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未)公司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3/032.股東會召開日期:98/05/213.股東會召開地點:本公司(新竹縣湖口鄉新興路458-9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營業報告。(2)本公司監察人審查九十七年度決算表冊之查核報告。(3)本公司前次私募有價證券案執行狀況報告。(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三).討論事項:(1)本公司九十七年度虧損撥補案。(2)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四).選舉事項:(1)本公司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8/03/23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8/05/21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改選提名案1.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一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2.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本公司獨立董事係採提名制,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超過二人。3.受理處所: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公司(新竹縣湖口鄉新興路458-9號)。4.受理期間:自98年3月18日至98年3月27日止。
公告本公司簽訂97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存儲專戶及代收股款專戶 1.事實發生日:98/01/122.契約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3.與公司關係:委託代收股款及存儲價款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8/01/12~98/03/11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代收股款及存儲價款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二款辦理公告。2.委託代收股款行庫:彰化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3.委託存儲專戶行庫:第一商業銀行關西分行。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97/12/312.發行股數:20,000,0003.每股面額:104.發行總金額:200,000,0005.發行價格:106.員工認購股數:2,000,0007.原股東認購比例:每仟股認購154.258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無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洽特定人名單提至董事會討論。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營運週轉金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98/01/2813.最後過戶日:98/01/23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8/01/24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8/01/2816.股款繳納期間:98/02/12~03/11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待確認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待確認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待確認2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12/24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之主辦承銷商富邦證券,因故不再擔任本公司主辦承銷商,在目前金融風暴肆虐下,證券承銷商普遍因虧損累累而進行重新整編,本公司在此惡劣之金融環境下,一時無法覓得接任之主辦承銷商。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無主辦承銷商時,本公司必須在興櫃市場停止交易,故本公司股票依財團法人櫃台買賣中心之公告,將於97年12月30日開始在興櫃市場停止交易,如在三個月內本公司覓得主辦承銷商,本公司將向財團法人櫃台買賣中心申請恢復交易,對於股東所造成之不便,本公司特此表達萬分之歉意。6.因應措施:積極覓得主辦承銷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九十七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97/12/05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20,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200,000,000元6.發行價格:新台幣10元7.員工認購或配發股數:2,00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18,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認購154.258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洽特定人名單提至董事會討論。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營運週轉13.其他應敘明事項:增資基準日俟本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訂並公告之。
1.事實發生日:97/10/21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利用鹼製程所產出之太陽能電池平均轉換效率達17.45%。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7/10/03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800個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8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已上市櫃時適用之)或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興櫃時適用之)。若前述收盤價格或淨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六年;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1.事實發生日:97/09/22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所生產之單晶矽太陽能電池平均轉換效率已高於16.8%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09/09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97年度現金增資股款新台幣360,000,000元已於97年9月8日全數收足(2)本公司並訂定97年9月8日為發行新股基準日
1.事實發生日:97/09/08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97年4月1日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訂定為97年9月8日。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新股之股票發放日俟完成相關手續後,屆時另行通知並公告
公告本公司全體董監事放棄認購97年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 1/2以上,洽由特定人認購相關事宜1.事實發生日:97/09/082.董監事放棄認購原因:理財規劃3.董監事姓名、放棄認購股數及其占得認購股數之比率:===================== ============= =============董監事姓名 放棄認講股數 放棄認購比率===================== ============= =============羅家慶 206,842 40.81%蔡清彥 0 0.00%陳榮華 26,422 100.00%盧敏機 169,424 100.00%謝煥邦 86,817 30.27%胡仲孚 160,280 100.00%Huge Leader Limited 692,157 100.00%陳玉河 0 0.00%倪仁禧 0 0.00%彭元振 48,911 100.00%台灣苯乙烯工業(股)公司 169,424 100.00%鄒宓富 17,786 100.00%===================================================4.特定人姓名及其認購股數:由尚緣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等人認購共計3,199,103股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更正公告本公司矽砂精煉案之設備合約說明 (更正說明三、資產保全措施第三段...97年8月28日之董事會).事實發生日:97/09/02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證櫃審字第0970101384號函來文說明如下:一、預付設備款原因由本公司以向中華晶公司購買設備方式,間接委由製造方建置設備,製造方之人員則負責從事矽砂精煉之各項設備及技術之開發,本矽砂精煉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因本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製造方負責設計、製造設備,並負責設定製程參數及試、量產,俟設備及技術開發成功後,製造方再將設備運抵本公司,製造方應負責教導我方量產之製造相關技術。本公司認為本矽砂精煉計畫,對本公司具有極為重大之意義,設備及技術開發完成後,本公司可以自行生產低成本之原料,提升國際競爭力,又可穩固料源,確保不受上游缺料之苦,增加產量,為股東創造最大利潤。另外,因為台灣尚缺矽砂精煉產業,所以本案對台灣之太陽能產業未來之整體發展,亦將有劃時代的貢獻與意義。本公司鑒於上述原因,願依設備建置及試產之進度分期預付設備款。二、預付設備款金額本案設備合約總金額美金285萬元,截至97年 6月底止,本公司已預付本案設備款美金210萬元。三、資產保全措施本公司於95年12月8日與中華晶公司(賣方)及Q 公司(製造方) 簽訂矽砂精煉設備購買合約時,製造方稱其研究人員在數十年前,即已成功地在實驗室採熱碳還原法及定向凝固法,製造出合於太陽能電池當作原料之多晶矽,而當時世界上傳聞有美國之Dow Corning及挪威之 Elkem以類似之方法從事矽砂精煉,本公司認為製造方極有機會成功,因而與之達成共同開發設備及技術之協議,並於合約中明定成功後我方具有台灣地區十年之獨家技術使用權。本公司認為製造方人員雖具實驗室成功經驗,但量產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之風險,故於合約中明定本案製造方,若無法於合約期間內完成每月 0.7公噸太陽能多晶矽之生產,製造方應賠償本公司等值 210萬美金之單晶氧化鋅或其他設備或原料,同時為了加強製造方履約之意願及避免本公司向製造方求償失敗,特於合約中明定由賣方共同擔保。本約合作至今進行順利,製造方所製造之熱碳爐已能生產出合約規範之多晶矽,惟因目前採人工備料,人工所準備之原料有限,尚無法滿足達到合約內每月生產 0.7公噸太陽能多晶矽之驗收標準,自動備料機目前正建構中。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對於本合作計畫深具信心,但認為本矽砂精煉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難免具有一定程度之失敗風險,因此於97年 8月28日之董事會中作成臨時動議案,決議若本案之賣方及製造方無法依約執行造成違約時,本公司將依合約規定向製造方要求賠償單晶氧化鋅,若Q 公司未能履行賠償等值之單晶氧化鋅,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向賣方及製造方要求等額之賠償,若法律途徑仍無法取得賠償,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同意將本合約所發生之最大風險美金 285萬元全數轉列為本公司之費用或損失。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券商說明:依據太陽光公司之說明,及其與中華晶科技(股)公司及 Q公司所簽訂之矽砂精煉設備及技術開發合約,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之性質,若開發成功有助料源的掌握,依97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截至97年 6月30日止,已支付予中華晶五期款項總計美金2,100仟元、折合新台幣69,262仟元,該公司帳列預付設備款。因該公司尚未規劃申請上市,故本承銷商尚無須至 Q公司進行實地訪查等必要之查核程序。故依據該公司所述,該矽砂精煉設備及技術合作開發案之熱碳還原爐、定向凝固法等矽砂精煉設備已初步裝置完成,並經會計師發函詢證,該設備亦在 Q公司,依該公司表示期間已多次派員參與計劃設備之生產、組裝、試車等,技術合作開發案仍有效持續進行中。另參酌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中華晶科技(股)公司及該公司委託中華徵信所對Q公司所出具之徵信報告,資本額分別為新台幣200萬元及1萬盧布,若該設備及技術合作開發案不成功,中華晶公司及Q公司依約須賠償太陽光公司210萬美元等值之單晶氧化鋅。依資料顯示並經評估,若此合作案失敗,依該公司所述若依約中華晶公司及 Q公司無法履行賠償等值之單晶氧化鋅,將循求法律途徑要求等額賠償,惟以中華晶公司及Q公司之資本額並無十足償債能力。========================================================會計師說明:依據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方製造商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簽
1.事實發生日:97/09/01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證櫃審字第0970101384號函來文說明如下:一、預付設備款原因由本公司以向中華晶公司購買設備方式,間接委由製造方建置設備,製造方之人員則負責從事矽砂精煉之各項設備及技術之開發,本矽砂精煉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因本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製造方負責設計、製造設備,並負責設定製程參數及試、量產,俟設備及技術開發成功後,製造方再將設備運抵本公司,製造方應負責教導我方量產之製造相關技術。本公司認為本矽砂精煉計畫,對本公司具有極為重大之意義,設備及技術開發完成後,本公司可以自行生產低成本之原料,提升國際競爭力,又可穩固料源,確保不受上游缺料之苦,增加產量,為股東創造最大利潤。另外,因為台灣尚缺矽砂精煉產業,所以本案對台灣之太陽能產業未來之整體發展,亦將有劃時代的貢獻與意義。本公司鑒於上述原因,願依設備建置及試產之進度分期預付設備款。二、預付設備款金額本案設備合約總金額美金285萬元,截至97年 6月底止,本公司已預付本案設備款美金210萬元。三、資產保全措施本公司於95年12月8日與中華晶公司(賣方)及Q 公司(製造方) 簽訂矽砂精煉設備購買合約時,製造方稱其研究人員在數十年前,即已成功地在實驗室採熱碳還原法及定向凝固法,製造出合於太陽能電池當作原料之多晶矽,而當時世界上傳聞有美國之Dow Corning及挪威之Elkem以類似之方法從事矽砂精煉,本公司認為製造方極有機會成功,因而與之達成共同開發設備及技術之協議,並於合約中明定成功後我方具有台灣地區十年之獨家技術使用權。本公司認為製造方人員雖具實驗室成功經驗,但量產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之風險,故於合約中明定本案製造方,若無法於合約期間內完成每月 0.7公噸太陽能多晶矽之生產,製造方應賠償本公司等值 210萬美金之單晶氧化鋅或其他設備或原料,同時為了加強製造方履約之意願及避免本公司向製造方求償失敗,特於合約中明定由賣方共同擔保。本約合作至今進行順利,製造方所製造之熱碳爐已能生產出合約規範之多晶矽,惟因目前採人工備料,人工所準備之原料有限,尚無法滿足達到合約內每月生產 0.7公噸太陽能多晶矽之驗收標準,自動備料機目前正建構中。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對於本合作計畫深具信心,但認為本矽砂精煉案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專案,難免具有一定程度之失敗風險,因此於98年 8月28日之董事會中作成臨時動議案,決議若本案之賣方及製造方無法依約執行造成違約時,本公司將依合約規定向製造方要求賠償單晶氧化鋅,若Q 公司未能履行賠償等值之單晶氧化鋅,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向賣方及製造方要求等額之賠償,若法律途徑仍無法取得賠償,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同意將本合約所發生之最大風險美金 285萬元全數轉列為本公司之費用或損失。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券商說明:依據太陽光公司之說明,及其與中華晶科技(股)公司及 Q公司所簽訂之矽砂精煉設備及技術開發合約,本質上屬於設備及技術開發之性質,若開發成功有助料源的掌握,依97年上半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截至97年 6月30日止,已支付予中華晶五期款項總計美金2,100仟元、折合新台幣69,262仟元,該公司帳列預付設備款。因該公司尚未規劃申請上市,故本承銷商尚無須至 Q公司進行實地訪查等必要之查核程序。故依據該公司所述,該矽砂精煉設備及技術合作開發案之熱碳還原爐、定向凝固法等矽砂精煉設備已初步裝置完成,並經會計師發函詢證,該設備亦在 Q公司,依該公司表示期間已多次派員參與計劃設備之生產、組裝、試車等,技術合作開發案仍有效持續進行中。另參酌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中華晶科技(股)公司及該公司委託中華徵信所對Q公司所出具之徵信報告,資本額分別為新台幣200萬元及1萬盧布,若該設備及技術合作開發案不成功,中華晶公司及Q公司依約須賠償太陽光公司210萬美元等值之單晶氧化鋅。依資料顯示並經評估,若此合作案失敗,依該公司所述若依約中華晶公司及 Q公司無法履行賠償等值之單晶氧化鋅,將循求法律途徑要求等額賠償,惟以中華晶公司及Q公司之資本額並無十足償債能力。========================================================會計師說明:依據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說明,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方製造商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簽約購買矽砂精煉設備合約,截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美金 210<
1.事實發生日:97/08/222.契約相對人:經濟部工業局龍德工業區服務中心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7/08/22~117/08/22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承租利澤工業區頂寮段共 7筆地號土地,面積計59,355.87平方公尺,承租期間共計20年。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本土地承租案係供矽砂精煉建廠及太陽能電池擴廠之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承租案業經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第 393次審查會」審查核准通過,並於97/08/22完成簽約及公證手續。
1.事實發生日:97/08/19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97年度現金增資經本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展延現金增資繳款期限三個月,並經金管會97年8月14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41028號核准在案,預計現金增資募集期限至97年9月12日前完成募資計畫。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本人為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負責人,本公司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 5月 8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19669號函,辦理九十七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繳款募集資金作業。因客觀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於三個月內募集完成,業經本公司97年 8月 1日董事會決議,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展延繳款期限三個月至97年 9月12日,俾使本公司獲致充足時間募足資金,以利營運。若員工、原始股東或認股人可提出合理或具體理由證明其權利因本公司本次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受損者,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公司負責人:羅家慶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新興路458-9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ㄧ日========================================================補償辦法本公司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新股在案,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7年05月08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19669號函,辦理九十七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繳款募集資金作業。惟因客觀環境影響無法順利募集完成,經本公司97年8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擬延長本次現金增資之繳款期限三個月至97年9月12日。若因本公司展延募集期限,致員工、原始股東或認股人之權益因此受損者,本公司願依照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2.65%加計利息返還已繳納股款,以負賠償之責任。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羅家慶統一編號:28318416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新興路458-9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ㄧ日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97/05/092.發行股數:10,000,000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發行總金額:100,000,0005.發行價格:新台幣36元6.員工認購股數:1,000,0007.原股東認購比例:每仟股認購84.358股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無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97/06/0113.最後過戶日:97/05/27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7/05/28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7/06/0116.股款繳納期間:97/06/05~97/6/12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待確認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待確認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待確認2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97/04/01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無。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與Asahi於96年10月16日簽訂購料合約總金額為USD1,930,000,並於96年10月16日公開資訊觀測站發佈重大訊息,該款項於96年10月19日匯出依合約所定之交期並未如期履行交貨之義務,經與Asahi協商終止合約並協議分三次退回款項,期限至97年3月31日止,截至97年3月31日止尚有USD1,552,500尚未退回。本公司依會計保守原則,先於96年度列為損失,爾後收回部分再認列為其他收入。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持續要求該供應商退款,並將與律師商議後,進行適當之法律行動。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97/04/012.股東會召開日期:97/04/18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育樂中心第一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營業報告。(2)本公司監察人審查九十六年度決算表冊之查核報告。(3)本公司以科技類股申請公司上市報告。(4)本公司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三).討論事項:(1)本公司九十六年度虧損撥補案。(2)本公司擬請全體股東放棄初次上市前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開承銷之認股權利案。(3)本公司擬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4)本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東享受租稅優惠選擇案。(5)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四).選舉事項:(1)本公司增選董事及監察人各乙席案。(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7/02/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7/04/187.其他應敘明事項:96年度原公告虧損新台幣212,776仟元,因認列購料違約損失調整至虧損新台幣263,462仟元。(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97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受理期間擬定於97年02月01日至97年02月12日止,受理地點:新竹縣湖口鄉新興路458-9號(2)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仍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718-6211。
1.董事會決議日期:97/04/01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10,000,000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發行總金額:100,000,000元6.發行價格:新台幣36元7.員工認購或配發股數:1,000,000股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認購84.358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營運週轉及支付長期購料預付款13.其他應敘明事項:增資基準日俟本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訂並公告之。
1.董事會決議日期:97/03/082.股東會召開日期:97/04/18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工育樂中心第一會議室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營業報告。(2)本公司監察人審查九十六年度決算表冊之查核報告。(3)本公司以科技類股申請公司上市報告。(4)本公司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九十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三).討論事項:(1)本公司九十六年度虧損撥補案。(2)本公司擬請全體股東放棄初次上市前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開承銷之認股權利案。(3)本公司擬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4)本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股東享受租稅優惠選擇案。(5)本公司擬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案。(四).選舉事項:(1)本公司增選董事及監察人各乙席案。(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7/02/19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7/04/18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97年股東常會股東提案受理期間擬定於97年02月01日至97年02月12日止,受理地點:新竹縣湖口鄉新興路458-9號(2)開會通知書將於股東常會前三十日寄發各股東,屆時仍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姓名及詳細地址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718-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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