江文富 (7)獨立董事 黃建和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董事 黃英士 (2)董事 黃拓騰 (3)董事 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振宇 (4)董事 音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阮懷勝 (5)獨立董事 邱蕭鈺 (6)獨立董事 江文富 (7)獨立董事 黃建和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董事全面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 黃英士 40,326,916權 (2)董事 黃拓騰 34,825,231權 (3)董事 鴻達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振宇 29,092,488權 (4)董事 音奇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阮懷勝 25,258,977權 (5)獨立董事 邱蕭鈺 11,935,000權 (6)獨立董事 江文富 7,578,081權 (7)獨立董事 黃建和 7,030,793權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3/06/30~106/06/298.新任生效日期:106/06/16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任期屆滿,全面改選董事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6/06/16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陳朝添-本公司獨立董事 (2)江文富-本公司獨立董事 (3)黃建和-本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尚未委任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任期屆滿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3/08/13~106/06/298.新任生效日期:NA9.其他應敘明事項:第三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待下次董事會召開後,再決議委任委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重要營運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6/05/09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古博仁/副總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辭職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7.生效日期:106/05/098.新任者聯絡電話: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6/04/282.公司名稱: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股務作業原委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代理,自106年7月1日起 ,改委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並已於今日接獲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准予備查之函文。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凡本公司股東自106年7月1日起洽辦股票過戶、領息或配股、變更地址 、股票辦理掛失、質權設定撤銷、印鑑變更或掛失及其他有關股務作業事宜,敬請親臨 或郵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聯絡電話:(02)2381-6288。
1.事實發生日:106/03/222.公司名稱: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公告業經本公司106/03/22董事會決議通過105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本公司105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數字如下: 營業收入淨額:452,519仟元 營業毛利:151,273仟元 營業利益:36,970仟元 稅前淨利:22,194仟元 本期淨利:14,629仟元 每股稅後盈餘:0.62元 有關105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詳細資訊將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上網傳輸 作業,屆時相關之資訊請逕向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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