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緯航太科技(公)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
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12年度第
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
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及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薪
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從屬公司員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
公司董事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前項1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單位前10%者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三、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額為8,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1000股。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8,0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一)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二)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三)發行日於上市或上櫃掛牌日後: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含)行使認股
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30日內由繼承人
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五)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
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復職日起恢復其認股權利,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與解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
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不得於事後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
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本次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讓他
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
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定之。
3、每股時價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3)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不得低
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每股時價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3)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三、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按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
新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
之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五個營業日
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財務單位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買
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
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八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九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依其所適用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本公司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法定發行程序後,認股權人經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書後
,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或洩漏被授予認股憑證
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簽署契約書、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由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第十二條 其它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
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可
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12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
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112年度第
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之正職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職
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及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薪
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始能授予認股權證。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從屬公司員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
公司董事身分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前項1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單位前10%者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三、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
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第四條 發行總數
發行總數額為8,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1000股。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8,0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一)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前: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本公司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並應洽會計師對發行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二)發行日於興櫃掛牌日後: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得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三)發行日於上市或上櫃掛牌日後:
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
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含)行使認股
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應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30日內由繼承人
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五)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
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復職日起恢復其認股權利,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與解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
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不得於事後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
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六條 本次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買回但尚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合併、受讓他
公司股份或公司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
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定之。
3、每股時價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3)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不得低
於普通股股票面額。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
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時價)]
每股時價時價之訂定:
(1)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股票登錄興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
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
(3)股票上市(櫃)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
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三、本員工認股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應依按
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並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
新股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
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第七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
之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五個營業日
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未於繳款期間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
三、本公司財務單位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買
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惟當年度若
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八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依本辦法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九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依其所適用中華民國之稅法
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本公司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法定發行程序後,認股權人經簽署員工認股權契約書後
,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或洩漏被授予認股憑證
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簽署契約書、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由本公司指定相關人員或單位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辦理之。
第十二條 其它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董事會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實
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本公司並授權董事長於案件審查期間因應主管機關要求可
修訂本發行及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2/04/27
2.發生緣由:
法國商CAVOK UAS公司係CAVOK航空工程集團旗下無人機公司,長期
深耕無人機產品的系統整合、製造與組裝技術,現有產品已獲得嚴
格的歐盟航空安全署(EASA)認證。本公司與CAVOK UAS簽訂雙方合作
合約,共同聯合發展100%非紅供應鏈之長滯空垂直起降功能無人機,
開拓無人機產品與應用解決方案商機,並加速經緯進軍國際無人機市
場供應鏈; 本聯合產品亦符合雙方公司面向亞太與歐盟市場,透過
合作夥伴策略聯盟,拓展市場通路佈局之宗旨。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雙邊合作項目包括:台法同步合作工程發展CK50-T,核心次系統供應
鏈合作融合,零件技術之非紅轉化、系統整合與生產線生產組裝。依
合作合約,雙方於上述領域推進至民航測試與認證。
2.發生緣由:
法國商CAVOK UAS公司係CAVOK航空工程集團旗下無人機公司,長期
深耕無人機產品的系統整合、製造與組裝技術,現有產品已獲得嚴
格的歐盟航空安全署(EASA)認證。本公司與CAVOK UAS簽訂雙方合作
合約,共同聯合發展100%非紅供應鏈之長滯空垂直起降功能無人機,
開拓無人機產品與應用解決方案商機,並加速經緯進軍國際無人機市
場供應鏈; 本聯合產品亦符合雙方公司面向亞太與歐盟市場,透過
合作夥伴策略聯盟,拓展市場通路佈局之宗旨。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雙邊合作項目包括:台法同步合作工程發展CK50-T,核心次系統供應
鏈合作融合,零件技術之非紅轉化、系統整合與生產線生產組裝。依
合作合約,雙方於上述領域推進至民航測試與認證。
公告本公司與南非中小企業發展局資助之「第四次工業革命 孵化器」4IRI簽署雙邊合作備忘錄(MOU)
1.事實發生日:112/04/20
2.發生緣由:南非「第四次工業革命孵化器」(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cubator 簡稱4IRI) 係南非共和國中小企業發展局
(Small Business Development Agency, SEDA)於2018年資助設立,
專注於數位轉型的非營利機構、設有無人機事業育成單位。本公司
與4IRI簽訂雙方互惠MOU,在南非開拓無人機、太空、遙感探測解決
方案商機,符合該國設立4IRI以加速數位轉型,創造新就業機會之宗旨。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雙邊合作備忘錄合作項目包括:發展國土探勘/環境監測無人機,應用
場域包括農業及環境土壤、智慧農業的農用無人機、無人機與衛星影像
遙感探測解決方案。依合作備忘錄,雙方於上述領域推行概念驗證計畫
(Proof of Concept, POC Project)
1.事實發生日:112/04/20
2.發生緣由:南非「第四次工業革命孵化器」(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cubator 簡稱4IRI) 係南非共和國中小企業發展局
(Small Business Development Agency, SEDA)於2018年資助設立,
專注於數位轉型的非營利機構、設有無人機事業育成單位。本公司
與4IRI簽訂雙方互惠MOU,在南非開拓無人機、太空、遙感探測解決
方案商機,符合該國設立4IRI以加速數位轉型,創造新就業機會之宗旨。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雙邊合作備忘錄合作項目包括:發展國土探勘/環境監測無人機,應用
場域包括農業及環境土壤、智慧農業的農用無人機、無人機與衛星影像
遙感探測解決方案。依合作備忘錄,雙方於上述領域推行概念驗證計畫
(Proof of Concept, POC Project)
公告本公司申請中華民國發明專利「長期飛行的無人飛行 載具及方法」獲准
1.事實發生日:112/04/19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本公司申請之中華民國發明
專利「長期飛行的無人飛行載具及方法」(申請號TW108100623、
申請日2019/01/08,公開號TW201936448A,公開日2019/09/16)。
已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核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發明技術係一種能長期飛行的無人飛行載具及方法,該無人載具的
重力中心(Center of Gravity)是在無人載具的平均氣動弦 (Mean
aerodynamic chord,MAC)的21%和25%之間的一點處。該無人載具更配置
一調整組件,用於在該平均氣動弦 (MAC) 的21%和25%之間調整該重力中
心(CG),以延長無人載具的滯空時間,取得無人載具空中作業最大效益。
本發明主張美國優先權 (美國 62/614,976,優先權申請日2018/01/08),
同發明已取得美國發明專利 (美國專利公告號US 11267555B2),另有PCT
專利正在各國國家階段審查中(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
1.事實發生日:112/04/19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本公司申請之中華民國發明
專利「長期飛行的無人飛行載具及方法」(申請號TW108100623、
申請日2019/01/08,公開號TW201936448A,公開日2019/09/16)。
已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核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發明技術係一種能長期飛行的無人飛行載具及方法,該無人載具的
重力中心(Center of Gravity)是在無人載具的平均氣動弦 (Mean
aerodynamic chord,MAC)的21%和25%之間的一點處。該無人載具更配置
一調整組件,用於在該平均氣動弦 (MAC) 的21%和25%之間調整該重力中
心(CG),以延長無人載具的滯空時間,取得無人載具空中作業最大效益。
本發明主張美國優先權 (美國 62/614,976,優先權申請日2018/01/08),
同發明已取得美國發明專利 (美國專利公告號US 11267555B2),另有PCT
專利正在各國國家階段審查中(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
1.事實發生日:112/04/18
2.發生緣由:本公司獨立董事辭任
(1)發生變動日期:112/04/18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江雲松獨立董事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暫缺
(4)異動原因:個人因素辭任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6)原任期:111/06/24~114/06/23
(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11
3.因應措施:獨立董事缺額將於最近期股東常會補選任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12年4月18日接獲江雲松先生辭任書,辭任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職務,辭任生效日為
112年4月30日。
2.發生緣由:本公司獨立董事辭任
(1)發生變動日期:112/04/18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江雲松獨立董事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暫缺
(4)異動原因:個人因素辭任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6)原任期:111/06/24~114/06/23
(7)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11
3.因應措施:獨立董事缺額將於最近期股東常會補選任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112年4月18日接獲江雲松先生辭任書,辭任獨立董事、
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之職務,辭任生效日為
112年4月30日。
1.事實發生日:112/04/18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經112/04/16董事會決議112年第4次私募普通股發行
總股數為普通股5,75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20元,合計新台幣
115,000,000元,業已於112年04月18日收足股款。
(2)增資基準日為112年04月1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對象及與本公司之關係等其他重要說
明事項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私募專區查詢。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經112/04/16董事會決議112年第4次私募普通股發行
總股數為普通股5,750,000股,每股認購價格20元,合計新台幣
115,000,000元,業已於112年04月18日收足股款。
(2)增資基準日為112年04月1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對象及與本公司之關係等其他重要說
明事項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私募專區查詢。
1.事實發生日:112/04/16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1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5,75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公司業經民國111年6月24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之需求,於不超過60,000仟
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6億元之額度內辦理
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本次(第4次)擬募資5,75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依111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以不
得低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
1.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
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
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
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
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參酌國內市場狀況,於符合股東會決議
之授權範圍,訂定普通股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0元,發行價格
未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
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
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
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2/04/16
(11)參考價格:2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2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向金管
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
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
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
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自112年04月17日至112年04月28日止。
(2)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1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5,75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公司業經民國111年6月24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之需求,於不超過60,000仟
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或於不超過新台幣6億元之額度內辦理
私募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本次(第4次)擬募資5,75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依111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以不
得低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
1.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
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
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
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
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參酌國內市場狀況,於符合股東會決議
之授權範圍,訂定普通股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0元,發行價格
未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
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
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
關係,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2/04/16
(11)參考價格:2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2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向金管
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
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
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
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自112年04月17日至112年04月28日止。
(2)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112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案,因應募人 作業不及以致增資程序不完備,故本私募案另行擇期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2/04/13
2.發生緣由:
(1)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29
(2)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之股款繳納
期間為112年3月30日至112年4月12日。
(3)本次私募普通股因應募人作業不及以致增資程序不完備,
故本次私募案將另行擇期辦理。
3.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另行擇期召開董事會通過本次私募增資案。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4/13
2.發生緣由:
(1)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29
(2)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之股款繳納
期間為112年3月30日至112年4月12日。
(3)本次私募普通股因應募人作業不及以致增資程序不完備,
故本次私募案將另行擇期辦理。
3.因應措施:
本公司將另行擇期召開董事會通過本次私募增資案。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無人載具系統操作 勤務等2項(案號XC12088P314-CS)」勞務採購決標
1.事實發生日:112/04/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無人載具系統操作
勤務等2項(案號XC12088P314-CS)」勞務採購決標通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勞務採購契約主要內容係為無人載具系統操作勤務及無人載具
系統機務整備勤務。
1.事實發生日:112/04/11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無人載具系統操作
勤務等2項(案號XC12088P314-CS)」勞務採購決標通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勞務採購契約主要內容係為無人載具系統操作勤務及無人載具
系統機務整備勤務。
公告本公司申請日本發明專利「無人機起飛系統及其方法」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Launch Methods And System) 獲准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申請日本發明專利
「無人機起飛系統及其方法」(Unmanned Aerial Vehicle
Launch Methods And System) (PCT公開號WO2019134713A1,
日本特許出願番號:特願2020-537541、申請日2019年01月08日
,主張優先權案US Appl. No. 62/614,925)。已獲日本特許廳
(Japan Patent Office, JPO)核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專利技術為無人機自動起飛系統,機體感測到無人機飛控姿態
與動力系統數值的瞬間改變,確保無人機在起飛模式下進行拋擲
或彈射後,才開啟螺槳進入飛行模式,而不致傷害使用者之操作
安全,其內涵具有新穎進步性,同技術已取得美國發明專利
(US11073841B2)、中華民國發明專利(TWI688519B),於其他國家
(中國、馬來西亞)之專利申請案,正在審查中。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申請日本發明專利
「無人機起飛系統及其方法」(Unmanned Aerial Vehicle
Launch Methods And System) (PCT公開號WO2019134713A1,
日本特許出願番號:特願2020-537541、申請日2019年01月08日
,主張優先權案US Appl. No. 62/614,925)。已獲日本特許廳
(Japan Patent Office, JPO)核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專利技術為無人機自動起飛系統,機體感測到無人機飛控姿態
與動力系統數值的瞬間改變,確保無人機在起飛模式下進行拋擲
或彈射後,才開啟螺槳進入飛行模式,而不致傷害使用者之操作
安全,其內涵具有新穎進步性,同技術已取得美國發明專利
(US11073841B2)、中華民國發明專利(TWI688519B),於其他國家
(中國、馬來西亞)之專利申請案,正在審查中。
公告本公司申請日本發明專利「無人機降落傘降落方法及 系統」(UNMANNED AERIAL VEHICLE LAUNCH PARACHUTE LANDING METHODS AND SYSTEMS) 獲准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本公司申請日本發明專利「無人機
降落傘降落方法及系統」(UNMANNED AERIAL VEHICLE LAUNCH
PARACHUTE LANDING METHODS AND SYSTEMS) 已獲日本特許廳
(Japan Patent Office, JPO)核准。日本特許公告號:特許第
7242682號,日本特許出願番號:特願2020-537535,申請日西元
2019年01月08日,主張優先權案US16243069,專利權起訖日西元
2023年3月10日至西元2039年1月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專利技術為無人機降落傘系統,以機載端感測器,感測到無人
機飛控姿態、動力系統、空速、風速及導航訊號的改變,或在無
人機接收到降落指示、或進入到預定降落區域時,飛行控制電腦
執行開傘降落指令,先停止馬達,並在馬達停止一定時間後,確
認馬達所帶動的螺槳已無慣性轉動,再釋放降落傘,以確保降落
傘釋出時,不致與螺槳纏絞而導致無人機墜毀,可提升無人機降
落後安全回收的機率。本發明技術已取得中華民國發明專利
(TWI688520B),並申請PCT專利(公開號WO2019134714A1),其中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號US20190210735A1)、中國發明申請案
(公開號CN111542793A)及數個東南亞國家專利申請案正在審查中。
1.事實發生日:112/03/3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本公司申請日本發明專利「無人機
降落傘降落方法及系統」(UNMANNED AERIAL VEHICLE LAUNCH
PARACHUTE LANDING METHODS AND SYSTEMS) 已獲日本特許廳
(Japan Patent Office, JPO)核准。日本特許公告號:特許第
7242682號,日本特許出願番號:特願2020-537535,申請日西元
2019年01月08日,主張優先權案US16243069,專利權起訖日西元
2023年3月10日至西元2039年1月8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專利技術為無人機降落傘系統,以機載端感測器,感測到無人
機飛控姿態、動力系統、空速、風速及導航訊號的改變,或在無
人機接收到降落指示、或進入到預定降落區域時,飛行控制電腦
執行開傘降落指令,先停止馬達,並在馬達停止一定時間後,確
認馬達所帶動的螺槳已無慣性轉動,再釋放降落傘,以確保降落
傘釋出時,不致與螺槳纏絞而導致無人機墜毀,可提升無人機降
落後安全回收的機率。本發明技術已取得中華民國發明專利
(TWI688520B),並申請PCT專利(公開號WO2019134714A1),其中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號US20190210735A1)、中國發明申請案
(公開號CN111542793A)及數個東南亞國家專利申請案正在審查中。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
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7,25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公司業經民國111年6月24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
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
之需求,於不超過60,000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或於不超過新台幣6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本次(第3次)擬募資7,25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依111年度股東常會
決議,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
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
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
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
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
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參酌國內市場狀
況,於符合股東會決議之授權範圍,訂定普通股發行
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0元,發行價格未低於理論價格之
八成,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將
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
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
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
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
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2/03/29
(11)參考價格:2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2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
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
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
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
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自112年03月30日至112年
04月12日止。
(2)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對象限於證
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7,25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本公司業經民國111年6月24日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自
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市場狀況及本公司
之需求,於不超過60,000仟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或於不超過新台幣6億元之額度內辦理私募國內無擔
保可轉換公司債,採擇一或二者搭配之方式分次辦理。
本次(第3次)擬募資7,25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依111年度股東常會
決議,以不得低於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之八成: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
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
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
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
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
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
2.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並參酌國內市場狀
況,於符合股東會決議之授權範圍,訂定普通股發行
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0元,發行價格未低於理論價格之
八成,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對股東權益將
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
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在與公開募集相
較下,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
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制轉讓
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2/03/29
(11)參考價格:25元
(12)實際私募價格:20元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受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私募有價證
券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
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
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
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自112年03月30日至112年
04月12日止。
(2)本次私募普通股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發生緣由:本公司通過112年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公司組織精實案)
3.因應措施:
為因應本公司軍工類業務之增長趨勢,公司組織職掌擬加速進
行調整,將人力聚焦部署於未來的業務重心,並於今年五月底
前完成至少15%之人力精實,以利擴大公司營收及淨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通過112年第七屆第六次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公司組織精實案)
3.因應措施:
為因應本公司軍工類業務之增長趨勢,公司組織職掌擬加速進
行調整,將人力聚焦部署於未來的業務重心,並於今年五月底
前完成至少15%之人力精實,以利擴大公司營收及淨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29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9
二、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28
三、股東會召開地點: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43號3樓(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案
2.本公司民國11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案
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案
4.本公司民國111年度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報告案
5.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案
6.修訂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7.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案
8.修訂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本公司民國111年度虧損撥補案暨不分派股利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30
六、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28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自112年4月28日至112年5月8日止
受理股東提案。受理處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6號10樓。
二、依本公司章程及發行甲種特別股權利義務之規定,特別股股東
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
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本次股東會尚無涉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
義務事項。
三、甲種特別股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112年4月30日至112年
6月28日。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
一、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29
二、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28
三、股東會召開地點: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43號3樓(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案
2.本公司民國111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案
3.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報告案
4.本公司民國111年度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報告案
5.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案
6.修訂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7.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案
8.修訂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
2.本公司民國111年度虧損撥補案暨不分派股利承認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四)臨時動議
五、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30
六、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28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自112年4月28日至112年5月8日止
受理股東提案。受理處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6號10樓。
二、依本公司章程及發行甲種特別股權利義務之規定,特別股股東
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
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本次股東會尚無涉及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
義務事項。
三、甲種特別股停止轉換(過戶)之起訖日期:112年4月30日至112年
6月28日。
公告本公司申請美國發明專利「於影像導引的農業的設備 及方法」(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IMAGE-GUIDED AGRICULTURE)獲准
1.事實發生日:112/03/2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本公司申請之美國專利「基於影
像導引的農業的設備及方法」(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IMAGE-GUIDED AGRICULTURE)(申請號US 16/912,651、申請日
2020/06/25,公開號US20210406539A1,公開日2021/12/30)。
已獲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核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發明技術係一種基於反射影像(reflectance maps)來產生多光譜影像(multispectral
image),以取得例如植生指數(vegetation index information)等農作物資訊, 來辨
識、分析目標區域的農作物生長狀況,使農業過程得以減少工作量和人力需求,並提高
農業效率。本項發明技術與111年12月05日重大訊息公告之美國發明專利「於影像導引
的農業的設備及方法」(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IMAGE-GUIDED AGRICULTURE)
(申請號US 16912636),係屬兩個不同的專利。
1.事實發生日:112/03/2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接獲專利代理人通知,本公司申請之美國專利「基於影
像導引的農業的設備及方法」(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IMAGE-GUIDED AGRICULTURE)(申請號US 16/912,651、申請日
2020/06/25,公開號US20210406539A1,公開日2021/12/30)。
已獲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核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發明技術係一種基於反射影像(reflectance maps)來產生多光譜影像(multispectral
image),以取得例如植生指數(vegetation index information)等農作物資訊, 來辨
識、分析目標區域的農作物生長狀況,使農業過程得以減少工作量和人力需求,並提高
農業效率。本項發明技術與111年12月05日重大訊息公告之美國發明專利「於影像導引
的農業的設備及方法」(APPARATUS AND METHOD FOR IMAGE-GUIDED AGRICULTURE)
(申請號US 16912636),係屬兩個不同的專利。
公告本公司取得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後勤處「陸用型監偵 無人機(原型機)(案號PA12355P014)」採購決標
1.事實發生日:112/03/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後勤處「陸用型監偵
無人機(原型機)(案號PA12355P014)」採購案決標通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3/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後勤處「陸用型監偵
無人機(原型機)(案號PA12355P014)」採購案決標通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2/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經濟部「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
補助開發「陸用型監偵無人機與微型無人機」兩款軍用商規
無人機案,業經經濟部工業局112年2月24日函告審查通過,
本公司將後續辦理簽約程序。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2.發生緣由:本公司申請經濟部「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
補助開發「陸用型監偵無人機與微型無人機」兩款軍用商規
無人機案,業經經濟部工業局112年2月24日函告審查通過,
本公司將後續辦理簽約程序。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與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簽訂上市(櫃) 主辦券商輔導顧問契約
1.事實發生日:112/01/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與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簽訂上市(櫃)
主辦券商輔導顧問契約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2/01/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與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公司簽訂上市(櫃)
主辦券商輔導顧問契約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所 「RY無人載具系統維護等1項」案
1.事實發生日:112/01/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所
「RY無人載具系統維護等1項」勞務採購標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112/01/01~112/12/31。
(2)主要內容:本公司承攬國軍現役無人機機隊載具系統維護。
(3)本案係中科院為滿足國軍現役無人機隊任務使用度,提升
妥善率與戰備準備,委由本公司提供維修保障。
1.事實發生日:112/01/03
2.發生緣由: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所
「RY無人載具系統維護等1項」勞務採購標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112/01/01~112/12/31。
(2)主要內容:本公司承攬國軍現役無人機機隊載具系統維護。
(3)本案係中科院為滿足國軍現役無人機隊任務使用度,提升
妥善率與戰備準備,委由本公司提供維修保障。
公告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所 「UAV機體結構及起落架維修(廠修)等5項」案
1.事實發生日:111/12/27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所「UAV機體結構及起落架維修(廠修)等5項」
勞務採購標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112/01/01~112/12/15。
(2)主要內容:本公司承攬國軍現役無人機機隊機體結構及起落架廠外游修與
廠內廠修。
(3)本案係中科院為滿足國軍現役無人機隊任務使用度,提升妥善率與戰備準
備,委由本公司提供維修保障。
1.事實發生日:111/12/27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取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研究所「UAV機體結構及起落架維修(廠修)等5項」
勞務採購標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112/01/01~112/12/15。
(2)主要內容:本公司承攬國軍現役無人機機隊機體結構及起落架廠外游修與
廠內廠修。
(3)本案係中科院為滿足國軍現役無人機隊任務使用度,提升妥善率與戰備準
備,委由本公司提供維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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