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齊生物醫學(興)公司公告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2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3/22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1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1,04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0,94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80,94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0,94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4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06,48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3,193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83,29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3/03/22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2/01/01~112/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1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1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81,049)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80,94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80,94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80,94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44)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06,48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3,193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83,29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2
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採無票面金額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各既得日之前一年
度考核評等,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7分(含)以上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40%。
(2)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3)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因故離職、資遣: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
註銷,惟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
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3)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
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
條件。惟應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
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
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
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
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
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轉任關係企業:經公司核定須轉任關係企業者,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仍依照本辦法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既得股份,不受轉任之影響。
(6)退休: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規定辦理退休經公司核准者,
於退休生效日起,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7)一般死亡: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
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員工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兼職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
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員工為限。受
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及
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及符合依公司法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
兼任員工之董事。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不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及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由經營主管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各項條件,由總經理擬定,經董事長核定後,先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如該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
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2)任一員工被授予之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
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巳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13年1月18日興櫃掛牌後30個營業日之平均交易價格24.75元計算,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2,000,000股,於既得期間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49,495仟元。
依既得條件,暫估113年至116年費用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125仟元、16,498仟元、
16,498仟元及12,37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113年至116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13元、0.48元、
0.48元及0.36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每股盈餘可能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達成既得條件前所獲配之股份,其權利受有限制,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
資本公積受配、參與現金增資、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之權利。
(3)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與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公司法笫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
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
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投票權、配(認)股及配息之權利。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被授予員工屬中華民國國籍者,須立即交付信託保
管,被授予員工為其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得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
構或保管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擬提請一一三年股東常會討論,自股東常會決議後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發行向主管機關申報,並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
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即增資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因主管機關之指示,法令規定或因應金融市場
狀況及客觀環境而需修正等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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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計發行價格:採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採無票面金額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各既得日之前一年
度考核評等,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7分(含)以上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
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40%。
(2)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3)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所給予之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因故離職、資遣: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
註銷,惟經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
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3)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或致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
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
條件。惟應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得以申請領
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惟繼承人自本公司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
內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繼承人
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
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
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轉任關係企業:經公司核定須轉任關係企業者,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仍依照本辦法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既得股份,不受轉任之影響。
(6)退休: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規定辦理退休經公司核准者,
於退休生效日起,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7)一般死亡: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
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員工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兼職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
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員工為限。受
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及
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及符合依公司法第三百
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
兼任員工之董事。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不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及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由經營主管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各項條件,由總經理擬定,經董事長核定後,先經
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惟如該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
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2)任一員工被授予之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
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巳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113年1月18日興櫃掛牌後30個營業日之平均交易價格24.75元計算,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2,000,000股,於既得期間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49,495仟元。
依既得條件,暫估113年至116年費用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125仟元、16,498仟元、
16,498仟元及12,374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113年至116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13元、0.48元、
0.48元及0.36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每股盈餘可能稀釋情形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達成既得條件前所獲配之股份,其權利受有限制,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
資本公積受配、參與現金增資、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之權利。
(3)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與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公司法笫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
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
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份仍未享有投票權、配(認)股及配息之權利。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被授予員工屬中華民國國籍者,須立即交付信託保
管,被授予員工為其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且於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或保管期間得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
構或保管銀行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或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或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擬提請一一三年股東常會討論,自股東常會決議後一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發行向主管機關申報,並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
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即增資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訂定之。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因主管機關之指示,法令規定或因應金融市場
狀況及客觀環境而需修正等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22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無面額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無面額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1.事實發生日:113/01/18
2.發生緣由:
金管會為使國內資本市場與國際股票交易市場接軌,並鼓勵國內新創事業的
發展,多年前即已開放彈性面額制度,使得各公司股票每股金額邁向多元化。為
利投資人易於辨識,對於採彈性面額之證券簡稱加註「*」。
本公司股票採無面額發行與大部分股票面額為新台幣10元不同,故本公司每
股盈餘、每股淨值、股數等資訊與其他公司並不具相同的計算方式,投資人須注
意其評價方式,作投資決策時更應仔細閱讀及使用其相關財務資訊。
3.財務業務資訊:無
4.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
情事而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若有,請說明):無
5.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5條所列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之情事。(若有,請說明):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金管會為使國內資本市場與國際股票交易市場接軌,並鼓勵國內新創事業的
發展,多年前即已開放彈性面額制度,使得各公司股票每股金額邁向多元化。為
利投資人易於辨識,對於採彈性面額之證券簡稱加註「*」。
本公司股票採無面額發行與大部分股票面額為新台幣10元不同,故本公司每
股盈餘、每股淨值、股數等資訊與其他公司並不具相同的計算方式,投資人須注
意其評價方式,作投資決策時更應仔細閱讀及使用其相關財務資訊。
3.財務業務資訊:無
4.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所列重大訊息之
情事而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若有,請說明):無
5.有無「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5條所列重大訊息
說明記者會之情事。(若有,請說明):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01/15
2.發生緣由: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年1月16日(星期二)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時30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大會議室)
(4)召開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華南永昌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針對本公司營運概況與成果,以及未來展望等相關資訊做說明。
(5)召開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簡報內容檔案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
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年1月16日(星期二)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時30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華南永昌綜合證券(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54號4樓大會議室)
(4)召開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華南永昌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針對本公司營運概況與成果,以及未來展望等相關資訊做說明。
(5)召開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簡報內容檔案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
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3/01/11
2.發生緣由: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1月10日
證櫃審字第11301000561號函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櫃檯買賣股票開始買賣日期113年1月18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1月10日
證櫃審字第11301000561號函核准在案。
3.因應措施:櫃檯買賣股票開始買賣日期113年1月18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11/30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112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00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18元,
實收股款總額新台幣144,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2年12月01日為現金增資基準日。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112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8,00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18元,
實收股款總額新台幣144,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2年12月01日為現金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12/11/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2年11月20日截止,
惟有部份原股東及員工於繳款截止期限前,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2年11月21日起
至112年12月21日止為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黎明分行及全省各分行(市政分行除外)辦理繳款事宜,逾期仍未繳款者即
喪失認股之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台北巿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2年11月20日截止,
惟有部份原股東及員工於繳款截止期限前,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特此催告。
3.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2年11月21日起
至112年12月21日止為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股東及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黎明分行及全省各分行(市政分行除外)辦理繳款事宜,逾期仍未繳款者即
喪失認股之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台北巿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上山製藥株式會社簽訂LXP5948專利 技術授權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2/10/26
2.契約相對人:上山製藥株式會社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10/2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擬將LXP5948專利技術,授權予上山製藥株式會社,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韓國及日本,作為產品開發與市場商業上之應用。
(2)依據合約本公司可收取第一筆不可退回之授權簽約金,後續依合約
約定期程收取研發里程碑金、再授權權利金及產品上市後之銷售
分潤。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藉由對上山製藥株式會社之專利技術授權,可挹注本公司未來營收,
對公司財務、業務有正面之助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透過提供專利技術授權予上山製藥株式會社,拓展海外市場。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
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10/26
2.契約相對人:上山製藥株式會社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10/26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1)本公司擬將LXP5948專利技術,授權予上山製藥株式會社,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韓國及日本,作為產品開發與市場商業上之應用。
(2)依據合約本公司可收取第一筆不可退回之授權簽約金,後續依合約
約定期程收取研發里程碑金、再授權權利金及產品上市後之銷售
分潤。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合約規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藉由對上山製藥株式會社之專利技術授權,可挹注本公司未來營收,
對公司財務、業務有正面之助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透過提供專利技術授權予上山製藥株式會社,拓展海外市場。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
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公告本公司與上山製藥株式會社簽訂LXP5948專利技術授權備忘錄
1.事實發生日:112/09/01
2.契約相對人:上山製藥株式會社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09/0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擬將LXP5948專利技術,授權予上山製藥株式會社,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韓國及日本,作為產品開發與市場商業上之應用。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藉由對上山製藥株式會社之專利技術授權,可挹注本公司未來營收,
對公司財務、業務有正面之助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透過提供專利技術授權予上山製藥株式會社,拓展海外市場。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合作合約金額與內容待合約陸續簽訂後另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9/01
2.契約相對人:上山製藥株式會社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09/0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
本公司擬將LXP5948專利技術,授權予上山製藥株式會社,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韓國及日本,作為產品開發與市場商業上之應用。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
藉由對上山製藥株式會社之專利技術授權,可挹注本公司未來營收,
對公司財務、業務有正面之助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
透過提供專利技術授權予上山製藥株式會社,拓展海外市場。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合作合約金額與內容待合約陸續簽訂後另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5/0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股東會日期及時間:112年06月19日(星期一)上午11時整
二、股東會地點: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525號2樓(天閣酒店台中館二樓多功能會議廳B)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
(2)民國11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111年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民國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辦理私募普通股以取得特定技術授權案。(新增議案)
(3)以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新增議案)
(四)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規定自112年04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停止過戶登記。
六、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受理期間112年04月07日起
至112年04月17日止,受理處所: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51號10樓B1室),受理方式:書面。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股東會日期及時間:112年06月19日(星期一)上午11時整
二、股東會地點: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525號2樓(天閣酒店台中館二樓多功能會議廳B)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
(2)民國11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111年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民國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辦理私募普通股以取得特定技術授權案。(新增議案)
(3)以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新增議案)
(四)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規定自112年04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停止過戶登記。
六、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受理期間112年04月07日起
至112年04月17日止,受理處所: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51號10樓B1室),受理方式:書面。
1.事實發生日:112/05/0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5
二、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拓展業務所需資金需求,以利公司長期經營與發展,
擬辦理不超過10,000,000股之私募普通股,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
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就下述籌資方式和原則辦理。
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之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依據:價格訂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
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且不低於參考價格。
2.合理性:私募價格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且不低於參考價格
,應屬合理。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1.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1)選擇方式與目的:基於公司長期經營與業務發展需要,將選擇對本公司之
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並能有助於本公司擴大業
務及產品市場,強化客戶關係,或提升產品開發整合效益,或能提高技術
,並能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
(2)必要性:本次選定應募人之目的係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增強與策略合作
伙伴的長期合作關係,透過策略性投資人可提升本公司之長期競爭力及營
運效益,故有其必要性。
(3)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經驗、產品技術、知識、品牌聲譽及市場
通路等優勢,經由策略合作、共同開發產品、市場整合或業務開發合作等
方式,預計將有助於本公司降低營運成本、提升產品技術、擴大銷售市場
,以提高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
2.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
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以便於短期期限內取得所需長期資金,且限制轉讓
可有助於公司經營權穩定,有助於公司拓展營運,故擬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2.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為限,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
內分二次發行。
3.辦理私募之預計次數、各次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預計辦理次數 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第一次 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拓展業 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
務需要支應公司未來營運 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
之資金需求。 力。
第二次 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拓展業 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
務需要支應公司未來營運 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
之資金需求。 力。
註:上述分次辦理之私募增資案,合計發行總股數以10,000,000股為上限。
四、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
,經營權有發生重大變動,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
意見。
五、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
第43之8條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
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補辦公開發行。
六、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
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七、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俟股東會通過後,在合法範圍內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
、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
通股所需之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5
二、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拓展業務所需資金需求,以利公司長期經營與發展,
擬辦理不超過10,000,000股之私募普通股,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
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就下述籌資方式和原則辦理。
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之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依據:價格訂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
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且不低於參考價格。
2.合理性:私募價格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且不低於參考價格
,應屬合理。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1.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1)選擇方式與目的:基於公司長期經營與業務發展需要,將選擇對本公司之
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並能有助於本公司擴大業
務及產品市場,強化客戶關係,或提升產品開發整合效益,或能提高技術
,並能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
(2)必要性:本次選定應募人之目的係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增強與策略合作
伙伴的長期合作關係,透過策略性投資人可提升本公司之長期競爭力及營
運效益,故有其必要性。
(3)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經驗、產品技術、知識、品牌聲譽及市場
通路等優勢,經由策略合作、共同開發產品、市場整合或業務開發合作等
方式,預計將有助於本公司降低營運成本、提升產品技術、擴大銷售市場
,以提高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
2.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
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以便於短期期限內取得所需長期資金,且限制轉讓
可有助於公司經營權穩定,有助於公司拓展營運,故擬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2.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為限,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
內分二次發行。
3.辦理私募之預計次數、各次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預計辦理次數 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第一次 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拓展業 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
務需要支應公司未來營運 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
之資金需求。 力。
第二次 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拓展業 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
務需要支應公司未來營運 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
之資金需求。 力。
註:上述分次辦理之私募增資案,合計發行總股數以10,000,000股為上限。
四、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
,經營權有發生重大變動,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
意見。
五、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
第43之8條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
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補辦公開發行。
六、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
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七、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俟股東會通過後,在合法範圍內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
、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
通股所需之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5/0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以取得特定技術授權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5
二、本公司為取得公司發展所需特定技術授權,以利公司長期經營與發展,擬辦理
590,000股之私募非現金方式增資發行新股,並擬請股東會於決議後授權董事會
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就下述籌資方式和原則辦理。
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依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為參考價格。
2.合理性: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1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新
台幣1.23元,經參考市場狀況、客觀條件、最近期之111年現金增資
每股價格及與特定人洽商情形等因素綜合考量後,將私募價格訂為每
股新台幣15元,應屬合理,已委請建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現
金方式出資抵充數額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1.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1)選擇方式與目的:基於公司長期經營與業務發展需要,將選擇對本公司之
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並能有助於本公司擴大業
務及產品市場,強化客戶關係,或提升產品開發整合效益,或能提高技術
,並能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
(2)必要性:本次選定應募人之目的係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增強與策略合作
伙伴的長期合作關係,透過策略性投資人可提升本公司之長期競爭力及營
運效益,故有其必要性。
(3)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產學經驗、研發技術、專業知識及品牌聲
譽等優勢,經由策略合作、共同開發等方式,預計將有助於本公司降低資
金成本、提升研發技術、強化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
2.目前已洽定之應募人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及中國醫藥大學,相關資
料如下: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A.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本公司對於應募人之選任,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者。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以「抗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新藥」
之研發成果,專屬授權予本公司。本公司經委任法瑪科技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執行專業鑑價後,本公司與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協議專屬授
權總金額中8,100千元係以本公司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價每股15元折算
給付股數,計540千股。
B.中國醫藥大學
本公司對於應募人之選任,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者。中國醫藥大學以「薑黃素衍生物抗癌新藥」之研發成果,專屬授權
予本公司。本公司經委任法瑪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專業鑑價後,
本公司與中國醫藥大學協議專屬授權總金額中750千元係以本公司111年
度現金增資發行價每股15元折算給付股數,計50千股。
(2)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A.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長期策略夥伴
B.中國醫藥大學:長期策略夥伴
(3)法人應募人之股東持股比率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 因係屬經濟部主管財團
開發中心 法人故無股東,另行揭
露其基金前十大對象:
行政院經建會 64.00% 無
行政院國科會 8.00% 無
經濟部工業局 8.00% 無
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 6.67% 無
財團法人私立薇閣小學 3.33% 無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67% 無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0.67% 無
大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67% 無
林坤鐘 0.67% 無
謝忠弼 0.67% 無
潘方仁 0.67% 無
李傳洪 0.67% 無
高清愿 0.67% 無
張植鑑 0.67% 無
鄭經訓 0.67% 無
中國醫藥大學 因係屬學校財團法人故
無股東,另行揭露其基
金前十大對象:
改名大學基金 55.00% 無
校務發展基金 21.27% 無
獎助學金基金 9.50% 無
教職員離退職基金 8.54% 無
育成中心基金 3.79% 無
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 1.90% 無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以私募方式可限制轉讓將使應募人長期成為公司股東
增進雙方合作緊密度,有助於公司拓展營運,故擬以私募方式而不採公開募集
。
2.得私募額度:以590,000股普通股為限,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發行。
3.資金用途:取得公司發展所需特定技術授權。
4.預計達成效益:減少公司財務資金成本、提升研發技術、強化公司營運成效及
整體競爭力。
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
經營權有發生重大變動,已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
見。
四、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
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本次私募補辦公開發行。
五、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
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六、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俟股東會通過後,在合法範圍內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
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
所需之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以取得特定技術授權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05
二、本公司為取得公司發展所需特定技術授權,以利公司長期經營與發展,擬辦理
590,000股之私募非現金方式增資發行新股,並擬請股東會於決議後授權董事會
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就下述籌資方式和原則辦理。
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規定,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依據: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為參考價格。
2.合理性: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111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新
台幣1.23元,經參考市場狀況、客觀條件、最近期之111年現金增資
每股價格及與特定人洽商情形等因素綜合考量後,將私募價格訂為每
股新台幣15元,應屬合理,已委請建鈞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現
金方式出資抵充數額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二)特定人選擇方式:
1.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1)選擇方式與目的:基於公司長期經營與業務發展需要,將選擇對本公司之
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優先考量,並能有助於本公司擴大業
務及產品市場,強化客戶關係,或提升產品開發整合效益,或能提高技術
,並能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
(2)必要性:本次選定應募人之目的係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增強與策略合作
伙伴的長期合作關係,透過策略性投資人可提升本公司之長期競爭力及營
運效益,故有其必要性。
(3)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性投資人之產學經驗、研發技術、專業知識及品牌聲
譽等優勢,經由策略合作、共同開發等方式,預計將有助於本公司降低資
金成本、提升研發技術、強化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
2.目前已洽定之應募人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及中國醫藥大學,相關資
料如下: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A.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本公司對於應募人之選任,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者。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以「抗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新藥」
之研發成果,專屬授權予本公司。本公司經委任法瑪科技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執行專業鑑價後,本公司與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協議專屬授
權總金額中8,100千元係以本公司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價每股15元折算
給付股數,計540千股。
B.中國醫藥大學
本公司對於應募人之選任,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
者。中國醫藥大學以「薑黃素衍生物抗癌新藥」之研發成果,專屬授權
予本公司。本公司經委任法瑪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專業鑑價後,
本公司與中國醫藥大學協議專屬授權總金額中750千元係以本公司111年
度現金增資發行價每股15元折算給付股數,計50千股。
(2)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A.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長期策略夥伴
B.中國醫藥大學:長期策略夥伴
(3)法人應募人之股東持股比率占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 因係屬經濟部主管財團
開發中心 法人故無股東,另行揭
露其基金前十大對象:
行政院經建會 64.00% 無
行政院國科會 8.00% 無
經濟部工業局 8.00% 無
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 6.67% 無
財團法人私立薇閣小學 3.33% 無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67% 無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0.67% 無
大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67% 無
林坤鐘 0.67% 無
謝忠弼 0.67% 無
潘方仁 0.67% 無
李傳洪 0.67% 無
高清愿 0.67% 無
張植鑑 0.67% 無
鄭經訓 0.67% 無
中國醫藥大學 因係屬學校財團法人故
無股東,另行揭露其基
金前十大對象:
改名大學基金 55.00% 無
校務發展基金 21.27% 無
獎助學金基金 9.50% 無
教職員離退職基金 8.54% 無
育成中心基金 3.79% 無
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 1.90% 無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以私募方式可限制轉讓將使應募人長期成為公司股東
增進雙方合作緊密度,有助於公司拓展營運,故擬以私募方式而不採公開募集
。
2.得私募額度:以590,000股普通股為限,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一次發行。
3.資金用途:取得公司發展所需特定技術授權。
4.預計達成效益:減少公司財務資金成本、提升研發技術、強化公司營運成效及
整體競爭力。
三、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
經營權有發生重大變動,已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
見。
四、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
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
機關申請本次私募補辦公開發行。
五、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若
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六、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俟股東會通過後,在合法範圍內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
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發行私募普通股
所需之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2/05/05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郭士華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陳政學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虞成全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劉力維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及管理整體考量所需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公司不再繼續委任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2/05/05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是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自112年第二季起更換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郭士華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陳政學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虞成全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劉力維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及管理整體考量所需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公司不再繼續委任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2/05/05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是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自112年第二季起更換
1.事實發生日:112/03/30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財務主管任命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
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
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財務主管
(2)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燕景 財務主管;藍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嚴世峰 財務主管;本公司財會處處長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
「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5)異動原因:個人職涯規劃
(6)新任生效日期:112/04/16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財務主管任命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
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研發
主管、內部稽核主管或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財務主管
(2)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王燕景 財務主管;藍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3)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嚴世峰 財務主管;本公司財會處處長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
「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5)異動原因:個人職涯規劃
(6)新任生效日期:112/04/16
1.事實發生日:112/03/30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股東會日期及時間:112年06月19日(星期一)上午11時整
二、股東會地點: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525號2樓(天閣酒店台中館二樓多功能會議廳B)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
(2)民國11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111年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民國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四)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規定自112年04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停止過戶登記。
六、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受理期間112年04月07日起
至112年04月17日止,受理處所: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51號10樓B1室),受理方式:書面。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股東會日期及時間:112年06月19日(星期一)上午11時整
二、股東會地點: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525號2樓(天閣酒店台中館二樓多功能會議廳B)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
(2)民國11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3)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
(4)111年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民國111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四)臨時動議
五、依公司法規定自112年04月21日起至112年6月19日止停止過戶登記。
六、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受理期間112年04月07日起
至112年04月17日止,受理處所: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51號10樓B1室),受理方式:書面。
1.事實發生日:112/03/10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10365922號函准予申報生效在案。
二、因考量疫情影響,顧及投資環境變化,將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由6,000,000股
調整為5,593,710股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8日金管證發
字第1120334585號函核准在案。
三、故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調整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股數及相關作業如下:
(1)10%員工認購:由600,000股變更為559,371股
(2)90%原股東認購:由5,400,000股變更為5,034,339股
(3)原股東每仟股認購股數由299.91604017股變更為279.60722551股
3.因應措施:
因調整現金增資額度,對於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03月10日起至112年03月17日止。
三、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暨繼續認購聲明書」
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
申請期間截止日(112年03月17日)17:00前送(寄)達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
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
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利率(註1) /365】。
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2年03月03日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為
止。實際退款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匯費、支票處理費,由公司
負擔。
五、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
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承諾書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
業已取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5922號函准予申
報生效在案。因考量疫情影響,顧及投資環境變化,為使本次增資順利募集完成,
董事長經111年11月1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調整本次現金增資股數額度
為5,593,710股。
本公司上述申報本次現金增資案調整股數之相關作業,預期對原股東、員工及認股
人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願將依法對因此而致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
工及認股人等負賠償責任。
立書人:陳丘泓
二、本公司於112年3月10日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函。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
第1110365922號函准予申報生效在案。
二、因考量疫情影響,顧及投資環境變化,將現金增資發行股數由6,000,000股
調整為5,593,710股一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3月8日金管證發
字第1120334585號函核准在案。
三、故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調整員工及原股東認購股數及相關作業如下:
(1)10%員工認購:由600,000股變更為559,371股
(2)90%原股東認購:由5,400,000股變更為5,034,339股
(3)原股東每仟股認購股數由299.91604017股變更為279.60722551股
3.因應措施:
因調整現金增資額度,對於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03月10日起至112年03月17日止。
三、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暨繼續認購聲明書」
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新戶須檢附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
申請期間截止日(112年03月17日)17:00前送(寄)達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
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本次現增案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
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利率(註1) /365】。
註1: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2年03月03日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
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為
止。實際退款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本次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匯費、支票處理費,由公司
負擔。
五、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
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承諾書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
業已取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2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5922號函准予申
報生效在案。因考量疫情影響,顧及投資環境變化,為使本次增資順利募集完成,
董事長經111年11月1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調整本次現金增資股數額度
為5,593,710股。
本公司上述申報本次現金增資案調整股數之相關作業,預期對原股東、員工及認股
人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
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願將依法對因此而致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
工及認股人等負賠償責任。
立書人:陳丘泓
二、本公司於112年3月10日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函。
1.事實發生日:112/03/10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593,71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15元,
實收股款總額新台幣83,905,650元,業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2年03月10日為現金增資基準日。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111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593,71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15元,
實收股款總額新台幣83,905,650元,業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2年03月10日為現金增資基準日。
公告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簽訂專一FLT3抑制劑精準藥物專屬授權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2/02/06
2.契約相對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針對抗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新藥,簽訂專屬授權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第八條保密義務規定,不公開相關契約內容。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須支付授權金及相關費用,在
取得技術授權後,未來將有助於本公司產品與相關業務之拓展。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DCBCO1901為針對AML FLT3 kinase突變的候選標靶藥物,
與目前市面上標靶藥物相比,具高專一性、副作用小、安全性高等優點,將進行後
續AML新藥之研發。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業經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2)新藥研發具有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之特性,
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02/06
2.契約相對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針對抗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新藥,簽訂專屬授權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第八條保密義務規定,不公開相關契約內容。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須支付授權金及相關費用,在
取得技術授權後,未來將有助於本公司產品與相關業務之拓展。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DCBCO1901為針對AML FLT3 kinase突變的候選標靶藥物,
與目前市面上標靶藥物相比,具高專一性、副作用小、安全性高等優點,將進行後
續AML新藥之研發。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業經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2)新藥研發具有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之特性,
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公告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中國醫藥大學簽訂薑黃素 衍生物抗癌小分子新藥專屬授權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2/02/06
2.契約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針對薑黃素衍生物抗癌新藥,簽訂專屬授權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第六條保密義務規定,不公開相關契約內容。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須支付授權金及相關費用,在
取得技術授權後,未來將有助於本公司產品與相關業務之拓展。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薑黃素具有抗癌等作用,本項新藥標的為天然物經化學
修飾,大幅提升生物可利用率與抗癌效果,尤其對TKI耐藥性肺癌抑制效果卓越,
將進行後續開發。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業經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2)新藥研發具有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之特性,
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2/02/06
2.契約相對人:中國醫藥大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針對薑黃素衍生物抗癌新藥,簽訂專屬授權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契約第六條保密義務規定,不公開相關契約內容。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須支付授權金及相關費用,在
取得技術授權後,未來將有助於本公司產品與相關業務之拓展。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薑黃素具有抗癌等作用,本項新藥標的為天然物經化學
修飾,大幅提升生物可利用率與抗癌效果,尤其對TKI耐藥性肺癌抑制效果卓越,
將進行後續開發。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業經第三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2)新藥研發具有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之特性,
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