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擎泰科技公司公告
主旨: 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公告 公告內容 一、本公司依98年8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98年度除權除息事宜,依98年6月16日股東會通過97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股票股利新臺幣26,300,400元,計發行新股2,630,040股;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每股淨值新台幣14.3714元計算員工股票紅利新臺幣5,996,174元,計發行新股417,229股,共計發行新股3,047,269股,每股面額10元。經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41191號函核准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8年10月5日園商字第0980027498號函核准在案。二、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34條規定於一個月內交付,並於交付前公告之。
代子公司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受讓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之多媒體控制晶片事業相關營業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分割2.事實發生日:98/8/31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擎展科技係擎泰科技新設持股達100%之轉投資公司,並將發行新股予擎泰科技股東,以作為受讓分割營業價值之對價。為組織重整,股東權益不受影響。7.併購目的:為進行組織重整及專業分工之目的。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透過專業分工及組織重整,提升競爭力及經營績效。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擎泰科技擬依分割之營業價值辦理減資新台幣275,193,100元(即27,519,310股),以擎泰科技盈餘轉發行新股後實收股本68,798,274股計算,預計減資比率約為40%,減資後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將提升,擎展科技將發行新股13,759,655股予擎泰科技股東。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擎泰科技以每股新台幣20元換取擎展科技1股,擎泰科技所有股東依持股比率分派擎展科技發行之普通股共計13,759,655股。(2)換股比例係參酌擎泰科技民國98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中擬分割之營業價值,以及獨立專家之評估意見訂定之。11.預定完成日程:分割基準日暫定為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分割之營業價值(含資產、負債及營業),自分割基準日起,由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相關之權利義務。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不適用。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1)預定分割讓與之資產:新台幣275,193,100元。(2)預定分割讓與之負債:新台幣0元。(3)預定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預定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為新台幣275,193,100元。(4)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資產、負債,以擎泰科技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之帳面價值為準。(5)擎泰科技預計依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進行減資,減資金額為新台幣275,193,100元,減資比率約為40%,並由所有股東依持股比率分派擎展科技因受讓分割之營業發行新股股數,共計13,759,655股。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1.事實發生日:98/08/31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擎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子公司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8/08/3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因營業讓與分割。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需經股東會承認及主管機關核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擬依分割案之營業價值辦理減資新 台幣275,193,100元(即27,519,310股),以本公司盈餘轉發行新股後,實收股本 68,798,274股計算,預計減資比率約為40%,減資後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將提升。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為專業分工及組織重整,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效。9.其他應敘明事項:分割讓與營業案業經本公司98年8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分割計劃書。
1.事實發生日:2009/08/24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以美金50萬元增加投資額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美金50萬元4.本次新增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辦事處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美金50萬元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美金50萬元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本公司發展業務連絡活動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不適用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不適用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美金100萬元12.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美金100萬元13.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4.99%1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2.87%1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3.47%16.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美金100萬元17.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4.99%1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2.87%1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3.47%20.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不適用21.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不適用2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2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日期及金額:不適用2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25.處分利益(或損失):不適用2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分次投資2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本公司98年6月16日董事會決議28.經紀人:不適用2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需求,做為大陸連絡據點3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3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2.其他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8/08/102.公司名稱: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莫拉克颱風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98/06/162.重要決議事項:(一)報告事項:略。(二)承認暨討論事項及選舉事項:(1)通過承認九十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通過九十七年度盈餘分配案。股票股利:每仟股配發40股(每股0.4元)。現金股利:每仟股配發50元(每股0.05元)。(3)通過修訂本公司章程。(4)通過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5)通過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6)通過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保證管理辦法」。(7)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8)通過解除新任董事之競業限制。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事實發生日:2009/06/16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預估以USD500,000增加投資額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尚未確定4.本次新增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辦事處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USD500,000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USD500,000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銷售代理儲存媒體及多媒體零件組件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不適用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不適用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USD500,00012.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USD1,000,00013.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5.01%1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2.89%1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3.48%16.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USD500,00017.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2.5%1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1.44%1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1.74%20.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不適用21.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不適用2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公司2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日期及金額:不適用2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25.處分利益(或損失):不適用2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分次投資2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董事會決議28.經紀人:不適用2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因應公司長期發展需求,擴展大陸市場3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3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2.其他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98/06/16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1)董事長: 熊福嘉。(2)董事: Samsung Ventu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代表人Kim Jong Won。(3)董事: 美商KTC-SUN CORPORATION法人代表人陳建華。(4)董事: 林殿方。(5)董事: 盧崑瑞。(6)董事: 陳日昇。(7)董事: 沈維民。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1)熊福嘉先生許可從事: 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2)Kim Jong Won先生許可從事:Samsung Ventu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Board Director & Vice President。(3)美商KTC-SUN CORPORATION法人代表陳建華許可從事 : 遠東金士頓Operation VP ,力成科技(股)公司監察人。(4)林殿方先生許可從事: 育霈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奕力科技(股)公司董事。(5)盧崑瑞先生許可從事: 智邦科技(股)公司副董事長,昱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普邦科技(股)公司董事長,蔚藍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奕力科技(股)公司董事。(6)陳日昇先生許可從事: 茂達電子(股)公司董事,大中積體電路(股)公司董事長。(7)沈維民先生許可從事: 晶豪科技(股)公司監察人,精材科技(股)公司監察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98年股東常會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8/06/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1)熊福嘉 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2)美商KTC-SUN CORPORATION及其法人代表人陳維斌Kingston Director of Flash Engineering。(3)Kim Jong Won Samsung Ventu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Board Director & Vice President。(4)廖忠機 力成科技(股)公司副執行長,茂矽(股)公司獨立董事,晶兆成科技董事長。(5)林殿方 育霈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奕力科技董事。(6)盧崑瑞 智邦科技(股)公司副董事長,昱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普邦科技(股)公司董事長,蔚藍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奕力科技(股)公司董事。(7)沈維民 本公司獨立董事,晶豪科技(股)公司監察人,精材科技(股)公司監察人。(8)陳日昇 茂達電子(股)公司董事,大中積體電路(股)公司董事長。(9)黃稚存 本公司獨立董事。(10)劉永華 本公司副總經理。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1)熊福嘉 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2)美商KTC-SUN CORPORATION及其法人代表人陳建華 遠東金士頓Operation VP ,力成科技(股)公司監察人。(3)Kim Jong Won Samsung Venture Investment CorporationBoard Director & Vice President。(4)林殿方 育霈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奕力科技董事。(5)盧崑瑞 智邦科技(股)公司副董事長,昱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普邦科技(股)公司董事長,@蔚藍科技(股)公司董事長,奕力科技(股)公司董事。(6)沈維民 本公司獨立董事,晶豪科技(股)公司監察人,精材科技(股)公司監察人。(7)陳日昇 茂達電子(股)公司董事,大中積體電路(股)公司董事長。(8)黃稚存 本公司獨立董事。(9)劉永華 本公司副總經理。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1)熊福嘉 2,249,175股 。(2)Kim Jong Won 0股。(3)美商KTC-SUN CORPORATION5,270,668股。(代表人陳建華 0股)(4)林殿方 1,562,820股 。(5)盧崑瑞 797,880股。(6)沈維民 0股。(7)陳日昇 0股。(8)黃稚存 0股。(9)劉永華 375,634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06/29~98/06/288.新任生效日期:98/06/16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8/06/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林啟雄先生 華馨達國際(股)公司董事長。馮小媛小姐 BRS-NIKE TAIWAN INC.財務營運經理。周雙仁先生 喬鼎資訊(股)公司監察人,晶豪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幸康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 捷詠投資(股)公司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啟雄先生 華馨達國際(股)公司董事長。馮小媛小姐 IMAGINEX GROUP台灣區總經理。周雙仁先生 喬鼎資訊(股)公司監察人,晶豪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幸康電子(股)公司獨立董事,捷詠投資(股)公司董事。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任期屆滿,全面改選。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林啟雄先生 1,994,700股。馮小媛小姐 0股。周雙仁先生 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06/29~98/06/288.新任生效日期:98/06/16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98/06/16~98/06/16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熊福嘉 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熊福嘉 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任期屆滿。5.異動原因:本屆董監事已改選完成,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召集及選舉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98/06/16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242.股東會召開日期:98/06/16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市科學園區工業東二路1號(科技生管活館401室)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1)九十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監察人查核九十七年度決算表冊。(3)其他報告事項。2.承認事項:(1)提請承認九十七年度決算表冊及財務報表。(2)本公司九十七年盈餘分配案。3.討論及選舉事項:(1)修訂本公司章程案。(2)盈餘轉發行新股案。(3)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4)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保證管理辦法』。(5)選舉事項:全面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6)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之競業限制。(7)其他議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8/04/1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8/06/167.其他應敘明事項:配合公司法第172條之1股東提案權之修訂,爰訂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至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為受理股東提案期間,受理提案後,另擇期召開董事會,並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審議是否列為議案。受理提名處所:新竹市科學園區篤行一路六號五樓。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2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熊福嘉先生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熊福嘉先生許可從事擎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經理人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於98/03/24日之董事會經主席徵求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24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為充實營運資金所需,擬自九十七年度提撥股東股票股利新台幣26,300,400元,計發行新股2,630,040股。及員工股票股利新台幣5,996,174元,依本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每股淨值新台幣14.3714元計算,計發行新股417,229股。另發放股東現金紅利3,287,550元。其發行股數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計算之,計算不足一股之員工紅利以現金發放。發行之新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3.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中股東紅利分配方式,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40 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股票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拼湊成壹股,其拼湊不足部分,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俟後如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等,致影響可參與分配股數,而需調整配發股東股票股利之比率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為之。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與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俟股東常會決議後,另行召開董事會訂定除權及發行新股等相關日期。
1.董事會決議日期:97/10/21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新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單位。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惟若本公司已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或上櫃,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承銷價格孰高者。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4.職業災害:(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5.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
1.事實發生日:96/12/142.契約相對人: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業務合作計劃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6/12/14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96/12/17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劉和昌 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4.異動原因:個人因素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6.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5/06/29~98/06/287.新任生效日期:NA8.同任期董事、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2007/11/14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以USD500,000透過香港子公司投資設立大陸辦事處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USD500,0004.本次新增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辦事處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不適用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USD500,000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銷售代理儲存媒體及多媒體零件組件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不適用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不適用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不適用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不適用12.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USD500,00013.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4%1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1.72%1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2.48%16.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017.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01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01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之比率:020.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021.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02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公司2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日期及金額:不適用2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25.處分利益(或損失):不適用2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分次投資2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依董事會決議28.經紀人:不適用2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擴展大陸市場之市占率及提供更完善之客戶服務3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31.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32.其他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電子時報頭版等2.報導日期:96/10/263.報導內容:新帝在美針對25家業者侵犯其NAND型快閃記憶體(Flash)專利提起侵權訴訟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不適用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尚未收到正式訴狀,故不便發表任何評論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6/06/28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3,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新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至民國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4.職業災害: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5.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7.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者,不在此限。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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