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太士公司公告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1/03/25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0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0/01/01 至 110/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1.8000000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8,670,708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5. 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盈餘分配數額以110年度盈餘為優先。2.以公司目前股本為27,039,282股計算。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5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 國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受僱員工為限。受僱員工係 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及兼任、全時 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 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 量,將參酌職級、年資、工作績效及過去貢獻、特殊功績、預期未來貢獻、發展潛 力及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經總經理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 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上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 司董事會決議。三、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 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時,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之限制。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發行總數為1,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7.認股價格:(一)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 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二)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8.認股權利期間:(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 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授予期間 (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一)自願離職、資遣及解雇: 不論是否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二者較晚者)起 一年內行使之。(三)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 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 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授予員工認股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 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認股權利,不因認股權人死亡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 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授予員工認股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 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六)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 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每季至少 應辦理1次。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 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時於股 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 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 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 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註5: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 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時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 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 ,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一)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財會部提出申請。二、本公司財會部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三、本公司財會部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5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本公司交付給認股權人之日起即得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五、本公司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將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辦理變更資本登記之基準日將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流通在外 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行之前修正亦同。若於案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 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252.減資緣由:為提升資金運用效益,辦理現金減資退還部份股款予母公司。3.減資金額:美金1,000,000元整4.消除股份:不適用5.減資比率:45.45%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美金1,200,000元整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減資基準日:111/03/25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1/3/25董事會決議辦理轉投資東莞山技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減資案,轉投資AMC Holding Co., Ltd.及Profit Dragon Int’l Co., Ltd.亦同步進行現金減資作業,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全權處理後續減資相關事宜。AMC Holding Co., Ltd.及Profit Dragon Int’l Co., Ltd.減資基準日待東莞山技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減資並匯回股款後另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1/03/162.公司名稱:東莞山技光電科技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發生緣由:子公司東莞山技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為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措施實施停工檢疫 ,期間自111年3月16日起至3月21日止。6.因應措施:(1)將與客戶及供應商密切聯繫,調整進出貨排程。(2)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措施,以確保員工安全與健康。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照目前狀況判斷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暫無重大影響情事。
1.事實發生日:111/01/132.公司名稱: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45元, 實收股款總金額為新台幣135,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2)現金增資基準日:111年1月13日。(3)本公司業經110年9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增資基準日如有調整,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期:110/12/222.投資計畫內容:自地委建竹北新廠案3.預計投資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5億元4.預計投資日期:不適用5.資金來源:本公司自有資金及銀行融資6.具體目的: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及營運擴充所需7.其他應敘明事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1.5億元範圍內,待取得建照後代表本公司全權處理後續簽約及興建相關事宜。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之特定人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10/12/062.公司名稱: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鑒於近期全球經濟驟變及資本市場波動,考量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有資金需求之必要性,故本公司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之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至111年1月17日,以利順利完成現金增資募集作業。(2)本公司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2月03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9508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本公司於110年12月06日收到金管證發字第1100149508號函文)。6.因應措施:一、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1)適用對象: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2)申請期間: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24日止。(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之關係而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0年12月24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辦理,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0/12/1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存款機動利率計算。註2: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5)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6)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二、承諾書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723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5079號函核備在案。因考量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不足,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申請延長,本公司董事長業經董事會授權後核決展延本次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1年1月17日。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依法對此權利受損之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立書人: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吳 學 宗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10/052.公司名稱: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公告本公司簽訂110年現金增資代收股款及存儲專戶行庫合約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簽約日期:110/10/05(2)委託代收股款行庫: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3)委託存儲專戶行庫: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事實發生日:110/10/042.公司名稱: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八日(分割讓與基準日)起分割讓與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告。(2)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及聯絡電話如下: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營業處所)聯絡電話:02-2504-8125(代表號)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9/282.減資緣由:為提升資金運用效益,辦理現金減資退還部份股款予母公司。3.減資金額:美金1,000,000元整。4.消除股份:不適用。5.減資比率:31.15%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美金2,210,000元整。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減資基準日:110/09/28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0/3/26董事會決議辦理轉投資東莞山技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減資案,轉投資AMC Holding Co., Ltd.及Profit Dragon Int'l Co., Ltd.亦同步進行現金減資作業。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全權處理後續減資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9/282.減資緣由:為提升資金運用效益,辦理現金減資退還部份股款予母公司。3.減資金額:美金1,000,000元整。4.消除股份:不適用。5.減資比率:12.84%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美金6,785,925.70元整。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減資基準日:110/09/29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0/3/26董事會決議辦理轉投資東莞山技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減資案,轉投資AMC Holding Co., Ltd.及Profit Dragon Int'l Co., Ltd.亦同步進行現金減資作業。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全權處理後續減資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0/09/242.發行股數:3,000,000股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新台幣135,000,000元。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5元。6.員工認股股數:發行新股總額10%,計300,000股。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股份總數90%計2,7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原股東每仟股可認購114.356957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成整股認購,逾期未辦理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之股份或併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0/10/3113.最後過戶日:110/10/26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10/27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10/3116.股款繳納期間:110/11/04~110/12/06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2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及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修正、客觀環境改變或因應主客觀環境需要而須修正或調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09月08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7230號函核准在案及110年9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5079號函核備在案。
1.事實發生日:110/09/242.公司名稱: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110年8月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通過發行新股 3,000,000股,發行價格為每股新臺幣50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 9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7230號函核准在案。(2)因衡量近期新冠疫情影響及市場接受度,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為 使能順利完成現金增資募集作業,調整發行價格為每股新臺幣45元,此案業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5079號函核備在案。(3)本公司增資計畫資金用途及發行股數皆維持不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 承 諾 書 本人為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負責人,本公司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7230號函,辦理110年度現金增資募集資金作業。 因衡量近期新冠疫情影響及市場接受度,並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為使能順利完成現金增資募集作業,本公司業經110年8月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條件因客觀環境改變或因應主客觀環境需要而須修正或調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故擬將每股實際發行價格由每股新臺幣50元調降至每股新臺幣45元,增資計畫資金用途及發行股數皆維持不變。 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利。 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此 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吳 學 宗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9/24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348,000股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3,480,000元6.發行價格:9.3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348,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13.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10年9月24日,並依法令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二)變更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36,852,820元,計23,685,282股。(三)依106年度第1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認購286,000股。(四)依106年度第2次第2期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認購62,000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06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0/08/06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06/30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311823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82723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0465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9874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6505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6505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5711.期末總資產(仟元):59208012.期末總負債(仟元):274857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317223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06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3,000仟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30,000仟元。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50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股數百分之十之股份計300仟股由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除保留增資發行股數百分之十之股份計300仟股由員工認購外,其餘百分之九十股份計2,700仟股由原股東按照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例認購。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成整股認購,逾期未辦理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之股份或併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普通股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13.其他應敘明事項:(1) 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另訂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及辦理與本次增資相關事宜。(2) 為掌握訂定發行條件及實際發行作業之時效,前揭現金增資計畫有關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及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客觀環境改變或因應主客觀環境需要而須修正或調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3) 為配合本次現金增資相關發行事宜,擬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辦理現金增資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0/07/20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學宗 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吳學宗 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提前全面改選董事後選任董事長7.新任生效日期:110/07/20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10/07/20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109年度盈餘分配案。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改選董事案。當選名單如下:(1)董事:吳學宗(2)董事:吳家宗(3)董事:朋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英昌(4)董事:蔡幸樺(5)獨立董事:江肇欽(6)獨立董事:莊東漢(7)獨立董事:黃詩瑩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1)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2)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3)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4)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5)通過修訂暨更名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6)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0/07/20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普通股現金股利新台幣32,567,195元4.除權(息)交易日:110/08/175.最後過戶日:110/08/18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8/19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8/238.除權(息)基準日:110/08/23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0/09/1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0/07/2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吳學宗-董事.蔡幸樺-董事.江肇欽-獨立董事.黃詩瑩-獨立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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