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變動日期:114/05/20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董事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程元毅
6.新任者簡歷:精誠資訊(股)公司 助理副總/會計主管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新任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1,949,647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2/02/09 ~ 115/02/08
11.新任生效日期:114/5/20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2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程元毅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精誠資訊(股)公司 助理副總/會計主管
(2)漢茂投資展業(股)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扣除股東自行迴避表決權數後,本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股東會日期:114/05/20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本公司113年度虧損撥補議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通過承認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4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5/2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
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2)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
本公司依前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000,000股
7.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業已於興櫃掛牌,每股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
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
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股票上市(櫃)掛牌發行者,
則員工認股憑證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3)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
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1)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A.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二年,累計可使行使股權比例50%
B.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三年,累計可使行使股權比例75%
C.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四年,累計可使行使股權比例100%
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 50%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
屆滿三年者,得就 75%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保密契約或本辦法規定等情事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收回並註銷
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
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
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
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
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部份,
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除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外):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
其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
或調整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不適用。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私募)時,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
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
形,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
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
合併契約或股份受讓契約、分割計劃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時,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
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
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調降認股
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
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
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本公司進行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
應於新股換發基準日依據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六)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
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
新發行之普通股或股款繳納憑證。如本公司已上市或上櫃買賣,則於五個
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則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五)有行使認股權權利時,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本公司得衡酌
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原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
俟按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
認股權人。
(二)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
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
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三)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相關稅負,按當時政府所頒佈施行之法令辦理。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山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訴字000361號
4.事實發生日:114/05/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大山公司為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依法提起訴訟事,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3,024,000元暨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4年5月20日透過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知悉,本案業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112年訴字 000361號判決,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目前尚未有完整判決內容,僅
先公告判決主文為:「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未能得知判決具體理由。待收到判決書後,
如有需要會再行補充說明並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5/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關係人捐贈
(1)董事會決議日期: 114/5/20
(2)捐贈原由:財團法人慈暉文教基金會以「改善生活環境,提升生活品質」為宗旨,
長期投入地方建設、關心社區的發展,並舉辦各項公益講座,才藝課程,成立
大學以上優秀清寒獎學金,鼓勵其努力向學,成為品學兼優的社會中堅,本公司
為落實社會責任並贊助慈暉文教基金會推展會務使用。
(3)捐贈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
(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慈暉文教基金會。
(5)與公司關係:該基金會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一親等關係。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5/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出售房地予關係人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新北市淡水區「將捷之森」建案。
2.事實發生日:114/5/20~114/5/20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交易單位數量:1戶及1車位
(2)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0,672,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紀維綺
(2)與公司關係: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將捷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1)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將捷之森」案為一般銷售,未限制銷售
對象。
(2)前次移轉之所有人、移轉價格及移轉日期: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
情形):
預計淨利率約15%-25%,惟尚需俟實際投入成本而定。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於董事會決議後簽訂合約,依合約內容付款。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1)交易之決定方式:依據員工購屋辦法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鄰近區域房價及停車位交易價格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將捷股份有限公司係以「委託營造廠興建住宅及
商業大樓出租、出售業務」為主要之營業項目,本次出售「將捷之森」房屋及
車位予關係人,係屬公司日常營運之交易類型,對本公司營運和財務皆有實質
助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114年5月20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114年5月20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簽約日期及簽約相關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補公告台北市中正區永昌段4小段644地號等公辦都市更新住宅新建工程之專案興建管理合約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4/05/20
2.契約相對人: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之子公司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10/01~121/04/3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台北市中正區永昌段4小段644地號等公辦都市更新
住宅新建工程之專案興建管理合約,新台幣46,825,000元(含稅)。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興建及出售大樓增加公司營業收入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委任管理新建工程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補行公告新北市新店區斯馨段112地號新建工程案之「LEBR低碳建築(低蘊含碳)標示申請」委託承攬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4/05/20
2.契約相對人:捷築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本公司之子公司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LEBR低碳建築(低蘊含碳)標示申請」委託承攬合約,
新台幣550,299元(含稅)。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興建及出售大樓增加公司營業收入。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執行低碳建築評估與建議,涵蓋建築蘊含碳評估、
低碳建築目標等級監控與調整,以獲取低碳建築候選證書與標示。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簽約日起至取得標章日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114年股東常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1.股東會決議日:114/05/1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陳均輝/董事長(格來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灣蜜桃約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廣田浩平/副董事長(格來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江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矢島昌明/董事(日本華歌爾控股公司社長、中國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宮城 晃/董事(日本華歌爾控股公司副社長、和江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吉(富)拓也/董事(日本華歌爾控股公司董事)
(木万)尾 (學)/董事(日本華歌爾控股公司董事、中國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社長、
香港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江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張美娟/董事(香港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楊明哲/董事(眾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4/05/19~117/05/18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
矢島昌明/董事
(木万)尾 (學)/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矢島昌明/董事(中國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木万)尾 (學)/董事(中國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社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中國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同濟北路甲16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中國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內睡衣製造販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與KingswoodCapitalPartners,LLC簽署美國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委任合約案
1.事實發生日:114/05/20
2.發生緣由:為提升本公司經營效益及未來發展,至美國募資及上市,經與美國
Kingswood Capital Partners, LLC簽署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委任合約,以協助本公司在撤銷公開發行、換股順利完成之後,股票在美國公開
發行。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Kingswood Capital Partners, LLC有多項協助其他公司在美國上市成功經驗,
但不保證本公司一定成功。
(2)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亦不排除其他有利於股東權益的商業合作模式。
1.事實發生日:114/05/19
2.公司名稱: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079,000股,競價拍賣
最低承銷每股新台幣25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
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37.19元;公開申購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32元;
總計新台幣215,972,300元,業已全數收足。
二、現金增資基準日:114年05月19日。
1.事實發生日:114/05/19
2.公司名稱:昶瑞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櫃過額配售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掛牌第一個交易日至第五個交易日:114/05/22~114/05/28
(2)承銷價:每股新台幣66.18元
(3)公開承銷股數:3,103,000股(不含過額配售數量)
(4)過額配售數量:250,000股
(5)佔公開承銷股數比例:8.06%
(6)過額配售所得價款:新台幣16,545,000元
1.事實發生日:114/05/19
2.公司名稱:昶瑞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員工認股繳款期限已於114年05月16日截止,若員工
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提醒於催繳期間完成繳款。
6.因應措施:
(1)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辦理,自114年05月20日起至114年
06月20日下午3時30分止為股款催繳期間。
(2)尚未繳款之員工,請於上述期間內持原繳款書至台北富邦銀行市政分行暨全台各分
行辦理繳款,逾期仍未繳款者即喪失認購新股之權利。
(3)於催繳期間繳款之員工,俟催繳期間屆滿並經集保公司作業後,依其認購股數撥入
認股人登記之集保帳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5/19
2.公司名稱:意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承銷價格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356,000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23,560,000元,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114年04月22日證櫃審字第1140002370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次現金增資採溢價方式辦理,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為每股新臺幣39.48元,
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
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為每股新臺幣52.71元,惟均價高於最低承銷價
格之1.16倍上限,故公開申購承銷價格以每股新臺幣45.80元溢價發行。
三、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05/19
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息
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2.92元,總計新台幣18,016,400元。
4.除權(息)交易日:不適用
5.最後過戶日:114/05/25
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5/26
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5/30
8.除權(息)基準日:114/05/30
9.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4/06/03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代重要子公司碩泰網通(股)公司公告114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1.股東會日期:114/05/19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民國113年度決算表冊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受邀參加野村證券舉辦之「APACTechForum2025」
1.事實發生日:114/05/20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受邀參加野村證券舉辦之「APAC Tech Forum 2025」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召開法人說明會日期:114/05/20
(2)召開法人說明會時間:09時00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地點:台北寒舍艾美酒店(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8號)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公告本公司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受邀參加野村證券於台北
寒舍艾美酒店舉辦之 Physical APAC Tech Forum 2025。
(5)召開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簡報內容檔案將於當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相關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1.股東會日期:114/05/19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通過承認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通過承認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股東會日期:114/05/19
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
承認本公司113年度虧損撥補案。
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
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承認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
補選一席董事案。
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
(1)通過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2)通過本公司擬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3)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行為之限制案。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