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緯航太科技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申請美國發明專利「無人機降落傘降落方法及系 統」(Parachute Landing Methods And Systems For A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已獲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核准。
1.事實發生日:112/09/08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本公司申請美國發明專利
「無人機降落傘降落方法及系統」(Parachute Landing Methods
And Systems For A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已獲美國專利商
標局(USPTO)核准。美國專利申請號US 16/243069,申請日西元
2019年01月0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為強化無人機執行任務時的失效保護機制,在因應緊急異常狀況下
,仍能有效保護無人機系統與酬載,提高對地面的飛安保障,本專
利技術之特殊設計的無人機降落傘系統,以智慧感測與程序機制自
動化,協調動力系統關閉與釋放降落傘的創新方法,確保降落傘釋
出時,不致與螺槳纏絞而導致無人機墜毀,可提升無人機降落後安
全回收的機率。
本發明技術已取得中華民國發明專利(TWI688520B)、日本發明專利
(日本特許出願番號:特願2020-537535),並申請PCT專利(公開號
WO2019134714A1),其中數個東南亞國家專利申請案正在審查中。
1.事實發生日:112/09/08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本公司申請美國發明專利
「無人機降落傘降落方法及系統」(Parachute Landing Methods
And Systems For A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已獲美國專利商
標局(USPTO)核准。美國專利申請號US 16/243069,申請日西元
2019年01月0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為強化無人機執行任務時的失效保護機制,在因應緊急異常狀況下
,仍能有效保護無人機系統與酬載,提高對地面的飛安保障,本專
利技術之特殊設計的無人機降落傘系統,以智慧感測與程序機制自
動化,協調動力系統關閉與釋放降落傘的創新方法,確保降落傘釋
出時,不致與螺槳纏絞而導致無人機墜毀,可提升無人機降落後安
全回收的機率。
本發明技術已取得中華民國發明專利(TWI688520B)、日本發明專利
(日本特許出願番號:特願2020-537535),並申請PCT專利(公開號
WO2019134714A1),其中數個東南亞國家專利申請案正在審查中。
1.事實發生日:112/08/08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經112/08/01董事會決議112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發行
總股數為普通股5,69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25元,合計新台幣
142,250,000元,業已於112年08月08日收足股款。
(2)增資基準日為112年08月0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對象及與本公司之關係等其他重要說
明事項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私募專區查詢。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經112/08/01董事會決議112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發行
總股數為普通股5,69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25元,合計新台幣
142,250,000元,業已於112年08月08日收足股款。
(2)增資基準日為112年08月0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對象及與本公司之關係等其他重要說
明事項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私募專區查詢。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續辦111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 有價證券案
1.事實發生日:112/08/01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1年6月24日股東常會通過於不超過60,000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或於不超過新台幣6 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並於股東常會
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5次辦理。
(2)上述私募有價證券案,截至目前已完成辦理四次現金增資普通股共計16,988,000股,
因發行期限已屆期故不續辦。
3.因應措施:於股東常會提出報告案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8/01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1年6月24日股東常會通過於不超過60,000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或於不超過新台幣6 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並於股東常會
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5次辦理。
(2)上述私募有價證券案,截至目前已完成辦理四次現金增資普通股共計16,988,000股,
因發行期限已屆期故不續辦。
3.因應措施:於股東常會提出報告案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8/01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8/0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5,69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公司業經民國112年6月28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之需求,於不超過100,000仟
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10億元之額度內辦理
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本次(第1次)擬募資5,69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依112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以不
得低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
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
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
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
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參酌國內市場狀況,於符合股東會決議
之授權範圍,訂定普通股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5元,發行價格
未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
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
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
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2/08/01
(11)參考價格:31.07元
(12)實際私募價格:25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向金管
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
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
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10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
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自112年08月02日至112年08月15日止。
(2)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1.事實發生日:112/07/21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股票登錄興櫃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強化企業競爭力及永續發展,本公司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提出登錄興櫃申請。
(2)有關登錄興櫃股票之相關事宜,擬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全
權處理,並依實際狀況於適當時機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股票登錄興櫃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為強化企業競爭力及永續發展,本公司擬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提出登錄興櫃申請。
(2)有關登錄興櫃股票之相關事宜,擬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全
權處理,並依實際狀況於適當時機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2/07/21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第三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第三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姚文亮先生。
(2)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112年6月28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第三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第三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姚文亮先生。
(2)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112年6月28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
1.事實發生日:112/07/2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副總經理任命案。
3.因應措施:
(1)人員變動別:副總經理。
(2)發生變動日期:112/07/2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楊福正。生產部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
「新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08/01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副總經理任命案。
3.因應措施:
(1)人員變動別:副總經理。
(2)發生變動日期:112/07/21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不適用。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楊福正。生產部副總經理。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
「新任」):新任。
(6)異動原因:新任。
(7)生效日期:112/08/01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2/07/21
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4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47478號@函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
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份條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及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送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從屬公
司員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二)屬前項1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
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單位前10%者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
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
事身分且亦未具有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
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1.事實發生日:112/07/21
2.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4日金管證發字
第1120347478號@函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
本公司董事會修訂「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份條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及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送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從屬公
司員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
(二)屬前項1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
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單位前10%者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
十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
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
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
事身分且亦未具有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
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1.事實發生日:112/07/21
2.發生緣由:公司法人董事泰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代表人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生變動日期:112/07/21
(2)法人名稱:泰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戴季全
(4)舊任者簡歷:本公司董事
(5)新任者姓名:詹英傑
(6)新任者簡歷: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發長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8)原任期:111/06/24至114/06/23
(9)新任生效日期:112/07/2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公司法人董事泰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代表人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生變動日期:112/07/21
(2)法人名稱:泰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戴季全
(4)舊任者簡歷:本公司董事
(5)新任者姓名:詹英傑
(6)新任者簡歷: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研發長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8)原任期:111/06/24至114/06/23
(9)新任生效日期:112/07/2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泰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振義
(2)董事: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及其代表人林俊達
(3)董事:陳清隆
(4)獨立董事:姚文亮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2/06/28~114/06/23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表決結果:贊成權數36,079,783權,佔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36,586,783權的98.61% 。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泰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振義
(2)董事: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及其代表人林俊達
(3)董事:陳清隆
(4)獨立董事:姚文亮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2/06/28~114/06/23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表決結果:贊成權數36,079,783權,佔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36,586,783權的98.61% 。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6/28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第二屆審計委員會成員異動
3.因應措施:
(一)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二)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三)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姚文亮:威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四)異動情形:新任
(五)異動原因:補選一席
(六)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2/06/28~114/06/23
(七)新任生效日期:112/06/28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第二屆審計委員會成員異動
3.因應措施:
(一)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二)舊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三)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姚文亮:威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四)異動情形:新任
(五)異動原因:補選一席
(六)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2/06/28~114/06/23
(七)新任生效日期:112/06/28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12/06/28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董事/余致義
(2)董事/張瑞隆
(3)董事/吳建億
(4)董事/張克華
(5)獨立董事/江雲松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董事/陳清隆
(2)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耀泉
(3)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余致義
(4)董事/玄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瑞隆
(5)董事/圭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億
(6)董事/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俊達
(7)董事/經緯羅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董事/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9)獨立董事/姚文亮
4.異動原因:補選及增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陳清隆【1,770,000股】
(2)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耀泉【1,000,000股】
(3)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余致義【1,000,000股】
(4)董事/玄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瑞隆【50,000股】
(5)董事/圭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億【50,000股】
(6)董事/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俊達【8,000股】
(7)董事/經緯羅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8)董事/凱月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股】
(9)獨立董事/姚文亮【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2/06/28~114/06/23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28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5/11。
9.其他應敘明事項:4席董事及1席獨立董事辭任,依規定補選5席,並增選4席董事。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
(1)董事/余致義
(2)董事/張瑞隆
(3)董事/吳建億
(4)董事/張克華
(5)獨立董事/江雲松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
(1)董事/陳清隆
(2)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耀泉
(3)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余致義
(4)董事/玄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瑞隆
(5)董事/圭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億
(6)董事/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俊達
(7)董事/經緯羅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董事/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9)獨立董事/姚文亮
4.異動原因:補選及增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
(1)董事/陳清隆【1,770,000股】
(2)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耀泉【1,000,000股】
(3)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余致義【1,000,000股】
(4)董事/玄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瑞隆【50,000股】
(5)董事/圭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億【50,000股】
(6)董事/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俊達【8,000股】
(7)董事/經緯羅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8)董事/凱月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股】
(9)獨立董事/姚文亮【0股】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2/06/28~114/06/23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28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5/11。
9.其他應敘明事項:4席董事及1席獨立董事辭任,依規定補選5席,並增選4席董事。
1.事實發生日:112/06/28
2.發生緣由:公司法人董事凱月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代表人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生變動日期:112/06/28
(2)法人名稱: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3)新任者姓名:周嘉惠
(4)新任者簡歷: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長
(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
(6)原任期:112/06/28至114/06/23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28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公司法人董事凱月股份有限公司改派代表人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發生變動日期:112/06/28
(2)法人名稱: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3)新任者姓名:周嘉惠
(4)新任者簡歷: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長
(5)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
(6)原任期:112/06/28至114/06/23
(7)新任生效日期:112/06/28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6/28
2.發生緣由:
壹、股東常會日期:112年06月28日
貳、重要決議事項:
一、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本公司民國111年度虧損撥補案暨不分派股利案
二、討論事項:
(一)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二)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三)通過本公司擬擇一或併同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
三、選舉事項:
(一)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補選案,新任董事名單如下:
(1)董事/陳清隆
(2)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耀泉
(3)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余致義
(4)董事/玄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瑞隆
(5)董事/圭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億
(6)董事/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俊達
(7)董事/經緯羅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董事/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9)獨立董事/姚文亮
四、其他事項:
(一)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壹、股東常會日期:112年06月28日
貳、重要決議事項:
一、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本公司民國111年度虧損撥補案暨不分派股利案
二、討論事項:
(一)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二)通過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三)通過本公司擬擇一或併同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
三、選舉事項:
(一)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補選案,新任董事名單如下:
(1)董事/陳清隆
(2)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耀泉
(3)董事/海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余致義
(4)董事/玄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張瑞隆
(5)董事/圭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建億
(6)董事/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俊達
(7)董事/經緯羅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董事/凱月股份有限公司
(9)獨立董事/姚文亮
四、其他事項:
(一)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新增股東會議案)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新增股東會議案)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7
二、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28
三、股東會召開地點: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43號3樓
(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案
2.本公司民國11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案
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案
4.本公司民國111年度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報告案
5.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案
6.修訂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7.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案
8.修訂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本公司111年度虧損撥補暨不分派股利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新增議案)
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本公司擬擇一或併同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
公司債案(新增議案)
(四)選舉事項
1.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補選案(新增議案)
(五)其他議案
1、解除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新增議案)
(六)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30
六、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28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自112年4月28日至112年5月8日止受理股東
提名提案。受理處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6號10樓。
二、依本公司章程及發行甲種特別股權利義務之規定,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
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
決權,本次股東會尚無涉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
三、甲種特別股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112年4月30日至112年6月28日。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新增股東會議案)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7
二、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28
三、股東會召開地點: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43號3樓
(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案
2.本公司民國11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案
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案
4.本公司民國111年度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報告案
5.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案
6.修訂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7.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案
8.修訂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本公司111年度虧損撥補暨不分派股利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新增議案)
2.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本公司擬擇一或併同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
公司債案(新增議案)
(四)選舉事項
1.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補選案(新增議案)
(五)其他議案
1、解除本公司董事及獨立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新增議案)
(六)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30
六、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28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自112年4月28日至112年5月8日止受理股東
提名提案。受理處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6號10樓。
二、依本公司章程及發行甲種特別股權利義務之規定,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
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
決權,本次股東會尚無涉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
三、甲種特別股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112年4月30日至112年6月28日。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發放股利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發放股利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將依法提報112年度股東常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3.因應措施:將依法提報112年度股東常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2/04/27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江雲松(反對)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內控管理辦法『備底存貨呆滯損失提列政策』。
案由:投資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江雲松對於【修訂本公司內控管理辦法『備底存貨呆滯損失提列政策』】
及【投資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表達反對意見。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反對意見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2/04/27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江雲松(反對)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內控管理辦法『備底存貨呆滯損失提列政策』。
案由:投資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獨立董事江雲松對於【修訂本公司內控管理辦法『備底存貨呆滯損失提列政策』】
及【投資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表達反對意見。
3.因應措施:除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外,本公司會將反對意見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擇一或併同辦理私募普通股 或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案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以因應未
來營運所需,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之需求,於不超過
100,000 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
10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
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3.因應措施: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案所稱之參考價格指實際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理論價格則係考量發行條件
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
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
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轉換價格及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
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3)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擬授權
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
之,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價
格訂定應屬合理。
(4)若因累積虧損或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轉換價格或發行價
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
市場價格狀況,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之必要
,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及合理。若有轉換價格或發行價格低於
面額之情形者,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未來將視
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以減資、盈餘、資本公積或
其他法定方式彌補虧損。
二、應募人選擇方式:本案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
接或間接助益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為首要考量;洽定特定
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三、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
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
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
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
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四、預計辦理私募額度:於112年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分
次辦理,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於不超過100,000仟股額度內辦
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10 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
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五、辦理私募之各次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充實營運資金,強化
公司財務結構及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案之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
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
二、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辦法、實際發
行價格、發行條件、發行期間、發行日期、發行金額、轉換價格、計
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暨其他一
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
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暨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全權處理一
切發行相關事宜。
三、除前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四、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擬提請董事會通過並提送股東會
公決。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強化財務結構,以因應未
來營運所需,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之需求,於不超過
100,000 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
10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
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3.因應措施: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案所稱之參考價格指實際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理論價格則係考量發行條件
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
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
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轉換價格及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
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3)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擬授權
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
之,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價
格訂定應屬合理。
(4)若因累積虧損或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轉換價格或發行價
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
市場價格狀況,係為順利募得資金,有利公司長遠穩定成長之必要
,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必要及合理。若有轉換價格或發行價格低於
面額之情形者,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未來將視
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提報董事會決議,以減資、盈餘、資本公積或
其他法定方式彌補虧損。
二、應募人選擇方式:本案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
接或間接助益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定人為首要考量;洽定特定
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三、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
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
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
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
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四、預計辦理私募額度:於112年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分
次辦理,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於不超過100,000仟股額度內辦
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10 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
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五、辦理私募之各次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充實營運資金,強化
公司財務結構及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案之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
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
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
二、本案各項私募有價證券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辦法、實際發
行價格、發行條件、發行期間、發行日期、發行金額、轉換價格、計
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暨其他一
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酌情勢,並依據
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暨因應市場客觀環境作必要之變更,全權處理一
切發行相關事宜。
三、除前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
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四、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擬提請董事會通過並提送股東會
公決。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
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12年度第
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
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及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薪
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從屬公司員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
公司董事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前項1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單位前10%者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三、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額為8,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1000股。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8,0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一)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二)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三)發行日於上市或上櫃掛牌日後: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含)行使認股
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30日內由繼承人
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五)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
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復職日起恢復其認股權利,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與解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
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不得於事後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
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本次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讓他
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
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定之。
3、每股時價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3)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不得低
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每股時價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3)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三、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按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
新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
之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五個營業日
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財務單位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買
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
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八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九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依其所適用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本公司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法定發行程序後,認股權人經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書後
,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或洩漏被授予認股憑證
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簽署契約書、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由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第十二條 其它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
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可
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
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12年度第
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
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及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薪
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從屬公司員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
公司董事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前項1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單位前10%者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三、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額為8,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1000股。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8,0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一)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二)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三)發行日於上市或上櫃掛牌日後: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含)行使認股
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30日內由繼承人
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五)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
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復職日起恢復其認股權利,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與解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
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不得於事後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
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本次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讓他
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
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定之。
3、每股時價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3)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不得低
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每股時價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3)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三、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按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
新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
之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五個營業日
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財務單位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買
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
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八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九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依其所適用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本公司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法定發行程序後,認股權人經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書後
,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或洩漏被授予認股憑證
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簽署契約書、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由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第十二條 其它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
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可
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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