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通過日期(事實發生日):113/12/17
2.舊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
3.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黃致富
4.舊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李玉芝
5.新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冠恆联合會計師事務所
6.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1:
李玉芝
7.新任簽證會計師姓名2:
朱淑梅
8.變更會計師之原因:
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組織調整更換會計師
9.說明係由公司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或前任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
或不再繼續接受委任:
不適用
10.公司通知或接獲通知終止之日期:113/08/27
11.最近二年度已申報或即將編製之財務報告是否曾經會計師調整或提出內
部控制重大改進事項之建議:
無
12.公司對上開調整或建議事項有無不同意見(若有不同意見,請詳細說明每
一事項之性質、公司原處理方法與最後處理結果暨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
項之書面意見):
不適用
13.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前,是否曾就上開前任會計師所做調整及建議
事項之處理及其對財務報表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若有,請輸
入詢問事項及結果):
不適用
14.說明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合理之詢問(包括上開所述不
同意見之情事)充分回答:
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
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代理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1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怡弘/副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李錕宥/協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3/11/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13/10/25發布重大訊息公告代理發言人異動。
(2)本案經本公司113/12/17董事會追認通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代重要子公司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通過追認財務主管異動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1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雍富/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處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蕙玲/怡和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處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生涯規劃
7.生效日期:113/11/18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已於113/11/18發布重大訊息公告財務主管異動。
(2)本案經子公司怡和國際能源(股)公司113/12/17董事會追認通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17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徐詩涵/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辦公室資深專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吳曉菁/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
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稽核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3/12/17
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113/09/12發佈重大訊息公告新任內部稽核主管之任用,
本次為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稽核主管任用之補充公告。
(2).本案業經113/12/17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內部稽核主管任命。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17
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206,5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2,065,000元
6.發行價格: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12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206,5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增資之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新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113年12月17日,並依法令規定
辦理相關變更登記事宜。
(2)變更後公司實收資本額為560,445,940元,計56,044,594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17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基準日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
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以下審核程序辦理:
(一)、員工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核定後,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二)、員工非具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核定後,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聘僱合約、工作守則等重大過失,無論其發生
在配發前或配發後,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憑證。
四、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
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155,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155,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為1,155,000股
7.認股價格:
一、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
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
二、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出之日起算)為七年,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
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
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條件行使認股權:
(1)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二年,累計可使行使股權比例50%
(2)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三年,累計可使行使股權比例75%
(3)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屆滿四年,累計可使行使股權比例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願離職、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為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證者,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合併留職停薪
之期間計算仍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法定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日期或期間內
行使者,視同放棄。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一)、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但若遇法定
停止過戶期間,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二)、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其法定繼承人可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但若遇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序往後遞延,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遺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經董事長另行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六、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營運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不適用。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
增加時(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
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於新股發行
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
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
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二)、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合併、
受讓他公司股份成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三)、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四)、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一)、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
調整認購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
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 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以下所列之限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一)、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
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三)、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
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前
之期間或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四)、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未請求認股。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姓名登載於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已完成轉換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交付之普通股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二、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
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本辦法若因主管機關要求而須修正,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始得發行。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17
2.發生緣由:
重要決議事項:
*113年第三季盈餘分配案。
*購買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股權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17
2.發生緣由: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股利(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0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NA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鍾福貴/本公司董事長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5.異動原因:辭職
6.新任生效日期: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3/12/17接獲董事長辭任書,請辭董事長及董事職務。
(2)董事長及董事任期至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散會後終止。
(3)本公司預定於114/2/5召開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4)新任董事長待董事會推選後另行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17
2.發生緣由:113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
(1)通過本公司擬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案
(2)通過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
(3)通過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修訂案
(4)通過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二、選舉事項
選舉結果:新任董事名單如下
董事:廖本昌
董事:楊玫芳
董事:邱昱維
監察人:楊玲芳
三、其他議案
通過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1.股東會決議日:113/12/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廖本昌
董事:楊玫芳
董事:邱昱維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3/12/17~116/12/16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1.發生變動日期:113/12/17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廖本昌/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董事:楊玲芳/國立台北大學社工系兼任助理教授
董事:廖士豪/台新銀行行員
董事:邱昱維/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製程工程師
獨立董事:朱逸群/御誠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兼律師
獨立董事:廉純忠/廉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獨立董事:謝湘雯/國立台中科技大學英文講師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董事:廖本昌/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董事:楊玫芳/自營
董事:邱昱維/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製程工程師
監察人:楊玲芳/國立台北大學社工系兼任助理教授
4.異動原因:董監事全面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廖本昌;持股數:2,734,211股
董事:楊玫芳;持股數:5,598股
董事:邱昱維;持股數:836股
監察人:楊玲芳;持股數:559,81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2/06/21~115/06/20
7.新任生效日期:113/12/17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代重要子公司StemCyteInc.(美國永生公司)公告REGENECYTE細胞治療新藥治療長新冠症候群美國PhaseIIa期臨床試驗結果,其試驗主要及次要指標在臨床與統計上達到顯著有效意義
1.事實發生日:113/12/13
2.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REGENECYTE
3.用途:
(1)用於治療長新冠症候群
(2)台灣藥品臨床試驗資訊網或合格之國外機構資訊網連結網址:
clinicaltrials.gov/study/NCT05682560?cond
=Post-COVID-19%20Syndrome&term=REGENECYTE&rank=1
4.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Phase IIb/III期 臨床試驗及新藥查驗登記審核
5.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請說明目前之研發階段係屬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
,若未通過者,請說明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另請說明未來經營方向及
已投入累積研發費用):本公司細胞治療新藥REGENECYTE治療長新冠症候群
美國 Phase IIa期 臨床試驗結果,其試驗主要及次要指標
在臨床與統計上達到顯著有效意義
(1)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發生其他影響
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
(A)臨床試驗設計介紹
I.試驗計畫名稱:一項隨機分配、對照、雙臂的Phase IIa期臨床試驗,
評估輸注人類臍帶血(REGENECYTE)對於長新冠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II.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輸注人類臍帶血於長新冠患者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的: 評估輸注人類臍帶血於改善長新冠患者疲勞症狀之有效性
III.試驗階段分級:第二期臨床試驗。
IV.藥品名稱:人類臍帶血(REGENECYTE)
V.宣稱適應症:長新冠症候群
VI.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治療期出現不良事件(treatment-emergent
adverse event,TEAE)的發生率
.次要評估指標:查爾德疲勞量表(CFQ-11)之評分於第6、12、
18、26週相對於基礎值(篩選期)之變化
VII.試驗收案人數: 長新冠症候群患者30人,隨機分派分為2組,
治療組(REGENECYTE)20人,安慰劑組10人。
VIII.主管機關核准單位與執行國家:本案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核准執行,全案30人皆在美國完成收案與執行。
(B)主要及重要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
IX.主要評估指標:
.試驗結果顯示,在30位長新冠症候群患者分別給予REGENECYTE
及安慰劑,均無發生嚴重不良事件(SAEs)。
.30位受試者在治療期出現不良事件(TEAEs)的發生率為13.3%,
治療組(REGENECYTE)為10%,安慰劑組有20%。
.顯示REGENECYTE安全性良好。
X.次要評估指標:
.治療組之查爾德疲勞(CFQ-11)評分於第6、12、18、26週
相對於基礎值(篩選期)之變化與安慰劑相比結果,顯示REGENECYTE
可顯著改善疲勞。
-疲勞判定:第6週 (P<0.001)、第12週 (P<0.001)、第18週 (P=0.002)、
第26週 (P=0.007) 之變化值達到具有統計意義(P<0.05)之顯著降低。
-疲勞嚴重度:第6週 (P<0.001)、第12週 (P<0.001)、第18週 (P<0.001)、
第26週 (P=0.004) 之變化值達到具有統計意義之顯著降低。
-生理疲勞:第6週 (P<0.001)、第12週 (P<0.001)、第18週 (P<0.001)、
第26週 (P=0.005) 之變化值達到具有統計意義之顯著降低。
-心理疲勞:第6週 (P=0.544)、第12週 (P=0.520)、第18週 (P=0.697)、
第26週 (P=0.902) 之變化值未達到具有統計意義之顯著降低。
(C)主要及重要次要評估指標之統計結果(包含主、次要評估指標之
統計學P值及統計學上是否達顯著意義),並不足以充分反映未來
新藥開發上市之成敗,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2)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
結果未達統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
公司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3)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
結果達統計上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
經營方向:已取得FDA認定為再生醫學先進療法(RMAT),將依循與FDA會議之結論,
規劃下一階段臨床試驗;同時尋找共同開發之合作夥伴。
(4)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涉及未來授權談判資訊,為保障公司及
投資人權益,暫不揭露。
6.將再進行之下一階段研發(請說明預計完成時間及預計應負擔之義務):
(1)預計完成時間:將依法規及臨床進展揭露相關訊息。
(2)預計應負擔之義務:無。
7.市場現況: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統計數字顯示(2024年12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自2019年爆發至今,全球確診病患數累積達到7.76億人口。
根據2024年4月8日WHO公布資料(Executive summary)指出,確診患者約有10-20%
將發展為長新冠症候群,顯示全球長新冠症候群患病人數推估達到0.78~1.55億人。
全球目前尚無核准用於治療長新冠症候群之藥品上市。
8.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9.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1.事實發生日:113/12/09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新
臺幣10元,股款總額新臺幣1,000,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訂定113年12月9日為現金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13/12/16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受邀參加元大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12/17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時30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遠東香格里拉飯店 B1 大都會廳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01號 )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元大證券舉辦之興櫃前法人說明會,
說明本公司營運概況與未來展望。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1.事實發生日:113/12/16
2.公司名稱:創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簽約日期:113/12/16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第一銀行仁和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玉山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1.事實發生日:113/12/16
2.公司名稱: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0,000股,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
格為每股新台幣40.8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
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價格為新台幣53.64元;公開申購承銷價格
為每股新台幣51元;總計新台幣263,990,510元,業已全數收足。
(2)現金增資基準日:113年12月17日。
1.事實發生日:113/12/16
2.公司名稱:湧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總發行股數1,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99元,
實收股款總金額新台幣99,000,000元,業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訂定113年12月16日為增資基準日。
本公司簽署「卡達能源液化天然氣NFE(3)公司」合資協議書承繼契約
1.事實發生日:113/12/16
2.契約相對人:QatarEnergy LNG Investments。
3.與公司關係:非屬關係人交易。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簽署「卡達能源液化天然氣NFE (3)公司」
合資協議書承繼契約,持有合資公司股權5%。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義務等。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擴大轉投資業務,
獲得投資報酬(現金股利)。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取得液化天然氣穩定之供應來源,
並延續與卡達之長期合作關係。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3/12/26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12/26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C棟2樓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C201會議室)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元富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本公司營運概況與成果。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有,網址: www.chopharma.com/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相關資料將依規定登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及公司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