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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票資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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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公告
日期
公司名稱
新聞標題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減資彌補虧損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2

二、減資緣由:健全財務結構及配合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需要。

三、減資金額:539,906,000元

四、消除股份:53,990,600股

五、減資比率:40%

六、減資後股本:809,859,000元

七、預定股東會日期:114/06/19

八、減資基準日: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

、減資換股基準日、減資換股計劃等相關事宜。

九、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減資後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

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

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

登錄費用),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股東按面額承購。

(二)、減資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三)、如嗣後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而需調整減資比率、

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及因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性,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2

二、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三、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應募人暫定為內部人、關係人、

策略性投資人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等。

目前可能參與之應募人,具內部人、關係人之身分

應募人名單與公司之關係說明如下:

(1)李聰結;與公司之關係: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長

(2)賴力弘;法人董事代表人/董事

(3)威盛電子(股)公司;與公司之關係:法人董事暨持股10%以上股東

四、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40,000,000股為上限。

五、得私募額度:發行股數以40,000,000股普通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由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六、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

之每股淨值。前述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2)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私募價格之訂定係參酌

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3)實際定價日及實際認股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若日後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認股

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

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減

資、盈餘、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或其他法定方式處理。

七、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預計分二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將視公司資金需求規劃,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

資本性支出、轉投資等資金用途中擇一或多項併同辦理,其預計效益為提升公司營運

競爭力及股東權益、強化整體財務結構及減少利息費用支出。

八、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私募方式相對於公開募集迅速簡便及具時效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之規定,更可

確保公司與應募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

九、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十、實際定價日:未定。

十一、參考價格:未定。

十二、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十三、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

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擬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向

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十四、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十五、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十六、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

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等,未來如經主管機關規

定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全權處理。

(2)擬請股東會通過本案後,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

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3)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

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委請台新綜合證券

(股)公司就私募有價證券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公司名稱:因華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因營運規劃考量,擬變更申請股票上市(櫃)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為「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接續原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實際生效日以主管機關核准生效日為準。

(2)本公司原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德信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將繼續擔任本公司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

(3)輔導股票上市(櫃)契約之簽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之決定及其他相關未盡事

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2

2.增資資金來源:113年度可分配盈餘。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6,278,473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62,784,730元

6.發行價格:不適用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

簿記載之股東及持有股份比率,每仟股無償配發20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停止過戶之日

起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整股之登記,其逾期未登記或併湊不足部份

,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按面額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

按面額承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發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為充實資本結構,裨益長期發展及經營。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增資案,俟提報股東常會通過並申報主管機關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發行

新股、除權暨配股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2)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為因應客觀

環境之營運需要須予變更時,或於配股基準日前,因其它因素變動流通在外股份需

調整配股比率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相關調整事宜。



1.發生變動日期:114/05/02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林大鈞

6.新任者簡歷:博泰明安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原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辭任,董事會依規定補行委任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2/01/12~114/06/28

10.新任生效日期:114/05/02

11.其他應敘明事項:任期自114/05/02至本屆(第九屆)董事任期截止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2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股數1,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日(即增資基準日),於下列各既得期限

屆滿仍在職,且未曾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信託契約、保

密合約及競業禁止,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符合「個人績效」

認定條件,各年度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A.於獲配日屆滿2年之日,可取得獲配總股數之20%

B.於獲配日屆滿3年之日,可取得獲配總股數之80%

上述既得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股」為單位,既得日期如遇假

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2)「個人績效」認定條件:

A.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100(含)以上:核予當年度既

得比例100%

B.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90(含)以上:核予當年度既得

比例90%

C.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80(含)以上:核予當年度既得

比例80%

D.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70(含)以上:核予當年度既得

比例70%

E.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評等達69以下:核予當年度既得比例

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

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

(2)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

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續提報董事會

決議。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1,000,000股,每股以新台幣0

元發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3號「股份

基礎給付」規定之公允評價擬制估算,以本公司已發行股數38,119,925

股及暫以每股新台幣70.5元為公允價值計算,暫估既得期間可能費用

化金額約為新台幣70,500千元,114年至117年每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新台幣12,925仟元、25,850仟元、22,325仟元、9,400仟元,惟實際

費用化金額,將視未來實際發行日,依評價模式之公允價值而定。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公司已發行股數為38,119,925股,本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2.62%,預計發行後於114年至117年對每

股盈餘影響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 0.34元、0.68元、0.59元及0.25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將以股票信託保管方式辦理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定各項條件,如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

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等需修訂或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2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19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35號2F

(宏匯瑞光廣場B棟-內科創新育成基地)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報告

2:本公司113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本公司113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4:本公司113年度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本公司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新增)

2:本公司擬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新增)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事項

1: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02

2.減資緣由: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第2項規定,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並予以註銷。

3.減資金額:新台幣20,000元

4.消除股份:2,000股

5.減資比率:0.0052%

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381,179,25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NA

8.減資基準日:114/05/02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公司名稱: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2年6月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12年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1,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

10,000,0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3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4811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公司114年5月2日董事會決議發行50,000股,並訂定增資

基準日為114年5月5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4/05/02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125,569,46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2000000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6,278,473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財政部原核派本公司股權代表黃董事叔娟自114年5月1日解任,改派潘清鴻先生擔任該部股權代表董事。

1.發生變動日期: 114/05/01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黃叔娟/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行政院主計總處內部審核研究小組主任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潘清鴻/國立中興大學會計學系學士/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主計官兼處長

4.異動原因:依據財政部114年5月1日台財庫字第11400571200號函辦理。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NA

7.新任生效日期:114/05/01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46.67%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4/04/30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4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542,159,813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7000000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94,877,967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因公司藥物開發策略的考量,決定不執行晚期結直腸癌三期臨床試驗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公司名稱:華上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鑑於新藥開發時間漫長,臨床試驗費用高昂,在國內具有高度不確定風險,並

基於公司新藥開發策略及投資人的最大利益全面考量,擬將研發資源更聚焦於

推動具有全球開發權利的自主開發新藥及臨床發展計畫。經審慎評估,本公司

認為沒有再投入開發的必要,擬不執行「剋必達錠(Tucidinostat/Kepida

Tablets)」聯合Pembrolizumab和Bevacizumab治療晚期結直腸癌三期臨床試

驗 ( 試驗代號:KEPIDA-4 ) 。

(2)本人體臨床試驗 ( 試驗代號: KEPIDA-4 ) 所使用的新藥「Tucidinostat;

剋必達錠」,在台灣是由華上生醫研究開發,且已獲得TFDA上市批准用於治療

乳癌的口服藥物,並已於113年1月向台灣健保署申請健保給付,目前持續審查

中。

(3)本公司將推動已上市新藥「Tucidinostat;剋必達錠」的擴充適應症PTCL開發

,並積極推動本公司自主開發具有更大開發潛力的新藥及臨床發展計畫,以幫

助全球更多晚期癌症病患。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

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本公司因有重大訊息待公布,經櫃買中心同意暫停交易日期:114/05/02

3.本公司已完整說明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或已無暫停交易

之必要,經櫃買中心同意恢復交易日期:114/05/05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公司名稱:昶瑞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聯絡電話

(1)股務代理機構名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股務代理機構辦公處所: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

(3)股務代理機構聯絡電話:(02)2361-1300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公司名稱:昶瑞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暫定承銷價格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650,000股,每

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36,500,00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114年4月14日證櫃審字第114000218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5%計547,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

,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其餘85%現金增資發行股份計3,103,000股,擬依證交法第28條之1規定及113年

5月2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股

權利案,不受公司法第267條關於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之規定限制

,並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之公開承銷。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之部

分,擬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

法」規定辦理。

(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65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競價拍賣最低承銷

價格係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三十個

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

上限,暫訂為每股新台幣58.05元(競價拍賣底價),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

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公開申購承銷價格則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

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為之,並以最低承銷價格之1.14倍為上限,故發行價格暫

訂為每股新台幣66.18元溢價發行。

(4)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14年5月14日~114年5月16日

(5)競價拍賣扣款日期:114年5月16日

(6)公開申購扣款日期:114年5月15日

(7)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14年5月19日~114年5月20日

(8)增資基準日:114年5月20日

(9)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運維住宿船

2.事實發生日:114/5/2~114/5/2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一艘

每單位價格:USD 79,763,205.88

交易總金額:USD 79,763,205.88

註: 以匯率30.8估算。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Vard Group AS

非本公司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合約分期付款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議價

決策單位:經董事會決議並授權董事長簽訂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次投資之主要用於履行東方風能最近一次簽訂的15年期運維住宿船長期租船契約。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4年2月27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4年2月27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此資產屬營業用資產,依規定不需出具估價報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4/05/12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4/05/12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19樓(1901會議室)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受邀參加永豐金法人說明會,分享思必瑞特生技近況及未來展望。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補正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第43頁部分內容,以上補正對本公司損益無影響。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更補正113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部份內容第43頁(十八)費用性質之

部份資訊。

113年度退休金費用合計為3,645千元誤值,修正為3,021千元。

113年員工福利費用合計為98,154千元誤值,修正為97,530千元。

3.因應措施:更(補)正後之內容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書。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5/02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業經108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10,000仟股

,因有部份應募人無法及時提供符合應募人資格資料致作業程序未完成之情事,截至

繳款期限共募集7,320仟股,已於108年9月9日收足股款募集完成,自108年10月9日交

付應募

人,經109年3月16日董事會決議該次私募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前述私募案。

(二)自交付日起算,將於111年10月8日屆滿三年,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第68條規定,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得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三)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108年私募普通股7,320仟股補辦公開發行。

(四)前述申請作業事宜及時程,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3.因應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