瑩碩生技醫藥(興)公司公告
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8/06/28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3.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盈餘分派股票股利新台幣12,450,000元,每股無償配發新台幣0.3元,每仟股配發30股。4.除權(息)交易日:108/07/155.最後過戶日:108/07/16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7/17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7/218.除權(息)基準日:108/07/2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6/282.發行期間: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5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1)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段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2)權利期間: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二.該認股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2.5年25%屆滿 3 年50%屆滿3.5年75%屆滿 4 年100%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4)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一)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失效。(三)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二.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一)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二)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五.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二.「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三.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四.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六.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現金減資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3)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2)本公司之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3)本公司股務單位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4)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2)本辦法應經薪酬委員會審核,再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正者,授權董事長先行修訂,嗣後應再提報董事會追認。(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8/05/31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一)承認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案。(二)承認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盈餘分派案。二、討論事項(一)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二)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三)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法」案。(四)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案。(五)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案。(六)通過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七)通過辦理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現金增資暨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八)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8/05/31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林志亮 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亮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醫藥法規顧問和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醫藥法規顧問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5/08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華潤賽科藥業有限責任公司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8/05/08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中國大陸華潤集團旗下之華潤賽科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簽署戰略合作意向書,雙方將在大陸市場開展多項技術平臺及藥品的研發專案,透過雙方各自優勢,共同創造更大的商業價值。同時雙方並基於上述合作意向書,簽訂第一個藥品技術轉讓協議,由本公司進行降血脂藥品「依折麥布辛伐他汀片」開發,華潤賽科進行藥品註冊申請、生產及後續銷售,共同搶攻中國大陸首仿藥市場。本公司將分階段取得里程碑金及首仿技術轉讓費不高於人民幣750萬元,另於產品上市後,依雙方約定之比率收取銷售權益金。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保密條款。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對本公司中長期營運具有正面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產品合作開發。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4/23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08年03月資金貸與實際動支金額誤植為50,000仟元,更正後正確應為60,000仟元。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公告,並重新上傳更正後資金貸與相關資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4/12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1) 通過107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2) 通過民國107年度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3) 通過民國107年度盈餘分配案(4) 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5) 通過修訂「公司章程」案(6) 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法」案(7) 通過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案(8) 通過修訂「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案(9) 通過修訂「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10)通過增訂內部管理規章案(11)通過107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12)通過辦理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現金增資暨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13)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14)通過108年股東常會新增及變更召集事由案(15)通過子公司「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減增資案(16)通過經理人固定薪酬調整及107年度績效獎金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12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5/3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7號2樓(台北首都大飯店-上海、杭州廳)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一、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健全營運計劃執行報告。 四、民國107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五、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新增) 六、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新增) 七、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新增) 八、訂定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報告。(新增)(2)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盈餘分派案。(3)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新增) 二、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三、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法」案。(變更) 四、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案。(新增) 五、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案。(新增) 六、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新增) 七、辦理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現金增資暨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新增) 八、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新增)(4)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5/31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 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122.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4)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30000000 (5)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6)股東配股總股數(股):1,245,0003.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4.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 1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08/03/22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TFDA 3/2收到美國(FDA)有關印度製藥公司Hetero Labs Ltds所生產之原料藥Losartan驗出「N-亞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nitros-N-methyl-4-aminobutyric acid」(NMBA)之不純物,該等成分雖具動物致癌性,然對人類資料尚未證明,惟TFDA基於風險考量,針對使用Hetero Labs Ltd.所產製之原料藥Losartan進行製劑生產之產品,要求先行預防性下架作業,並同步辦理抽樣檢驗。二.本公司基於民眾用藥安全,亦同步配合TFDA之要求,啟動壓寧悅膜衣錠50/12.5毫克之下架作業,並請醫療院所暫停處方。三.TFDA於3/22 通知本公司使用Hetero所生產之原料藥Losartan,部分批號之原料藥可能有品質疑慮,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本公司決定自主啟動主動回收作業。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於3/2已針對壓寧悅膜衣錠50/12.5毫克產品,先行啟動預防性下架作業,並請醫療院所暫停處方。二.基於民眾用藥安全之考量,本公司決定自主啟動主動回收作業。三.未來sartan產品後續生產,除要求原料藥供應商檢附符合TFDA規範之相關檢驗報告外,於原料投產前亦先行檢驗無虞後方進行生產作業,此次自主啟動主動回收,將不影響消費者往後用藥需求。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針對回收之產品將向原料供應商進行求償作業。初步估計本藥品銷售額僅占本公司107年度自結合併營收約1.12%,相關庫存成本僅占本公司107年度自結合併營收約0.5%,故本事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若實際發生比率與前述估計有重大差異時,將另行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13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5/3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7號2樓(台北首都大飯店-上海、杭州廳)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一、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07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三、健全營運計劃執行報告。四、民國107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2)承認事項:一、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案。二、本公司民國107年度盈餘分派案。(3)討論事項: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4)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02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5/31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董事會尚未通過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民國108年股東常會,受理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得提案相關事宜如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於所公告受理期間,向本公司提出民國108年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會議案。2.受理股東提案處所: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206號8樓之3。3.受理股東提案期間:民國108年3月23日起至108年4月2日下午五時止。4.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5.受理方式: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親辦者,務請於108年4月2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及聯絡方式,以供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則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6.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08/03/13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1)通過向彰化銀行-竹東分行申請授信額度案(2)通過向兆豐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申請授信額度案(3)通過向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申請授信額度案(4)通過召開108年股東常會日期、地點、召集事由等相關事宜案(5)通過108年股東常會,受理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得提案相關事宜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有關印度製藥公司Hetero Labs Ltd.所生產之原料藥Losartan含有 (NMBA)成分說明(補充說明1080302發布重大訊息)1.事實發生日:108/03/04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TFDA於108/3/2收到美國(FDA)有關印度製藥公司Hetero Labs Ltds所生產之原料藥Losartan驗出「N-亞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nitros-N-methyl-4-aminobutyric acid」(NMBA)之不純物,該等成分雖具動物致癌性,然對人類資料尚未證明。二.TFDA基於風險考量,針對使用Hetero Labs Ltd.所產製之原料藥Losartan進行製劑生產之產品,要求先行預防性下架作業,並同步辦理抽樣檢驗,待檢測後,若符合規定,得再行上架;若不符合規定,將立即辦理回收作業。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基於民眾用藥安全,壓寧悅膜衣錠50/12.5毫克自108/3/2起配合TFDA之要求,先行啟動預防性下架作業,並請醫療院所暫停處方。二.目前各國藥典皆未訂定NMBA之檢驗方法及限量標準,本公司除立即配合抽樣外,仍期TFDA盡快確認檢驗方法及限量標準,以確保國人用藥安全。三.若本公司產品檢驗後係符合TFDA所訂之標準,再行上架;若不符合規定,亦將立即辦理回收作業。四.該產品亦有向TFDA登記第二來源,本公司可立即投產,避免影響民眾要用需求。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TFDA之說明,目前僅先針對產品進行下架作業,若檢驗後係符合規範,將可再行上架;若檢驗不符合規定而須進行回收作業時,本公司亦將向原料供應商進行求償作業。初步估計本藥品銷售額僅占本公司107年度自結合併營收約1.12%,相關庫存成本僅占本公司107年度自結合併營收約0.5%,故本事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若實際發生比率與前述估計有重大差異時,將另行公告。
有關印度製藥公司Hetero Labs Ltd.所生產之原料藥Losartan含有「N-亞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nitros-N-methyl-4-aminobutyric acid」(NMBA)成分說明1.事實發生日:108/03/02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TFDA今日(3/2)收到美國(FDA)有關印度製藥公司Hetero Labs Ltds 所生產之原料藥Losartan驗出「N-亞硝基-N-甲基-4-氨基丁酸,N-nitros-N-methyl-4-aminobutyric acid」(NMBA)之不純物,該等成分雖具動物致癌性,然對人類資料尚未證明。二.TFDA基於風險考量,針對使用Hetero Labs Ltd.所產製之原料藥Losartan進行製劑生產之產品,要求先行預防性下架作業,並同步辦理抽樣檢驗,待檢測後,若符合規定,得再行上架;若不符合規定,將立即辦理回收作業。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基於民眾用藥安全,壓寧悅膜衣錠50/12.5毫克將配合TFDA之要求,先行啟動預防性下架作業,並請醫療院所暫停處方。二.目前各國藥典皆未訂定NMBA之檢驗方法及限量標準,本公司除立即配合抽樣外,仍期TFDA盡快確認檢驗方法及限量標準,以確保國人用藥安全。三.若本公司產品檢驗後係符合TFDA所訂之標準,再行上架;若不符合規定,亦將立即辦理回收作業。四.該產品亦有向TFDA登記第二來源,本公司可立即投產,避免影響民眾要用需求。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TFDA之說明,目前僅先針對產品進行下架作業,若檢驗後係符合規範,將可再行上架;若檢驗不符合規定而須進行回收作業時,本公司亦將向原料供應商進行求償作業,故本事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1.事實發生日:108/02/27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委託生產及銷售之德壓悅膜衣錠160毫克及可德壓悅膠囊80/12.5毫克所使用之原料藥來源-浙江天宇藥業,係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核可之供應商,製劑生產過程亦均係依相關規範辦理。二.本公司自食藥署要求針對Sartan類原料不純物「N-亞硝基二甲胺」(NDMA)及「N-亞硝基二乙胺」(NDEA)進行檢驗後,即立即採取下列步驟:(一)針對庫存原料藥及製劑產品,立即主動送檢至TFDA認定之實驗室進行檢驗(二)製劑產品未生產前,所使用之原料藥,除係採經食藥署核可之供應商所生產之原料藥外,亦先行檢驗預計投產所使用之原料藥,確認均符合食藥署所訂之規範後,再行投料生產,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三.本公司為善盡風險自主管理,經公正第三方檢驗結果確認後,德壓悅膜衣錠160毫克及可德壓悅膠囊80/12.5毫克所使用的原料藥Valsartan,其中批號10200-160417、10200-160911及10200-170925,檢出NDMA超過食藥署公告標準,本公司立即通報食藥署。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取得檢驗結果後,隨即檢附報告結果通報食藥署,並立即啟動上述產品之自主回收作業。二.本公司Sartan類製劑產品之後續生產,除要求原料藥供應商檢附NDMA及NDEA之檢驗報告外,於原料投產前亦先行檢驗無虞後方進行生產作業,此次自主回收,將不影響消費者往後用藥需求。7.其他應敘明事項:前述藥品銷售額占本公司合併營收甚微,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本公司自主回收含有Valsartan成分之高血壓藥品之說明(補充說明1080227發布重大訊息)1.事實發生日:108/02/27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委託生產及銷售之德壓悅膜衣錠160毫克及可德壓悅膠囊80/12.5毫克所使用之原料藥來源-浙江天宇藥業,係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核可之供應商,製劑生產過程亦均係依相關規範辦理。二.本公司自食藥署要求針對Sartan類原料不純物「N-亞硝基二甲胺」(NDMA)及「N-亞硝基二乙胺」(NDEA)進行檢驗後,即立即採取下列步驟:(一)針對庫存原料藥及製劑產品,立即主動送檢至TFDA認定之實驗室進行檢驗。(二)製劑產品未生產前,所使用之原料藥,除係採經食藥署核可之供應商所生產之原料藥外,亦先行檢驗預計投產所使用之原料藥,確認均符合食藥署所訂之規範後,再行投料生產,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三.本公司為善盡風險自主管理,經公正第三方檢驗結果確認後,德壓悅膜衣錠160毫克及可德壓悅膠囊80/12.5毫克所使用的原料藥Valsartan,其中批號10200-160417、10200-160911及10200-170925,檢出NDMA超過食藥署公告標準,本公司立即通報食藥署。6.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取得檢驗結果後,隨即檢附報告結果通報食藥署,並立即啟動上述產品之自主回收作業。二.本公司Sartan類製劑產品之後續生產,除要求原料藥供應商檢附NDMA及NDEA之檢驗報告外,於原料投產前亦先行檢驗無虞後方進行生產作業,此次自主回收,將不影響消費者往後用藥需求。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次食藥署公告亞培易德壓悅膜衣錠5/80毫克係於本公司藥證移轉予亞培前所生產銷售,本公司亦將協助亞培進行產品回收作業。二.考量本次回收之藥品係屬高血壓患者日常用藥,綜合評估上述產品目前之庫存金額及產品去化情形,估計約僅占本公司107年度自結合併營收0.16%~0.7%,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若實際發生比率與前述估計有重大差異時,將另行公告。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12/26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持股100%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30558(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000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000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2.55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因應泰和碩公司營運發展所需,本公司於107年12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同意其向本公司申請借款額度捌仟萬元展延,本次核撥之借款期限與條件與前次同,借款額度俟結清前次撥款之利息後,期限自108年2月1日起算一年,視其資金狀況一次或分次撥貸並於期限內可循環動用,約定利息為本公司平均短期借款利率2.2368%,按月計息,屆期一次償還。
1.事實發生日:107/12/26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1.通過本公司108年度預算案。2.通過本公司108年度稽核計畫案。3.通過本公司向臺灣銀行-信義分行續申請授信額度案。4.通過本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蘆洲分行續申請授信額度案。5.通過本公司對子公司-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額度展延案。6.審查通過本公司經理人固定薪酬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三款規定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12/2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100%持股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30558(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8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為前次已核貸之資金貸與額度展延,故不適用。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1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50255.計息方式:為本公司平均短期借款利率2.2368%,按月計息。6.還款之:(1)條件:期限自108年2月1日起算一年,按月計息,屆期一次償還。(2)日期:期限自108年2月1日起算一年,按月計息,屆期一次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3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2.55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通過子公司資金貸與借款額度捌仟萬元展延案,因應營運發展所需,期限自108年2月1日起算一年。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07/11/07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576395(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300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取得銀行短期授信額度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41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37976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額度到期(2)日期:額度到期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576395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2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4.00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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