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變動日期:114/10/31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獨立董事/蔡嘉倩
6.新任者簡歷: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東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獨立董事一席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11/18~116/11/17
11.新任生效日期:114/10/31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4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4/10/31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蔡嘉倩
6.新任者簡歷: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東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補選獨立董事一席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11/18~116/11/17
10.新任生效日期:114/10/31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4/10/3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實衍資本(股)公司代表人 陳欽祥
董事 修智(股)公司代表人 陳達雄
董事 實衍資本(股)公司代表人 柯俊輝
獨立董事 李育家
獨立董事 許仲言
獨立董事 闕聖哲
獨立董事 蔡嘉倩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至任期屆滿。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發生緣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證櫃審字第1080100987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4/09
4.自結流動比率:172.34%
5.自結速動比率:73.29%
6.自結負債比率:65.33%
7.因應措施:上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14年9月份自結合併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112年9月7日證櫃審字第1120101469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4/09
4.自結流動比率:162.37%
5.自結速動比率:136.77%
6.自結負債比率:93.49%
7.因應措施:於每月底前公告自結合併財務報告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比率、
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公司名稱:邁(艸+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訂約日期:114/10/31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雙和分行
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公司名稱:邁(艸+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於本公司股票在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上市掛牌前,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
及聯絡電話。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股務代理機構名稱: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股務代理機構辦公處所:臺北市信義路四段236號3樓
(3)股務代理機構聯絡電話:(02)2326-8818
1.董事會決議日:114/10/31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黃呈玉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林文凱
5.異動原因:新任
6.新任生效日期:114/10/31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原預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43,000,000元
2.原預定買回之期間:民國114年8月2日至民國114年11月1日
3.原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股
4.原預定買回區間價格(元):每股新台幣20.00元至43.0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
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5.本次實際買回期間:民國114年8月4日至民國114年10月31日
6.本次已買回股份數量(股):600,000股
7.本次已買回股份總金額(元):新台幣17,514,875元
8.本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元):新台幣29.19元
9.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股):1,200,000股
10.累積已持有自己公司股份數量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7%
11.本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本公司為維護全體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機制,視股價變化及
成交量狀況分批買回,故未能執行完畢。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14/10/29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14/10/29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1)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前: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06,142,870元,流通在外股數為30,614,287股,
每股淨值為新台幣26.11元。
(2)本次註銷減資新台幣35,000元,註銷股份3,500股。
(3)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後: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06,107,870元,流通在外股數為30,610,787股,
每股淨值為新台幣26.11元。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不適用。
5.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14/10/31接獲主管機關變更登記核准函。
(2)以上每股淨值係依114年第二季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公司名稱:暉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創新板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掛牌第一個交易日至第五個交易日:114/11/04~114/11/10。
(2)承銷價:每股新台幣72元。
(3)公開承銷數:1,841,000股(不含過額配售數量)
(4)過額配售數量:90,000股。
(5)占公開承銷數量比例:4.89%。
(6)過額配售所得價款:新台幣6,480,000元。
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創新板初次上市前現金增資收足股款暨現金增資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公司名稱:暉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股票創新板初次上市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165,000股
,競價拍賣最低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67.92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
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
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01.88元;公開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72元,總計新台幣
210,884,850元,業已全數收足。
(2)現金增資基準日:114年10月31日。
1.事實發生日:114/10/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員工含全職員工、兼職及
定期員工(定義如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
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交付之
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兼職及定期員工:受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
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及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聘僱合約按工
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職級、服務年資、績效
表現、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
核定後,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2,068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
股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68,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1.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2.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
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所稱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
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
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3.發行日於上市(櫃)掛牌日後: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
價。
4.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
下列時程及可行使比例行使認股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棄權,認
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2.5年 100%
2.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聘僱合約、工
作規則、公司管理規章等情事且情節重大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
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被他公司合併或被收購為50%(含)持股以上子
公司之情事時,本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或收購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停止其行使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
日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恢復其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
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不
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4.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喪失認股權
利。
5.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
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至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
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惟認股權人於轉任後自願離職或因不可歸責於該公
司之事由,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資遣或解僱者,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第五條第四項第1款
之離職方式辦理。
7.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而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授
權董事長於第五條第二項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期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履約方式
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
含私募),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
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計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含私募),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每股時價之訂定,興櫃掛牌前,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
準日的調整前認股價格為時價;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訂價基
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興櫃股票
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巿(櫃)後,應以除權/除息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7.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
、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
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前,應以除息基準日的調整前認股價格為時價;股
票興櫃掛牌後,應以除息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應以有成交價之營業日為依據)
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巿(櫃)後,應以除息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
格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計算公式調整,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
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
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
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普通股股數(包含私募),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3.調整後認股價格如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調整後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合併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分割基準日之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或當
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洽辦有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權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未請求
認股。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交付新發行之普通股,若本公司已登錄興
櫃或已上市(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遇
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時,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之
作業時間。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認股權人
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
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通過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際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要求需修訂本辦法時,本公司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
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公告本公司名稱由「今網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智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期間:114年10月17日至115年01月16日
1.事實發生日:民國114年10月17日
2.公司名稱:智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今網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日期/事實發生日:民國114年10月17日
(2)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文號:府授經登字第11407651120號
(3)更名案股東會決議通過日期:民國114年09月23日
(4)變更前公司名稱:今網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變更後公司名稱:智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變更前公司簡稱:今網智慧
(7)變更後公司簡稱:智生活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股票代碼未變動,仍為「7836」,本公司簡稱變更為「智生活」。
(2)本公司英文名稱變動後為「SmaDay Technology Co., Ltd.」
(3)有關本公司更名全面換發有價證券等相關事宜,俟日期確定後,另行公告。
(4)事實發生日依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公司取得台中市政府核准函為基準。
(5)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處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連續公告三個月。
公告本公司名稱由「華旭矽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華旭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期間:114年08月19日至114年11月18日。
1.事實發生日:民國114年08月15日
2.公司名稱:華旭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旭矽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日期/事實發生日:民國114年08月15日
(2)公司名稱變更核准文號:經授商字第11430101870號
(3)更名案股東會決議通過日期:民國114年06月10日
(4)變更前公司名稱:華旭矽材股份有限公司
(5)變更後公司名稱:華旭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6)變更前公司簡稱:華旭矽材
(7)變更後公司簡稱:華旭先進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股票代號未變動,仍為6682,本公司簡稱變更為「華旭先進」。
(2)本公司英文名稱變動為「Hua Hsu Advanced Technology Co., Ltd.」。
(3)有關本公司更名全面換發有價證券等相關事宜,俟日期確定後,另行公告。
(4)本公司於民國114年08月19日收到經濟部變更登記核淮函。
(5)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處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第二十七條規定,連續公告三個月。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10/15
2.發行股數:1,500,000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15,000,000元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00元
6.員工認股股數:150,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發行新股總數90%之股份計
1,35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
原股東每股可認購52.57623554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
戶日起5日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事宜,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份或拼湊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發行之原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4/11/21
13.最後過戶日:114/11/16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11/17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11/21
16.股款繳納期間:
(1)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限114/11/28~114/12/04
(2)特定人繳款期限:114/12/05~114/12/18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4/10/30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永豐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國泰世華新竹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0月28日金管證發字
第1140361299號函核准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繳款期間或增資基準日等相關增資作業時程,或其他有關
事項及未盡事宜之處,授權董事長依事實情況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4/10/30
2.發行股數:20,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4.發行總金額:200,000,000元整
5.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46元整
6.員工認股股數:2,000,000股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226.734062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1)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至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關辦理合併湊成一整股之認購,逾期未併湊者視為放棄。
(2)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份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部份,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14/11/16
13.最後過戶日:114/11/11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11/12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11/16
16.股款繳納期間:
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114/11/21~114/12/24
特定人繳款期間:114/12/25~115/1/2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114/10/30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華南商業銀行 信維分行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玉山商業銀行 大墩分行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0月17日
金管證發字第1140360539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他有關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主客觀環境
需要修正或調整,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事實發生日:114/10/30
2.公司名稱: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櫃買中心114年7月1日證櫃審字第1140063304號函
(1)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 (單位:仟元)
項目/月份 114年10月 114年11月 1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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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餘額 225,979 99,173 90,445
現金流入 820 0 0
現金流出 (127,626) ( 8,728) ( 12,549)
期末餘額 99,173 90,445 77,896
(2)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 (單位:仟元)
項目/月份 114年10月 114年11月 1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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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額度 NTD 15,000 15,000 15,000
已用額度 NTD 15,000 15,000 15,000
額度餘額 NTD 0 0 0
6.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LAUNXP INTERNATIONAL已於114年10月支付簽約金計美金390萬元予APLM,之後
則每個月支付延遲付款利息美金1萬元直至剩餘應付簽約金美金480萬元付訖為
止。已簽訂之授權合約並不會因未依約付款而有違約風險。
本公司已妥善規劃及控管可用剩餘資金,確保各項研發及臨床專案之進度如預
期執行,另擇適當時機辦理新的現金增資以因應後續相關資金需求。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10/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瓊貞 財務部資深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4/10/30
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會計主管自108/03/01起由陳瓊貞資深經理擔任,並於114/10/30審計委員會
及董事會通過任命。
1.事實發生日:114/10/30
2.公司名稱:路迦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櫃買中心於110年8月23日證櫃審字第1100062664號函辦理。
(1)預估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情形 (單位:仟元)
項目/月份 114年10月 114年11月 1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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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餘額 39,089 36,388 31,728
現金流入 13,939 12,384 12,566
現金流出 16,640 17,044 17,157
期末餘額 36,388 31,728 27,137
(2)本公司114年截至09月底止銀行可使用融資額度情形 (單位:仟元)
項目 幣別 融資額度 已用額度 未使用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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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借款 NTD 46,168 46,168 0
中期借款 NTD 15,165 15,165 0
短期借款 NTD 204,500 55,000 149,500
6.因應措施: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