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瑩碩生技醫藥公司公告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06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0/08/06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0/01/01~110/06/30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400,988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54,594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3,546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3,663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421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904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0211.期末總資產(仟元):1,879,47512.期末總負債(仟元):1,065,599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13,919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110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依金管會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 施」辦理)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06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8/273.股東會召開時間:上午9時30分4.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15樓((牛牛牛)亞會議中心CC會議室)5.股東會召集事由,請查閱本公司原發布之重大訊息,重大訊息日期(x月x日): 110/04/286.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實體並以視訊輔助,請擇一):實體7.其他應敘明事項:列載於原定110年6月11日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 有權出席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10/08/06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713,919(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0,0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前次已背書保證之額度展延,故不適用。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3,929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額度到期(2)日期:額度到期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713,919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20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0.26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0年8月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事項背書保證展延案。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7月21日正式取具國泰世華銀行之核貸通知書。
公告本公司「鹽酸米那普侖膠囊」中國藥品之註冊申請,獲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正式受理通知1.事實發生日:110/05/28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鹽酸米那普侖膠囊」之中國藥品註冊申請,已接獲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正式受理通知。6.因應措施:將持續進行該項產品於中國市場上市相關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為中國推動一致性評價以來,首家遞交該成分藥品申請上市的藥企。目前該項 產品於大陸市場之銷售權利,於107年7月已授權給專攻精神科用藥領域且營銷通路遍 布中國31個省、市、自治區逾5,000多家各型醫院的一家藥業公司。(2)鹽酸米那普侖膠囊之適應症說明:治療成人嚴重憂鬱症。(3)根據IQVIA資料顯示,鹽酸米那普侖製劑產品在中國市場的年銷售規模將近8,500萬人 民幣,過去三年年複合成長率近7成,目前中國市場僅核發一張藥品許可證且尚未通 過一致性評價,亦尚未受到帶量採購政策影響,藥價享有相對優勢。
1.事實發生日:110/05/202.因應金管會公告之「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故本公司停止召開原訂股東會,後續將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延至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期間擇期召開,本次停止召開之原訂股東會日期:110/06/113.其他應敘明事項:延期之日將另行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8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 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二)本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十一之標準認定之,或依循發行前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293,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股數為1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293,000股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之75%。前段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75%。8.認股權利期間:(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除本辦法規定外,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5年 25% 屆滿3年 50% 屆滿3.5年 75% 屆滿4年 100%(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三)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適逢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失效。(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失效。(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 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 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 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 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六)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失效。(七)轉調關係企業(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 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八)其他 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 情事,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使但未行使認股 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情事及績效 之判斷,依本公司相關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標準等人事作業規章 為之。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方式交付。13.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含「未註銷 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 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 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 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 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二)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 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 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 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 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提出申請。(二)本公司之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 權利。(三)本公司股務單位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 交易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 更登記。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0年4月20日本公司普通股前三十日均價29.12元考量假設預估,預計110 年至114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5,359仟元、7,930仟元、7,490仟元、 3,709仟元、506仟元,合計24,994仟元。(二)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稀釋情形: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於110年至114年預計為 0.11元、0.16元、0.16元、0.08元、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合約書」 ,認股權人於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得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 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二)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 關資料,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之。(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 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可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82.增資資金來源:盈餘轉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2,293,5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新台幣22,935,000元6.發行價格:不適用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原股東每仟股無償配發5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事宜,逾期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畸零股面額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有關增資事宜俟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 事會另訂配股基準日。(2)有關本次盈餘轉增資未盡事宜,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0/04/282. 股利所屬年(季)度:109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09/01/01 至 109/12/31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5000000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2,293,5005.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以能協助本公司開發新市場、擴展營運規模及對本公司未來營運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應募人,且非本公司之內部人或關係人。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股為限。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股之普通股。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案擬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A.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 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 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顯示之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 格之八成訂定之。B.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 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C.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其訂定方式 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故擬透過私募方式募集資金。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營運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符合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另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依相關法令規定,於發行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8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1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15樓『(牛牛牛)亞會議中心EE會議室』4.召集事由: (1)報告事項: 一、民國109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09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民國109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四、民國109年度盈餘不分派現金股利報告。(新增)。 五、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新增)。 (2)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民國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民國109年度盈餘分派案。 (3)討論事項: 一、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新增)。 二、擬發行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新增)。 三、本公司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新增)。 四、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櫃)或登錄臺灣創新板案(新增)。 五、辦理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開承銷,或登錄臺灣創新板前 預計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供詢價圈購,暨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案(新增)。 六、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新增)。 七、修訂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案(新增)。 (4)選舉事項: 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7席(含獨立董事3席)案。 (5)其他議案: 解除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6)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1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11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是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Commercial Times)第B05版、經濟日報、中時新聞網……2.報導日期:110/04/15~110/04/163.報導內容:瑩碩生技(6677)自行研發的緩控釋技術平台再傳捷報,公告取得智財局發明專利—「緩釋性醫藥組合物及其製備方法」………顏麟權指出,EARS為瑩碩的技術平台之一…………另有以此專利技術平台開發出的產品將於近期提出台灣藥證申請。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公司確實以此專利技術平台開發產品中,惟相關開發進度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揭露資訊為準,另媒體報導之相關藥證申請進度係屬媒體自行推估。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說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0/04/15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緩釋性醫藥組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取得台灣發明專利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申請之「緩釋性醫藥組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取得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核發之發明第I722988號證書。2.本專利有助於保護本公司既有產品之智慧財產權及應用於未來新產品之開發。3.本專利權期間至2035年。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22.股東會召開日期:110/06/11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99號15樓-(牛牛牛)亞會議中心EE會議室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一、民國109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民國109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民國109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2)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民國10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民國109年度盈餘分派案。(3)討論及選舉事項: 一、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7席(含獨立董事3席)案。 二、解除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0/04/1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0/06/117.是否已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是/否):否8.尚未於股利分派情形公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容者,請敘明原因: 董事會尚未決議通過。9.其他應敘明事項:(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於所公告受理期間, 向本公司提出民國110年股東常會議案及董事/獨立董事侯選人提名。提案限一 項,並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三百字者,均不列入議案。(2)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處所: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 南京東路2段206號8樓之3。(3)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期間: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4月14日下午五時止。(4)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5)受理方式: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或提名,親辦者,務請於110年4月 14日下午五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姓名、身份證字號及聯絡方式,以供董事會 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則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 東會提案/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6)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192條之1規定辦理。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22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0/03/22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09/01/01~109/12/31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866,110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356,294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56,983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8,911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38,607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31,404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6911.期末總資產(仟元):1,913,19912.期末總負債(仟元):1,101,744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713,015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12/2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09,773(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原額度即將屆期,屆期後申請新額度,支應子公司營運需求,自110年2月1日起算一年。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7,3875.計息方式:為本公司之短期平均借款利率1.8713%,按月計息。6.還款之:(1)條件:自110年2月1日起算一年,按月計息,屆期一次償還。(2)日期:自110年2月1日起算一年,按月計息,屆期一次償還。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2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通過子公司泰和碩借款額度50,000仟元,原貸放之本利清償後,自110年2月1日起算1年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1.事實發生日:109/12/25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694,627(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30,0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0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為前次已背書保證之額度展延,故不適用。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不適用(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0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7,387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額度到期(2)日期:額度到期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694,627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3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4.32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1.10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9年12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是項背書保證展延案,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13日正式取具國泰世華銀行之核貸通知書。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09/12/25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王建治/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顏麟權/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5.異動原因:為提升公司治理及借重王建治先生於藥品市場之豐富經驗,原總經理 王建治先生自110年1月1日起轉任本公司策略長一職,持續協助本公司國際合作及各項產品開發策略之運行規劃,總經理職務由執行長 顏麟權先生兼任。6.新任生效日期:110/01/01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9/12/25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一、通過本公司110年度預算案二、通過本公司110年度稽核計畫案三、通過本公司109年度會計師審計公費案四、通過本公司109年第三季雙方代理案五、通過本公司109年第三季與關係人交易情形案六、通過子公司-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續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申請短期綜合授信額度並為其背書保證案七、通過子公司-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額度案八、通過向彰化銀行-竹東分行申請授信額度案九、通過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續申請授信額度案十、通過向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續申請授信額度案十一、通過本公司總經理異動案十二、通過修訂本公司「核決權限表」案十三、通過本公司研發中心協理聘任案十四、通過審查本公司經理人固定薪酬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A13版2.報導日期:109/10/163.報導內容:瑩碩生技…主動通報「立糖清膜衣錠1/500毫克」,其主成分是「metformin」(二甲雙胍),主要用於第二型糖尿病。食藥署今年8月已公告,含「metformin」成分的藥品在製造、輸入,都應逐批檢驗是否含有疑似致癌物的不純物NDMA,且確認於仿單所載每日最大使用劑量情形,符合攝取最大容許量,才能放行、販賣。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所委託生產及銷售之立糖清膜衣錠 1/500毫克,因可能存在致癌不純物NDMA,基於風險考量及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主動向食藥署進行通報,並啟動回收效期內全批號藥品,同時停止生產該藥品。6.因應措施:基於風險考量及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故主動向食藥署進行通報回收效期內全批號藥品,並停止生產該藥品。7.其他應敘明事項:考量本次回收之藥品係屬糖尿病患者日常用藥,綜合評估上述產品目前之庫存金額及產品去化情形,估計約僅占本公司108年度自結合併營收0.2%,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若實際發生比率與前述估計有重大差異時,將另行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9/08/072.公司名稱: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一、通過109年度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案二、通過本公司與關係人簽訂採購契約案三、通過本公司106年度至109年第二季與關係人交易情形案四、通過本公司106年度至109年第二季雙方代理案五、通過本公司研發設備採購案六、通過向金融機構申請短期授信額度案七、通過本公司續投保「董監事或重要職員(經理人)責任保險」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