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果生醫(興)公司公告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2/03/30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1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1/01/01 至 111/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12/03/30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於112年3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於112年3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不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30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普通股10,000,000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00元。
6.發行價格:尚未決定,待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另行公告。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份總數之15%,計1,5000,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股份總數之85%,計8,5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
認購,每仟股得認購165.9566391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
基證券(股)公司辦理,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認購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1) 擴增產品生產線(毛髮增生及皺紋填補)。
(2)眼角膜印度人體臨床。
(3)膠原蛋白植入劑大陸人體臨床。
(4)軟骨填料台灣人體臨床。
(5)市場拓展。
(6)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間、
實際發行價格、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普通股10,000,000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00元。
6.發行價格:尚未決定,待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另行公告。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份總數之15%,計1,5000,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股份總數之85%,計8,5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
認購,每仟股得認購165.9566391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
基證券(股)公司辦理,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認購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1) 擴增產品生產線(毛髮增生及皺紋填補)。
(2)眼角膜印度人體臨床。
(3)膠原蛋白植入劑大陸人體臨床。
(4)軟骨填料台灣人體臨床。
(5)市場拓展。
(6)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間、
實際發行價格、增資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公告本公司豬關節軟骨開發之去細胞軟骨粉(第二型 膠原蛋白)獲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上市
1.事實發生日:112/03/28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使用豬關節軟骨開發之去細胞軟骨粉(第二型膠原蛋白),今日接獲
衛福部核准上市通知。醫療器材產品稱 亞比斯•可拉 第二型膠原蛋白粉 (ABCcolla
Type II Collagen Powder),核准字號衛部醫器製第007747號。
6.因應措施:本產品將有助於本公司在膠原蛋白醫療器材市場佈局。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28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使用豬關節軟骨開發之去細胞軟骨粉(第二型膠原蛋白),今日接獲
衛福部核准上市通知。醫療器材產品稱 亞比斯•可拉 第二型膠原蛋白粉 (ABCcolla
Type II Collagen Powder),核准字號衛部醫器製第007747號。
6.因應措施:本產品將有助於本公司在膠原蛋白醫療器材市場佈局。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去細胞真皮補片(ABCcolla Acellular Dermal Patch)獲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上市。
1.事實發生日:112/03/24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亞比斯•可拉 去細胞真皮補片 (ABCcolla
Acellular Dermal Patch)接獲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核准字號
衛部醫器製第007746號。
6.因應措施:本產品將有助於本公司在外科市場軟組織修護的佈局,以利擴增營收規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24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亞比斯•可拉 去細胞真皮補片 (ABCcolla
Acellular Dermal Patch)接獲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核准字號
衛部醫器製第007746號。
6.因應措施:本產品將有助於本公司在外科市場軟組織修護的佈局,以利擴增營收規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申請「去細胞器官及其製備方法/ ACELLULAR ORGANS, AND METHODS OF PRODUCING THE SAME」專利已取得韓 國專利核准審定書
1.事實發生日:112/03/20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之「去細胞器官及其製備方法/ ACELLULAR ORGANS, AND
METHODS OF PRODUCING THE SAME」專利己取得韓國專利核准審定書,
申請案號:10-2020-7036267。
6.因應措施:
(1)於本審定書送達後,本公司應於領證期限2023年5月27日前,繳納證書費及年費。
(2)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發明專利用以製備多種去細胞器官,移植
後不會引發不良的排斥反應,對於捐贈器官不足的問題,提供最好的解決方案。
1.事實發生日:112/03/20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之「去細胞器官及其製備方法/ ACELLULAR ORGANS, AND
METHODS OF PRODUCING THE SAME」專利己取得韓國專利核准審定書,
申請案號:10-2020-7036267。
6.因應措施:
(1)於本審定書送達後,本公司應於領證期限2023年5月27日前,繳納證書費及年費。
(2)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發明專利用以製備多種去細胞器官,移植
後不會引發不良的排斥反應,對於捐贈器官不足的問題,提供最好的解決方案。
更正本公司112年1月營收公告中去年本月營業收 入淨額及去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
1.事實發生日:112/03/08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申報112年1月份營收公告,去年本月營業收入淨額及去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
欄位誤植。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2年1月份營收公告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112年1月「去年本月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2,165仟元」
112年1月「去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2,165仟元」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112年1月「去年本月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2,282仟元」
112年1月「去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2,282仟元」
9.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更正月營收公告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08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申報112年1月份營收公告,去年本月營業收入淨額及去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
欄位誤植。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2年1月份營收公告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112年1月「去年本月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2,165仟元」
112年1月「去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2,165仟元」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112年1月「去年本月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2,282仟元」
112年1月「去年累計營業收入淨額:新台幣2,282仟元」
9.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並更正月營收公告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去細胞膠原基質 (ABCcollaR ADM Collagen Paste)獲得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上市
1.事實發生日:112/02/08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亞比斯•可拉 去細胞膠原基質 (ABCcolla ADM
Collagen Paste)今日收到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核准字號為衛部醫
器製第007731號。
6.因應措施:本產品將有助於本公司在傷口照護市場的佈局,以利擴增營收規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2025年
我國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意味著高齡以及慢行疾病所衍生的醫療照護問題需求將逐年
提高,例如:慢性疾病所造成的潰瘍傷口,慢性病傷口癒合時間長,使用膠原蛋白敷料
將有助於傷口癒合;本次核准產品亞比斯•可拉 去細胞膠原基質 (ABCcolla ADM
Collagen Paste) 為纖維膠狀規格,將有助於臨床醫師應用臨床潰瘍傷口治療,同時也
幫助本公司在傷口照護產品市場佈局。
1.事實發生日:112/02/08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亞比斯•可拉 去細胞膠原基質 (ABCcolla ADM
Collagen Paste)今日收到台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核准字號為衛部醫
器製第007731號。
6.因應措施:本產品將有助於本公司在傷口照護市場的佈局,以利擴增營收規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2025年
我國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意味著高齡以及慢行疾病所衍生的醫療照護問題需求將逐年
提高,例如:慢性疾病所造成的潰瘍傷口,慢性病傷口癒合時間長,使用膠原蛋白敷料
將有助於傷口癒合;本次核准產品亞比斯•可拉 去細胞膠原基質 (ABCcolla ADM
Collagen Paste) 為纖維膠狀規格,將有助於臨床醫師應用臨床潰瘍傷口治療,同時也
幫助本公司在傷口照護產品市場佈局。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2/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敏和/本公司會計部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12/3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1/12/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敏和/本公司會計部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12/3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子公司ACRO REGENMED PRIVATE LIMITED公告本公司開發之 醫療器材產品 亞比斯 可拉 膠原蛋白敷料(ABCcolla Collagen Matrix)接獲印度中央藥物標準控制局准上市通知
1.事實發生日:111/12/16
2.公司名稱:ACRO REGENMED PRIVATE LIMITED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本公司子公司向印度中央藥物標準控制局申請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
亞比斯 可拉 膠原蛋白敷料(ABCcolla Collagen Matrix)接獲印度中央藥物標準控制
局(Central Drugs Standard Control Organisation)准上市通知;核准編號為
HQ/MD/2022/000246。
6.因應措施:本公司現已與印度醫療產品通路商洽談代理銷售事宜,後續將著手進行骨
填料、骨基質、一類醫材及保養品之上市申請,以益助於本公司在印度醫療器材市場
佈局,擴增營收規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2/16
2.公司名稱:ACRO REGENMED PRIVATE LIMITED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本公司子公司向印度中央藥物標準控制局申請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
亞比斯 可拉 膠原蛋白敷料(ABCcolla Collagen Matrix)接獲印度中央藥物標準控制
局(Central Drugs Standard Control Organisation)准上市通知;核准編號為
HQ/MD/2022/000246。
6.因應措施:本公司現已與印度醫療產品通路商洽談代理銷售事宜,後續將著手進行骨
填料、骨基質、一類醫材及保養品之上市申請,以益助於本公司在印度醫療器材市場
佈局,擴增營收規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申請「膠原蛋白顆粒於促進毛囊生成或血管生成之用 途」專利已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核准審定書
1.事實發生日:111/12/05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之「膠原蛋白顆粒於促進毛囊生成或血管生成之用途」專利己取
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核准審定書。申請案號數:110134832。
6.因應措施:(1)於本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始予公告,並自
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
(2) 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發明專利名稱包含醫療功效用語,專利權人日後實施該專利
權,仍須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2)膠原蛋白顆粒可促進毛囊新生及延緩毛囊退化,「膠原蛋白顆粒於促進毛囊生成或
血管生成之用途」已取得臺灣專利,未來將進軍成長快速之落髮治療市場。
(3)新醫材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1/12/05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之「膠原蛋白顆粒於促進毛囊生成或血管生成之用途」專利己取
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核准審定書。申請案號數:110134832。
6.因應措施:(1)於本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始予公告,並自
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
(2) 公告重大訊息,確保投資人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發明專利名稱包含醫療功效用語,專利權人日後實施該專利
權,仍須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2)膠原蛋白顆粒可促進毛囊新生及延緩毛囊退化,「膠原蛋白顆粒於促進毛囊生成或
血管生成之用途」已取得臺灣專利,未來將進軍成長快速之落髮治療市場。
(3)新醫材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 第SA1版 /經濟日報 第AA4版
2.報導日期:111/12/01
3.報導內容:工商時報「……該生醫策略合作案首(2023)年產值即突破今(2022)年整
體營收,若再加上同是已準備簽約代理可塑型骨填料的複數年供應合約,明年將是「亞
果生醫」極為亮眼的一年。……亞果生醫與三軍總醫院、高雄榮總及高雄醫學大學進行
人工眼角膜人體臨床試驗已完成收案,預計明年正式送件衛福部申請銷售許可;再者,
亞果生醫研製眼角膜的成果受到全球生醫產業重視,正評估將與國際級的CRO(臨床試
驗委託機構)IQVIA攜手進入印度人體臨床,同時也與香港上市之生技公司研商中國大
陸市場授權合作案……。」
經濟日報「……明年有望成為亞果生醫營收成長的新紀元。……亞果生醫研製眼角膜的
成果受到全球生醫產業重視,除了國內人工眼角膜人體臨床試驗已完成收案,將進一步
與國際級的CRO(臨床試驗委託機構)攜手進入印度人體臨床試驗……。」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本公司財務業務之相關資訊,請依照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為準。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合作報導資訊應以本公司公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
準。
2.報導日期:111/12/01
3.報導內容:工商時報「……該生醫策略合作案首(2023)年產值即突破今(2022)年整
體營收,若再加上同是已準備簽約代理可塑型骨填料的複數年供應合約,明年將是「亞
果生醫」極為亮眼的一年。……亞果生醫與三軍總醫院、高雄榮總及高雄醫學大學進行
人工眼角膜人體臨床試驗已完成收案,預計明年正式送件衛福部申請銷售許可;再者,
亞果生醫研製眼角膜的成果受到全球生醫產業重視,正評估將與國際級的CRO(臨床試
驗委託機構)IQVIA攜手進入印度人體臨床,同時也與香港上市之生技公司研商中國大
陸市場授權合作案……。」
經濟日報「……明年有望成為亞果生醫營收成長的新紀元。……亞果生醫研製眼角膜的
成果受到全球生醫產業重視,除了國內人工眼角膜人體臨床試驗已完成收案,將進一步
與國際級的CRO(臨床試驗委託機構)攜手進入印度人體臨床試驗……。」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有關本公司財務業務之相關資訊,請依照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為準。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澄清。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合作報導資訊應以本公司公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訊為
準。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副總經理
2.發生變動日期:111/10/3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安志忠/綠茵生技營業二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10/03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於111/10/03公告新任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本案業經
111/10/31董事會追認通過。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副總經理
2.發生變動日期:111/10/3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安志忠/綠茵生技營業二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10/03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已於111/10/03公告新任行銷業務處副總經理,本案業經
111/10/31董事會追認通過。
公告本公司與最近一會計年度個體財報銷售值 達百分之十以上之買主終止代理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1/10/21
2.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名稱: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3.最近一會計年度佔公司個體(個別)財務報告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比例:35%
4.停止往來緣由及日期:有違反合約事實,於111年10月21日起終止代理合約。
5.公司因應對策:公司已另覓代理商並完成合約簽署,其所帶來營收及獲利可彌補上述代
理合約終止之問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致有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10/21
2.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名稱:鼎昕實業有限公司
3.最近一會計年度佔公司個體(個別)財務報告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比例:35%
4.停止往來緣由及日期:有違反合約事實,於111年10月21日起終止代理合約。
5.公司因應對策:公司已另覓代理商並完成合約簽署,其所帶來營收及獲利可彌補上述代
理合約終止之問題,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致有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副總經理
2.發生變動日期:111/10/0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安志忠/綠茵生技營業二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10/03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新任行銷業務副總經理人事案將提報下次董事會討論通過後
另行公告。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副總經理
2.發生變動日期:111/10/03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安志忠/綠茵生技營業二處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1/10/03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新任行銷業務副總經理人事案將提報下次董事會討論通過後
另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10/01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1/10/01~114/09/3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一、代理標的產品為
亞比斯˙可拉 膠原蛋白敷料(ABCcolla Collagen Matrix)
亞比斯˙可拉 膠原蛋白骨填料(ABCcolla Collagen Bone Graft)
亞比斯˙可拉 膠原蛋白骨基質(ABCcolla Collagen Bone Matrix)
亞比斯˙可拉 易塑家膠原蛋白骨填料(可塑型)(ABCcolla EZ Collagen Bone Graft)
二、授權銷售區域:
(一)本合約代理期間內得於「中華民國--臺澎金馬」地區之醫學中心、部立醫院、區域
醫院及骨科診所銷售產品。
(二)合約代理期間內,除另由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專案提出並獲本公司書面同意之
特別區域外,不得將本產品以任何直接、間接之方式銷售至本合約授權範圍以外之地區
。若有故意違反且經查證屬實,本公司得逕行終止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
一、對於本公司所提供之技術文件資料須謹慎保管,不得洩漏給本公司之競爭者;本公
司之營業機密或經本公司聲明為機密之資料,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員工負
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給任何第三人。
二、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自己名義或利用他人名義與他人合作從事對雙方業
務有害之商業或其他行為。
三、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以任何方式將業務或顧客
轉讓給競爭者。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
本合約簽訂後,預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有正面之影響。
8.簽訂之具體目的或解除之緣由:
藉由與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合作,有助於本公司業務發展及產品銷售,拓展
市場規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ACELLULAR ORGANS,AND METHODS OF PRODUCING THE SAME去細胞器官及其製備方法」取得日本發明專利
1.事實發生日:111/08/19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日本「ACELLULAR ORGANS,AND METHODS OF PRODUCING THE SAME
去細胞器官及其製備方法」發明專利通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發明專利用以製備多種去細胞器官,移植後不會引發不良的排斥反
應,對於捐贈器官不足的問題,提供最好的解決方案。
1.事實發生日:111/08/19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日本「ACELLULAR ORGANS,AND METHODS OF PRODUCING THE SAME
去細胞器官及其製備方法」發明專利通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發明專利用以製備多種去細胞器官,移植後不會引發不良的排斥反
應,對於捐贈器官不足的問題,提供最好的解決方案。
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亞比斯•可拉 膠原蛋白生物膜 (ABCcolla Collagen Membrane)接獲菲律賓食品藥物管理署核 准上市通知
1.事實發生日:111/08/16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亞比斯•可拉 膠原蛋白生物膜(ABCcolla
Collagen Membrane)接獲菲律賓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通知;核准編號為CMDR
-2022-00746。
6.因應措施:繼上個月核准ABCcolla Collagen Dental Bone Graft與今日接獲通知
核准ABCcolla Collagen Membrane將有助於本公司在菲律賓牙科植入物醫療器材市
場佈局,以利擴增營收規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1/08/16
2.公司名稱:亞果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開發之醫療器材產品亞比斯•可拉 膠原蛋白生物膜(ABCcolla
Collagen Membrane)接獲菲律賓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通知;核准編號為CMDR
-2022-00746。
6.因應措施:繼上個月核准ABCcolla Collagen Dental Bone Graft與今日接獲通知
核准ABCcolla Collagen Membrane將有助於本公司在菲律賓牙科植入物醫療器材市
場佈局,以利擴增營收規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
,惟應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之規定,認股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
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證得認購普通股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所稱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
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8.認股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認股權人因下列原因離開職務,應於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強制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強制退休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惟仍應受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有關本公司國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之員工適用本款強制退休及前款離職的規定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
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
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
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低
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5:每股時價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1: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定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
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每季至少向公司
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一)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主管機
關及受配認股權之國外從屬公司所定之相關稅務規定處理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
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資料,若有違反,本公
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二)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之修訂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
,惟應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之規定,認股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之。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
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證得認購普通股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所稱定價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
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8.認股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
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認股權人因下列原因離開職務,應於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強制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強制退休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惟仍應受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有關本公司國外控制或
從屬公司之員工適用本款強制退休及前款離職的規定時,準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之;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
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
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
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低
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5:每股時價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
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1: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定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間內至指定銀行繳
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名簿,
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每季至少向公司
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一)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主管機
關及受配認股權之國外從屬公司所定之相關稅務規定處理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
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資料,若有違反,本公
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二)本辦法之訂定及變更應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之修訂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8/10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0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2223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704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672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648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6488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6488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6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3315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043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12720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1/08/10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1/01/01~111/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2223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704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672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6488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6488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6488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61
11.期末總資產(仟元):43315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0430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12720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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