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公司名稱:寶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4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4/08/04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4/08/12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訊年季:114年第二季合併財務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04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90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174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47,164)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46,151)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46,15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46,15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4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201,09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8,314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92,776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4/08/04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副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魏志達
6.新任者簡歷:富達豐資本(股)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依114/06/06股東常會修訂後公司章程選任副董事長,以協助董事長處理及
推動各項工作。
9.新任生效日期:114/08/04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3,5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35,000,000元整。
6.發行價格:暫定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38元,實際發行價格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據上櫃
前公開承銷相關規定,並按當時市場狀況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共同議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525,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2,975,000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5%計525,000股
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85%計2,975,000股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及113年6月
26日股東常會決議,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全數委由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事宜,不受
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之限制。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1)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2)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之部分,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
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股份均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
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股份、發行條件、募集資金總額、資金運用
計畫、預計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增資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間、競價拍賣
及公開申購等之議定、簽署承銷契約、代收股款合約等與本次發行之相關事宜,擬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客觀環境而有
修正之必要時,亦同。
(2)於上櫃掛牌日前,將辦理終止興櫃掛牌轉上櫃掛牌等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
理之。
符合條款第XX款:30
事實發生日:114/08/05
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4/08/05
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
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元大金控(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66號)
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元大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說明公司營運概況及未來展望,參加者以元大證券邀請者為優先。
5.法人說明會簡報內容:內容檔案於當日會後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6.公司網站是否有提供法人說明會內容: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做為審核發放數量時之依據,由董事長核定
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如認股人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需經薪資報酬委
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
會同意。
(3)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
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8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800,000股。
7.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
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且
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
票上市(櫃)掛牌日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自發行之日起算為四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工作規則或績效考核未達80分以上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或已具行使權
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
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之日起一年內行
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即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
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
未行使則視同放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資遺生效日起失效。
(6)調職:為因應本公司營運所需,經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如自動請調至關係企業,則比照自願離
職方式處理。
(7)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凍結其認股權利,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
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11.其他認股條件:認股權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
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包含但不限於以募集發行或以私募方式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分
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
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
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
款繳足日調整之:
(1)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及已
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B.新股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依消滅公司最近
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如係受讓他
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之他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乘以換股比例。或參酌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
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之。
D.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為時價。於本公司股票上巿/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
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為準。
E.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F.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或因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收
買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A.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B.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C.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包括盈餘及公積)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
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
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於申請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
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
理認購。
(3)公司於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本公司屬上市、上櫃或興
櫃股票公司者,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
(4)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公司登記
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
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凡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
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有權收回並
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需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送董事會追認。本辦法如有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04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2,643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8,053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09,717)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2,68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92,68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92,491)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1.28)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21,262
12.期末總負債(仟元):296,912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224,350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不適用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41474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52669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33008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27767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216171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216684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5.2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1854700
12.期末總負債(仟元):1199456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647289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04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1413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5675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23495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24313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923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923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65
11.期末總資產(仟元):523971
12.期末總負債(仟元):8400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439964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公司名稱: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4年第2季財務報告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4/08/04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4/08/12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
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4年第2季財務報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研發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04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穎璋/協理/本公司研發二處主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陳輝毓/處長/本公司研發二處處長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職務調整
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
7.生效日期:114/08/04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公司名稱: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辦理股票初次上市過額配售內容。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掛牌第一個交易日至第五個交易日:114/08/06~114/08/12
(2)承銷價:每股新台幣28元
(3)公開承銷數量:7,752,000股(不含過額配售數量)
(4)過額配售數量:500,000股
(5)過額配售佔公開承銷數量比例:6.45%
(6)過額配售所得價款:新台幣14,000,000元
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公司名稱: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9,120,000股,競價拍賣最低承
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2.95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
得標價格認購,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價格新台幣30.9元;
公開申購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8元;總計新台幣273,333,360元業已全數收足。
(2)現金增資基準日:114年8月4日。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
2.發生變動日期:114/08/04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內部稽核主管 簡薏純
公司治理主管 無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
內部稽核主管 呂哲宇
公司治理主管 葛振宇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
內部稽核主管 職務調整
公司治理主管 新任
6.異動原因:
內部稽核主管 職務調整
公司治理主管 新任
7.生效日期:114/08/04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取得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6號1~2F、398號1F及車位
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契約相對人:自然人
3.與公司關係:非公司之利害關係人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4/08/0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取得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6號1~2F、398號1F及車位
土地座落:台北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142地號應有土地持分
建物座落: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6號1~2F、398號1F及車位
交易總金額:460,000,000元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依保險法規定,進行不動產投資
9.其他應敘明事項:付款條件尚在協議中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8/04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4/01/01~114/06/30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75,323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45,120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4,463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43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7,549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7,549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3
11.期末總資產(仟元):353,28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51,847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301,442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公司名稱: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114年第二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4/08/04
(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4/08/12
(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 114年第2季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8/04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不超過1,500,000 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37,500,000元
6.發行價格:
暫定為每股新台幣20~25元,惟向金管會申報案件時之暫定發行價格及俟主管機關通過後
之實際發行價格,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定訂定。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
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保留發行股數之15%,計225,000股予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85%計不超過1,275,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比率認購,
其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
理拼湊一整股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逾期未辦理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部份,擬請董事會授權董
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採無實體發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充實驗室設備
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案俟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擬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
訂定認股基準日、增資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限、認股率及辦理其他增資發行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及發行條件之訂定,以及
本計畫所需資金總額、資金來源、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
相關事宜,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修正、客觀環境改變或因應主客觀環境需要而須
修正或調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為配合前揭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發行作業,擬請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
切有關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
公告本公司114年6月份自結財務報告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1.事實發生日:114/08/04
2.發生緣由:依櫃買中心114年8月4日證櫃審字第1140005767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4/06
4.自結流動比率:49.01%
5.自結速動比率:26.63%
6.自結負債比率:63.08%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Tofacitinib之台灣挑戰專利學名藥申請重大進展通知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Pfizer Inc.
被告:友霖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院駿審四114民補142字第1140002277號
4.事實發生日:114/08/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已於日前向台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TFDA)提出 Tofacitinib 之挑戰專利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原廠
Pfizer Inc.公司已向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遞交對本公司專利侵權
主張請求。
6.處理過程: 此為挑戰專利學名藥常見之法規程序,然因本產品尚未上市,
故目前無營收且全無涉及侵權或賠償責任之問題;另本公司已在台灣
委任律師協助代表本公司進行相關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無,因尚未上市故目前全無涉及侵權或賠償責任問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在台灣委任律師協助本公司進行相關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