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力美科技(未)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0/07/07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8年間依正常程序向柏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柏鉅公司)取得目前正使用中之台北辦公室(光電大樓8樓)產權並支付相當對價予當時之所有權人暨交易相對人柏鉅公司;其後於94年8月31日,遭太平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光電)主張以本公司當時之董事繆琪、繆秀義等人與繆竹怡為共同侵權行為,平白獲有光電大樓8至10樓三層樓房,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本公司應與其他被告連帶給付太平洋光電新台幣574,286仟元。實則,太平洋光電主張遭繆竹怡先生等透過柏鉅公司轉出售其原有房地部分,誠屬其與柏鉅有限公司之糾紛;況本公司於本購地案決策期間,繆琪、繆秀義及繆竹怡等均非本公司董事,或決策及執行之人員,故太平洋光電之主張有違事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99年7月30日間為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柏鉅公司將光電大樓第8層售予本公司,與繆竹怡先生是否涉及背信犯行無關;該刑事附帶民事之起訴經移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民事庭認定本公司既非刑事程序被告,亦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共同侵權者,故於100年3月28日以裁定駁回太平洋光電對本公司之起訴。嗣後太平洋光電雖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之裁定提起抗告,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2庭認一審之裁定並無違誤,故駁回太平洋光電之抗告。 太平洋光電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之裁定未為再抗告,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核發確定證明予本公司。是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駁回太平洋光電對本公司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損害賠償乙案已告確定,太平洋光電針對本案將無法再提出上訴。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7/052.私募資金來源:由策略性投資人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認購私募股數3.私募股數:6,352,527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私募總金額:新台幣254,101,080元6.私募價格:(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3)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新台幣44.18元。(4)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之民國99年度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新台幣25.46元。(5)依上述計算後較高之參考價格之90.5%即每股新台幣40元為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現金增資案之發行價格。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發展差異化產品,強化財務結構。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1) 本案業經100年6月20日第四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決議以每股新台幣40元為發行價格,依該發行價格計算,私募總金額計新台幣254,101,080元,並授權董事長訂定繳款期間及增資基準日,及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股本變更登記等所有相關事宜。爰因本案所洽定之應募人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利普達」)尚未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其取得本案私募股份之核准函,經洽詢主管機關意見後,擬就本案私募股份價格重行訂定。原訂定繳款期間100年6月20日至100年7月5日及增資基準日100年7月5日,擬修改為繳款期間100年7月6日至100年7月20日及增資基準日100年7月20日,並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需要修改繳款期間及增資基準日,以及辦理股本變更登記等所有相關事宜。(2) 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市場狀況變化或有未盡事宜、或有修改相關交易文件之必要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鍾正哲/新力美科技監察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Eric Lodder/新力美科技監察人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監察人一席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6/18~101/06/178.新任生效日期:100/07/06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3/4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英屬蓋曼群島商WELLSPRING INVESTMENT LTD./新力美科技董事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美科技董事黃增福/新力美科技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Dimitri de Vreeze/President of DSM Resins蔣惟明/Corporate VP and DSM China PresidentBart Welten/DSM Resins, VP Finance and Control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董事三席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6/18~101/06/178.新任生效日期:100/07/06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英屬蓋曼群島商WELLSPRING INVESTMENT LTD./新力美科技董事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美科技董事黃增福/新力美科技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Dimitri de Vreeze/President of DSM Resins蔣惟明/Corporate VP and DSM China PresidentBart Welten/DSM Resins, VP Finance and Control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董事三席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8/06/18~101/06/178.新任生效日期:100/07/06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0/06/302.重要決議事項:一、承認事項(1)通過承認99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通過承認99年度盈餘分配案。二、討論事項(一)(1)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案。(2)通過修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3)通過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4)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5)通過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三、選舉事項:選舉缺額董事及監察人案當選名單:董事 Dimitri de Vreeze董事 蔣惟明董事 Bart Welten監察人 Eric Lodder四、討論事項(二)解除新任董事競業限制案: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無。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本年度不發放員工紅利、董監酬勞及股東股息或紅利。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鍾正哲/新力美科技監察人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Eric Lodder/新力美科技監察人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監察人一席6.新任監察人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6/18~101/06/178.新任生效日期:100/06/309.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3/4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英屬蓋曼群島商WELLSPRING INVESTMENT LTD./新力美科技董事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美科技董事黃增福/新力美科技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Dimitri de Vreeze/President of DSM Resins蔣惟明/Corporate VP and DSM China PresidentBart Welten/DSM Resins, VP Finance and Control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董事三席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6/18~101/06/178.新任生效日期:100/06/30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30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英屬蓋曼群島商WELLSPRING INVESTMENT LTD./新力美科技董事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力美科技董事黃增福/新力美科技董事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Dimitri de Vreeze/President of DSM Resins蔣惟明/Corporate VP and DSM China PresidentBart Welten/DSM Resins, VP Finance and Control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新任5.異動原因:補選董事三席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0股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8/06/18~101/06/178.新任生效日期:100/06/30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決議日:100/06/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 Dimitri de Vreeze董事 蔣惟明董事 Bart Welten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任與本公司經營性質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自即日起至卸任為止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董事 蔣惟明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DSM China 帝斯曼(中國)有限公司 總裁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區李冰路476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負責拓展DSM China (The regional headquartersand R&D Center of DSM in China) 帝斯曼在中國之事業發展,DSM以科技為立足之本,在全球範圍內活耀予健康,營養和材料領域。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針對台南市環保局公告本公司新化廠區為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一事進行說明1.事實發生日:100/06/23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台南市環保局公告本公司新化廠區為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民國100年6月23日收到台南市環保局來文通知本公司新化廠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超過土壤及地下水管制標準時,本公司克已積極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避免污染進一步擴散;並同時規劃後續調查及整治相關工作,以恪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工作,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儘速完成污染整治。茲將本公司新化廠目前進行之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及可能污染源阻絕等改善工作進行情形分述如下:(一)緊急應變措施本公司目前已委託專業環境管理顧問公司,針對環保署地下水標準監測井附近,進行整治技術之現地先導試驗,以確認未來整治工作進行時之預期成效;並同時在場區週界增設地下水監測井,以監控地下水質,避免污染有擴散至廠外之虞。而於積極改善污染及避免擴散之同時,亦著手針對全場區規劃土壤及地下水之細密調查工作,了解整廠土壤及地下水之情形,以利後續全尺寸整治工作進行。(二)現有設施改善另於可能污染源之阻絕工作上,本場區已開始針對可能洩漏源如廢水收集池設施及製程溝等,進行地上化或不鏽鋼雙重襯底改善,以斷絕所有可能之洩漏源。本公司持續進行設施改善等可能污染源阻絕工作;而於環保局來函通知新化廠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超過管制標準後,本公司隨即積極進行緊急應變措施及周界污染監測等,目前已可確認並無持續之洩漏源發生,同時污染範圍並無進一步擴大之趨勢。未來本公司將持續秉持社會責任積極進行緊急應變措施及後續整治規劃,並恪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後續應盡工作,決不推諉規避。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0/06/20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100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第四頁內容。6.因應措施:資料更正上傳申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6/202.私募資金來源:由策略性投資人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認購私募股數3.私募股數:6,352,527股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5.私募總金額:新台幣254,101,080元6.私募價格:(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依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孰高者。(2)本次私募價格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授權董事會訂定實際發行價格時,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3)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新台幣45.6元。(4)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民國100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新台幣25.46元。(5)依上述計算後較高之參考價格之87.7%即每股新台幣40元為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現金增資案之發行價格。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發展差異化產品,強化財務結構。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3.其他應敘明事項:(1) 依本公司於100年4月1日就本案所為公告中,原擬待本案所洽定之應募人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利普達」)就其公開收購本公司股份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之核准函後,方進行本案私募股份價格之訂定。惟因德利普達於本次董事會召開前書面通知本公司,基於相關作業程序考量,要求本案私募股份之股款繳納能於前述公開收購股份交割前完成,故有提早於100年6月20日訂定價格之必要。惟前開書面中德利普達亦承諾,其於前述公開收購完成後,除就其認購本案私募股份無法取得投審會核准之情形外,不論本次私募股份之股款繳納是否於公開收購股份交割前完成,仍將依與本公司協議內容認購本案私募股份。(2) 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市場狀況變化或有未盡事宜、或有修改相關交易文件之必要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6/20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0/08/23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台北總公司會議室(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496號8樓)4.召集事由:修改公司章程、改選董監事及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0/07/24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0/08/237.其他應敘明事項:最後過戶日100/7/24適逢假日,故現場過戶者請提前於100/7/22辦理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代理發言人2.發生變動日期:100/06/08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1)發言人:黃克明/總經理辦公室主任(2)第一代理發言人:洪辰叡/全球營業中心副總經理(3)第二代理發言人:林俊良/會計部資深經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1)發言人:林俊良/會計部資深經理(2)第一代理發言人:林宜珍/財務部經理(3)第二代理發言人:李昌融/全球營業中心業務處處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本公司組織異動。7.生效日期:100/06/08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798-2588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英屬蓋曼群島商WELLSPRING INVESTMENT LTD.及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請辭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98/06/18~101/06/178.新任生效日期:NA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0/6/30董事會將補選缺額董事3席、監察人1席
1.發生變動日期:100/06/08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英屬蓋曼群島商WELLSPRING INVESTMENT LTD.及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5.異動原因:請辭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7.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98/06/18~101/06/178.新任生效日期:NA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3/710.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0/6/30董事會將補選缺額董事3席、監察人1席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財務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0/05/2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秋蓮、財務部代副理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林宜珍、Global Lighting Technologies Inc.-Finance/Accounting Manager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職務調整7.生效日期:100/06/018.新任者聯絡電話:(02)2798-25889.其他應敘明事項:100/06/01正式就任。
1.事實發生日:100/05/232.公司名稱:新力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0年5月23日接獲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就其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下稱「本次公開收購」)延長收購期間。(1) 公開收購人: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利普達」)(2) 原預定公開收購期間:100年4月6日至100年5月25日(3) 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依德利普達公開收購說明書之記載,本次公開收購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之核准。依德利普達所通知,德利普達已於100年4月6日向投審會就本次公開收購提出相關申請,惟德利普達預期可能無法於原預定公開收購期間內,取得投審會核准,故延長本次公開收購期間至100年6月24日下午3時30分。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德利普達所通知,應賣人成交有價證券之交割,仍將於延長本次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0年6月24日)後7個營業日以內(含第7個營業日)為之。
本公司接獲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之相關事宜說明1.收到公開收購人收購通知之日期:100/04/062.現任董事、監察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目前持有之股份種類及數量:稱謂 姓名 股數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股數董事長 鍾信勇 1,660,123股 196,694股董事 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036,995股 不適用董事之法人代表人 黃亭棣 0股 427,596股董事 WELLSPRING INVESTMENTLTD 1,496,586股 不適用董事之法人代表人 曾安雄 72,836股 0股董事 洪辰叡 620,636股 761,119股獨立董事 李宏志 0股 0股獨立董事 柯榮順 0股 0股監察人 陳堯勝 676,485股 139,983股3.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應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1)本公司於100年4月12日下午2時召開董事會,依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就本次公開收購對於本公司股東之建議進行討論。本公司鍾信勇董事長、洪辰叡董事、法人董事美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行使職務之自然人黃亭棣及法人董事WELLSPRING INVESTMENT LTD指派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曾安雄,因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為本次公開收購之應賣人,與本提案之內容有利害關係,故依公司法第206條之規定,迴避行使表決權而未加入表決。(2)對股東之建議案,經本公司獨立董事李宏志先生及柯榮順先生無異議照案通過如下:本次德利普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擬以每股新台幣50元之對價,收購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29,285,150股一事,建議本公司股東詳閱公開收購公告及公開收購說明書,自行決定是否參與應賣。4.公司財務狀況於最近期財務報告提出後有無重大變化,及其變化內容:本公司財務狀況於100年4月1日提出9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請參照本公司於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報告公告說明之內容)後,無重大變化。5.現任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持有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股份種類、數量及其金額:無6.其他相關重大訊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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