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 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 113/12/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張惠玲 會計處處長/宏瞻資訊(股)公司會計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燿光 財務長/中華電信(股)公司會計處個家駐點
行動帳務處理科科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 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因應內部職務調整,原任會計主管張惠玲處長將於113/12/31卸任
7.生效日期:114/01/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業經113/12/30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 資訊安全長
2.發生變動日期: 113/12/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張文彬資通安全暨資訊服務部副總/中華電信(股)公司資安處副處長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侯智容總經理室生產力中心副總 /本公司政府暨企業應用事業部副總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 退休
6.異動原因:張文彬資訊安全長將於113/12/31退休
7.生效日期:114/01/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業經113/12/30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 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 113/12/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葛湘玟資源服務部資深處長/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工程研究所行政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 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4/01/01
8.其他應敘明事項:業經113/12/30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30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3/06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133號1樓101會議室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制定「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案
(2)制定「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申請股票上市案
(2)辦理初次上市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股權利案
(3)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2/05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3/0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1)行使期間:自114年02月19日至114年03月03日止
(2)電子投票平台:臺灣集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stockservices.tdcc.com.tw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2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及兼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
(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
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
會核准。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認購數量,應提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
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審計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再提董事會同意。
(四)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
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價格:
(1)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各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
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
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每股淨值。
(2)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若當
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依認股權
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三年 75 %
屆滿四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違反法律等
情事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質押、贈與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
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日恢復,但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利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不得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或法定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
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
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私募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
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定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最後交易日收
盤價)〕×(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
日按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不得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
合約書」。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依程序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
簽署,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經通知簽署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將相關內容及
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註銷。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生效,如於實際發行前修正,亦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
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授權董事長修訂之,並於次一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得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4年度新聘家事類移工一站式服務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計畫」標案業務,金額約新台幣3.76億元(含稅)
1.事實發生日:113/12/30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3/12/3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4年度新聘家事類移工
一站式服務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計畫」標案業務,取得訂單金額約新台幣3.76億元
(含稅)。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承諾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解除者不適用):無。
9.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增加營收及獲利。
10.具體目的:增加營收及獲利。
11.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實際營收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
揭露資訊與會計師查核財報數為主。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3/12/30
2.重要決議事項:
通過113年第二季財務報表案
通過113年第二季虧損撥補案
通過本公司擬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30
2.公司名稱: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案
6.因應措施:
(1) 本公司為改善財務結構及配合公司未來營運發展,擬依公司法第168條之一規定
辦理減少資本額以彌補累積虧損。
(2) 本公司截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974,688,340元,
擬辦理減少資本額新台幣1,312,040,150元以彌補累積虧損,銷除已發行股份
131,204,015股,減資比率約為44.1068105%,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662,648,19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股數為166,264,819股。
(3) 本案俟股東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
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每仟股減少441.068105股(即每仟股換發558.931895股)。
減資後換發未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減資換股股票停止過戶日前5日起至
停止過戶日前1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拼湊後
仍不足一股者,按面額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計算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4) 本次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嗣後因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減資
比例因此而須調整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5) 本次減資換發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
(6) 茲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公告減資事宜,凡本公司債權人對本公司減資案有異議者,請自本公告刊登後三十一日
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書面聲明書者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27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汐止廠業經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同意歇業登記,
惟未於辦理歇業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汙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司將於114年01月08日前改善完成。
4.處理過程: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鍰,並參加環境講習。
5.處分情形: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及處環境講習2小時。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150,000 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依相關程序作業將於114年01月08日前改善完成,
並加強管理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30
2.公司名稱: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13年12月30日得標「大溪水資源回收中心二期擴廠統包工程」之標案
(114年至116年)。此標案屬共同投標案,本公司為代表廠商,工程總金額為新台
幣318,970千元(含稅),本公司占比約53%。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詳細得標資訊投資人可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決標公告資訊。
(2)近期將與業主「桃園市政府水務局」簽訂合約。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傅懷廣/本公司研發部技術長/工研院研究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董事會通過任命案
7.生效日期:113/12/3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資訊安全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莊忠學/本公司財會部財務長/鄉林建設財會部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新任
6.異動原因:董事會通過任命案
7.生效日期:113/12/3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會計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3/12/3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莊忠學/本公司財會部財務長/鄉林建設財會部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姚程/本公司財會部經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3/12/30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3/12/30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會計主管異動。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3/12/30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13/12/30董事會決議通過
(1)通過本公司一一四年營運計畫內容。
(2)通過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內部稽核計畫。
(3)通過本公司續委任簽證會計師。
(4)通過本公司董事及重要經理人投保責任保險。
(5)通過本公司對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相關資料之審議,並就本次收購對本公司股東提供建議。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對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審議委員會結果
1.事實發生日:113/12/30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業於113年12月20日接獲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弋果文化」)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通知及公開收購申報書件,
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
被收購公司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
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進行查證與審議,
並就本次收購對本公司股東提供建議。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於113年12月30日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出席人員為
獨立董事徐士堅、獨立董事柯逸正、獨立董事朱日銓,
審議委員會查證情形說明如下:
A.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
本公司為查證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及檢附文件,
並審閱公開收購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等內容可知,
公開收購人係依據我國法令所設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兒童美語短期
補習班教育事業,經審視上述資訊,公開收購人之身分及意圖尚未見不當,
尚未發現公開收購人之身分有疑慮或財務狀況不佳之情形。
此外,公開收購人已出具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之承諾書且本次預定收購股數
之對價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全數匯入受委任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開
收購專戶,顯示收購人之身份尚無重大疑慮,且有財務能力支付本次公開收購對價。
B.公開收購條件公平性:
經審閱建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巫毓琪會計師對本公開收購案出具之
「極上教育諮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權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
評估本公司之普通股股權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33.16元至43.22元之間,
而本次公開收購人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
(即每股新台幣39.64元),落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性。
C.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之合理性:
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可知,公開收購人已出具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之承諾書,
將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公開收購人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為自有資金及金融機構貸款,公開收購人已委請偉新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許弘毅會計師
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對價能力確認書」,且指定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為受委任機構,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
故公開收購人之收購資金來源尚屬合理。
(2)經全體出席委員認為「弋果文化」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及合理性之原則,
故同意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公告及
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
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
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應賣與未參與應賣之風險。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對弋果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相關事宜說明
1.收到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13/12/30
2.現任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
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及數量:
職 稱/姓 名/本人持有股數/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股數
(1)董事長本人/邱文卿/303,010股/244,920股
(2)董事本人/超華投資有限公司/1,562,150股/0股
(3)董事之法人代表人/邱微華/367,380股/0股
(4)董事本人/庠宇投資有限公司/466,900股/0股
(5)董事之法人代表人/欽憶弘/207,270股/0股
(6)董事本人/劉冠德/514,790股/0股
(7)獨立董事本人/徐士堅/0股/0股
(8)獨立董事本人/柯逸正/0股/0股
(9)獨立董事本人/朱日銓/0股/0股
(10)持股超過10%之股東/超華投資有限公司/1,562,150股/0股
3.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應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姓名及
其所持理由:
(1)本公司法人董事庠宇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欽憶弘、董事劉冠德
與公開收購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簽署應賣承諾書,因有自身利害關係,
不參與本案之討論及表決。
(2)其餘全體出席董事認為「弋果文化」之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及合理性
之原則,故同意本公開收購案,惟籲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
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中所述參與應賣之風險,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
本建議僅供本公司股東參考,本公司股東應審慎評估並考量個別投資需求
及財務稅務等狀況,自行承擔參與應賣與未參與應賣之風險。
4.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化內容:無。
5.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有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企業
之股份種類、數量及其金額: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皆無持有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企業之股份。
6.其他相關重大訊息:
(1)本公司業於113年12月20日接獲弋果文化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通知
及公開收購申報書件。依照「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
被收購公司應設置審議委員會,就本次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
收購條件公平性,及收購資金來源合理性進行查證與審議,並就本次收購
對本公司股東提供建議。查證情形說明如下:
A.公開收購人之身分與財務狀況:
本公司為查證公開收購人身分與財務狀況,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及檢附文件,
並審閱公開收購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等內容可知,
公開收購人係依據我國法令所設立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兒童美語
短期補習班教育事業,經審視上述資訊,公開收購人之身分及意圖尚未見不當,
尚未發現公開收購人之身分有疑慮或財務狀況不佳之情形。
此外,公開收購人已出具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之承諾書且本次預定收購股數
之對價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全數匯入受委任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開
收購專戶,顯示收購人之身份尚無重大疑慮,且有財務能力支付本次公開收購對價。
B.收購條件公平性:
經審閱建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巫毓琪會計師對本公開收購案出具之
「極上教育諮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權價格合理性之獨立專家意見書」
評估本公司之普通股股權合理價格應介於每股新台幣33.16元至43.22元之間,
而本次弋果文化對本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價格(即每股新台幣39.64元),
落於前述收購條件公平性意見書所載之每股價值區間,
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應尚符合公平性。
C.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之合理性:
依據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可知,公開收購人已出具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之承諾書,
將於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負履行支付對價義務,公開收購人弋果文化
為自有資金及金融機構貸款,公開收購人皆已委請偉新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許弘毅會計師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對價能力確認書」,
且指定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受委任機構,授權受委任機構為支付本次
收購對價得逕行請求行使並指示撥款,故公開收購人之收購資金來源尚屬合理。
(2)請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人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查詢公開收購說明書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為mops.twse.com.tw。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某機構簽訂新一代胜(月太)彈導藥物複合體技術授權合約。
1.事實發生日:113/12/30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擬與某機構簽訂新一代胜(月太)彈導藥物複合體技術授權合約,今董事會通
過授權本公司陳國統監察人全權處理合約簽署相關事宜。
(2)目前基於雙方之保密約定,相關機密內容包括:簽約合作對象、給付價金之金
額,待合約正式簽訂後將另行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113/12/30
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醫務長。
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洪旭昇/醫務長/必治妥施貴寶全球醫藥事務處中國及亞洲區處長。
5.異動原因:新任
6.新任生效日期:114/02/03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代重要子公司HandaPharma,Inc.公告新增對其子公司HandaTherapeutics,LLC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3/12/2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Handa Therapeutics, LLC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Handa Therapeutics, LLC 為Handa Pharma, Inc100%直接持有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58,709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818,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818,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為取得癌症用藥之相關資產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27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0
5.計息方式:
年利率5.68%
6.還款之:
(1)條件:
二年內償還
(2)日期:
自實際貸放日起算二年內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850,72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29.32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資金貸與金額為USD2,500萬元整,匯率換算為USD/NTD:32.72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新增對重要子公司HandaPharma,Inc.資金貸與金額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標準
1.事實發生日:113/12/2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Handa Pharma, Inc.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Handa Pharma, Inc.為本公司100%直接持有之重要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160,49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96,32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96,32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資金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324,5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87,411
5.計息方式:
年利率5.68%
6.還款之:
(1)條件:
一年內償還
(2)日期:
自實際貸放日起算一年內償還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96,32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6.77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資金貸與金額為USD600萬元整,匯率換算為USD/NTD:32.72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