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用矽酮(公)公司公告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4/01/15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江昌軒/會計部課長/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部課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江文發/財務處處長/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處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4/01/15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37218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2/18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三年第五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一.本公司民國104年度稽核計劃案。二.修訂本公司暨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暨「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案。三.本公司為子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融資續約擔任本票發票人案。四.本公司向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暨為子公司擔任本票共同發票人案。五.通過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查之民國104年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薪酬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3/08/12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江文發/財務處處長/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處長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江昌軒/會計部副主任/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會計部副主任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主管機關通知會計主管不符資格條件7.生效日期:103/08/12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37218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8/12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三年第四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一.子公司副總經理任命案。二.本公司會計主管正式任命案。三.通過本公司民國10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四.制訂本公司『防範內線交易作業程序』相關辦法。五.本公司及子公司向國泰世華銀行融資續約案,及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續約案。六.本公司及子公司向板信銀行融資續約案。七.本公司及子公司向第一銀行融資續約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7/24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2年股東會年報目錄、第19、36-37、39-40、64-79頁。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重新上傳102年度年報修正檔案(股東會後修訂本)。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7/08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三年第三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一.改選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長案。二.改選本公司第十四屆副董事長案。三.薪酬委員任命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3/07/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永彬/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豪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永冠/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永彬/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豪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永冠/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6.新任生效日期:103/07/08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3/07/08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資報酬委員會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賴銘毅/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陳榮達/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劉得任/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賴銘毅/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陳榮達/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劉得任/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6.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7.原任期(例xx/xx/xx _ xx/xx/xx):100/06/29 _ 103/06/288.新任生效日期:103/07/0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一、公告序號:1二、主旨:公告本公司分派102年度現金股利事宜三、依據:(一)本公司103年06月2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2年度盈餘分配案。 (二)本公司103年07月01日董事長訂定現金股利除息基準日及發放日。四、股票停止過戶起訖日期:103年07月18日至103年07月22日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五、公告事項:(一)年度:103第1次除權/除息(二)原(定)發行股數總額及每股金額:○分次發行 ●全額發行額 定: 35,000,000股、金額: 35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已發行(含私募股票: 0股、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股): 28,500,000股、金額: 28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已完成變更登記: 28,500,000股、金額: 28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三)訂立章程及最近一次修訂之日期:60年3月18日訂立,102年6月4日第24次修訂(四)本次增資總額:○除權須申報 ●僅除息不須申報*(有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特別股:股,每股認購金額:元/股(認購價格將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申報)其中 a.公開承銷: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c.原股東認購:股,佔本次現金增資比率(%):現金增資繳款開始日: 年 月 日,現金增資繳款截止日: 年 月 日*(不含員工紅利轉增資)盈餘轉增資:股*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股*員工紅利轉增資:股,佔盈餘轉增資之比例:%*共計股,金額:元*其他應公告事項(如員工紅利對盈餘及股東權益可能稀釋影響之說明):(五)權利分派內容:*按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比例:※除權--普通股: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股,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元認購○普通股○特別股股特別股(代碼:):每壹股配發股票股利元(即每壹仟股無償配發普通股股),每壹仟股以每股新台幣元認購○普通股○特別股股※除息--普通股: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 1.00000000元,(即每壹股盈餘分配 1.00000000元,每壹股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 0.00000000元),現金配發總額 28,500,000元特別股(代碼:):每壹股配發現金股利元,現金股利總額元員工現金紅利總金額: 1,870,000元*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本公司計有 0股不參與除權除息(含庫藏股 0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股及其他 0股),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含未變更登記之已發行普通股 0,其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0股),計普通股 28,500,000股,特別股 0股。*畸零股之處理方式:不適用*上開權利分派內容係經103年06月26日股東會通過*現金股利發放日:103年08月01日(發放現金股利時適用。)*其他應敘明事項:無(六)增資後股份總額及金額:1.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總額元,股(普通股)2.每股面額新台幣 10.0000元,分次發行。3.特別股部分:股(七)權利分派基準日:103年07月22日除權/除息交易日:103年07月16日(八)增資計劃/用途:六、辦理過戶手續:(一)辦理過戶日期時間:103年07月17日 16時30分前(二)辦理過戶機構名稱:福邦證券(股)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機構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五一號三樓辦理過戶機構電話:(02)25621658(三)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於民國103年07月17日前 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3年07月17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四)其他:現金股利發放日期預計為103年08月01日(星期五),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福邦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 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款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七、其他應公告事項:相關財務報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網址為http://newmops.twse.com.tw/)八、特此公告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3/07/01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28,500,000元4.除權(息)交易日:103/07/165.最後過戶日:103/07/17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7/18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7/228.除權(息)基準日:103/07/22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執行長2.發生變動日期:103/03/27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永彬 執行長 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新任6.異動原因:因應公司營運架構調整設立執行長職務7.生效日期:103/3/278.新任者聯絡電話:03-537218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3/2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3/06/26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本公司學習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民國一○二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本公司一○二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項1.民國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民國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三)討論暨選舉事項1.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2.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3.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四)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3/04/2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3/06/26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法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止停止股票過戶。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為股票最後過戶日,因最後過戶日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適逢星期例假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請提前至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五)16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51號3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二、1.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期間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至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止(以103年4月28日18點以前寄(送)達為準),受理就本次股東會之提案及提名,凡有意提案及提名者,請於上述期間依規定辦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手續,並㟲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2.受理處所: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月小姐收)地址: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電話:03-5372181
1.事實發生日:103/03/27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三年第一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一.通過一○二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二.本公司增設執行長職務案。三.大陸子公司東莞群宏矽酮科技有限公司註銷登記案。四.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五.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案。六.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七.提名並審核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案。八.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九.通過召開一○三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十.本公司與兆豐商銀融資續約案,及為子公司之背書保證續約案。十一.本公司為子公司向元大銀行之背書保證續約案。十二.本公司為子公司之子公司東莞豪強貿易有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上海分行之背書保證續約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11/07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二年第六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一.本公司民國103年度稽核計劃案。二.通過本公司發行10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及得認購股數。三.修正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四.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案。五.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融資續約案。六.本公司向板信商業銀行融資續約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1/07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二)實際得為具認股權之在職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三) 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四)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三)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時 程 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四)存續期間: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存續期間為四年,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不論到期日次別)即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五)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2.退休: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退休生效日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認股權人須於六個月內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3.因公傷殘/因公身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且須於到期後六個月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4.一般身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不得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7.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8.繼承: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身故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3.或4.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新竹市香山區南港段793及793-2地號2.事實發生日:102/11/07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共2,105.35坪,每坪新臺幣20,000,購買總價新臺幣42,107,000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本交易相對人林廷峰為本公司董事。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1.因本公司所在地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廠區,除辦公大樓佔地為甲種建築用地外,其餘為農牧用地,因擴廠需要辦理毗鄰土地變更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本案標的物即為辦理毗鄰土地之其中一筆,且該標的物目前為提供給本公司於合作金庫借款作為抵押之土地,同時作為本公司停車場及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倉庫使用,為維持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本公司未來擴廠需求及永續發展之目的,故擬出資購買。2.標的物係分割合併自新竹市南港段793、795、796、797、798、799等地號,此六地號之土地,係由本公司董事林廷峰先生於民國85年2月9日,以每坪新臺幣8,900透過買賣取得。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 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 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約定事項:1.交付及付款條件:依實際簽訂之買賣合約規定。2.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並取得會計師複核意見。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3.決策單位:董事會。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兵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證期局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本案經不動產估價師江晨仰鑑價正常價格每坪NT$15,400與限定價格每坪NT$38,336,交易價格NT$20,000介於兩者間,因此應屬合理範圍。11.迄目前為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12.迄目前為止,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取得本案標的物之目的有三,1.因本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為本公司董事),已提供本標的物供本公司營運使用多年,為確保該使用廠區長期自主使用權;2.因本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為本公司董事),已提供本標的物供本公司作為向合作金庫借款之設定抵押標的物多年,為維持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3.本公司產品已陸續寫入下游客戶之生產製程,客戶對於公司該項產品之產能是否足以支應未來大單湧入之量產需求依賴性極高,由於下游客戶不乏知名電子大廠,因此公司對於擴廠所需之土地取得有其必要性。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新竹市香山區南港段793-1地號2.事實發生日:102/08/13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共719坪,每坪新臺幣20,000,購買總價新臺幣14,380,000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本交易相對人林廷峰為本公司董事。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1.因本公司所在地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廠區,除辦公大樓佔地為甲種建築用地外,其餘為農牧用地,因擴廠需要辦理毗鄰土地變更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本案標的物即為辦理毗鄰土地之其中一筆,且該標的物目前為提供給本公司於合作金庫借款作為抵押之土地,因所有權人對該土地另有他用計畫出售,為維持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加上前述辦理擴廠之需要,故擬直接出資購買。2.標的物係分割合併自新竹市南港段795及796兩個地號,此二地號之土地,係由本公司董事林廷峰先生於民國85年2月9日,以每坪新臺幣8,900透過買賣取得。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 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 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約定事項:1.交付及付款條件:依實際簽訂之買賣合約規定。2.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並取得會計師複核意見。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3.決策單位:董事會。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兵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證期局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本案經不動產估價師江晨仰鑑價正常價格每坪NT$12,000與限定價格每坪NT$32,036,交易價格NT$20,000介於兩者間,因此應屬合理範圍。11.迄目前為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12.迄目前為止,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不適用。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取得本案標的物之目的有二,其一,因所有權人對該標的物另有他用而計畫出售,為維持本公司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考量,有其購買取得之必要。其二,本公司板材產品已陸續寫入下游客戶之生產製程,客戶對於公司該項產品之產能是否足以支應未來大單湧入之量產需求依賴性極高,由於下游客戶不乏知名電子大廠,因此公司對於擴廠所需之土地取得有其必要性。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2/07/23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1年股東會年報目錄、第10、25-32、38、47、48頁。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重新上傳101年度年報修正檔案(股東會後修訂本)。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6/27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二)實際得為具認股權之在職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三) 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四)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的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前述「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三)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時 程 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四)存續期間: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存續期間為四年,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不論到期日次別)即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五)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2.退休: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退休生效日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認股權人須於六個月內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3.因公傷殘/因公身故: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且須於到期後六個月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4.一般身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不得逾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7.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8.繼承: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身故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3.或4.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2/06/27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新台幣14,250,0004.除權(息)交易日:102/07/115.最後過戶日:102/07/12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07/13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07/178.除權(息)基準日:102/07/17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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