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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票資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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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公告
日期
公司名稱
新聞標題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發言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4/01/2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沁超/總經理/分眾傳媒(股)公司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孫晟豈/業務部總監/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

桃園分會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辭職。

7.生效日期:114/01/2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策略長

2.發生變動日期:114/01/2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沁超/策略長暨總經理/分眾傳媒(股)公司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辭職。

7.生效日期:114/01/2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發生變動日期:114/01/20

2.法人名稱:Nanoking Ltd.

3.舊任者姓名:吳麗蘭

4.舊任者簡歷:本公司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會經理

5.新任者姓名:孫晟豈

6.新任者簡歷: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桃園分會主管

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3/06/27~116/06/26

9.新任生效日期:114/01/20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

(如:執行長、營運長、行銷長及策略長等)、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全長、研發主管

或內部稽核主管):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2.發生變動日期:114/01/20

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黃沁超/策略長暨總經理/分眾傳媒(股)公司總經理

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孫晟豈/總經理/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

桃園分會主管

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死亡」、「新任」或「解任」):辭職

6.異動原因:個人生涯規劃辭職。

7.生效日期:114/01/20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113年12月份自結合併財務報表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1.事實發生日:114/01/20

2.發生緣由: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10101554號函辦理

3.財務資訊年度月份:113/12

4.自結流動比率:120.19%

5.自結速動比率:82.71%

6.自結負債比率:82.41%

7.因應措施:每月底前公告自結合併財務報表截至前一月底之負債

比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新增討論議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20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3/05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桃園巿觀音區大潭三路12巷2號2樓

桃園巿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2樓會議室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情形報告案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擬議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股票上市。(新增)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1.本公司補選董事二席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1.本公司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2/04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3/0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20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3/17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0號7樓(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無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增選及補選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2/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3/1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理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董事候選人提名事宜

(1)股東資格︰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

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2)受理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3日下午4點以前寄(送)達為

準止,凡有意提名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

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提名結果,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臨時會提名董事

候選人名單」字樣,以掛號函件於受理期間內送達。

(3)受理提名處所:和迅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財會部(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

1490號6樓,電話:(03)317-5088)。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4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2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

績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擬

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2)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

依前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本公司股票業已於興櫃掛牌,每股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實

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股票上市(櫃)掛牌發行者,則員工認股憑證之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三)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認股權憑證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

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利。

(一)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

股權比例:

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50%具備行使認

股之權利;屆滿三年者,得就75%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

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保密契約或本辦法規定等情事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收回並

註銷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死亡、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及轉任關係企業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

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

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部

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3)資遣及解僱: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資遣或解雇者,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週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

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死亡(除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外):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

權人,其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六)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

定或調整之。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私募)時,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非因

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

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

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

方式依合併契約或股份受讓契約、分割計劃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時,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

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

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

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調降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

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

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本公司進行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

加,應於新股換發基準日依據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

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六)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

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

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或股款繳納憑證。如本公司已上市或上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

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則股款繳納

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五)有行使認股權權利時,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

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本公司得

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

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

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

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二)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

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

提報董事會追認。

(三)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相關稅負,按當時政府所頒佈施行之法令辦

理。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本公司撤銷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及退還股款暨補償方案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4/01/20

2.發生緣由:

因整體市場環境變化,考量公司整體利益及全體股東權益,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請撤銷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乙案,本公司於114年1月20日接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1080號函同意廢止。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撤銷現金增資案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依法加算利息返還原

股東所繳納之股款;應退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退回其繳交之股款,匯費及掛

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7%(註1)/365】

註1:臺灣銀行113年9月30日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

註2:應還之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JPM USD LIQUIDITY LVNAV FUND JPM USD LIQUIDITY LVNAV W(DIST.) 貨幣市場基金

2.事實發生日:113/9/12~114/1/17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15,000,000單位,每單位美金1元,交易總金額美金15,0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1)交易相對人:J.P.Morgan

(2)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一次性付清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決策單位:Belite Bio, Inc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1)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及金額:

JPM USD LIQUIDITY LVNAV FUND 15,000,000單位(美金15,000,000元)。

(2)持股比:不適用

(3)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1)有價證券投資占個體財報總資產比例:22.65%

(2)有價證券投資占合併財報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19.37%

(3)營運資金:新台幣452,629千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投資理財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4年1月17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2.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

28.其他敘明事項:

標的基金美元係以台灣銀行113/12/31即期平均匯率計算 (USD/NTD 32.785)。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美國FDA通知本公司異體細胞新藥MSC/VEGF一期臨床執行申請(IND)尚需補充資料

1.事實發生日:114/01/18

2.公司名稱:台寶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12月20日向美國FDA申請危急性肢體缺血之人體臨床試驗審查,

依據美國聯邦政府Title 2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CFR 312.40(b)規定若於

送件後30天內收到FDA之補件要求,則IND需要暫緩生效(clinical hold)。現本公司

於114年1月18日收到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通知危急性肢體缺血新藥MSC/VEGF臨

床一期試驗仍需補充部分檢驗和數據資料,IND須於補充資料經審查後方生效。

6.因應措施:發佈本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研發新藥名稱或代號:MSC/VEGF

(2)用途:治療危急性肢體缺血

(3)預計進行之所有研發階段:第一期臨床試驗

(4)目前進行中之研發階段:

(一)提出申請/通過核准/不通過核准/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

/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美國FDA新藥一期臨床試驗暫緩生

效。

(二)未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未

達統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公司所面臨之

風險及因應措施:不適用。

(三)已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各期人體臨床試驗(含期中分析)結果達

統計上顯著意義或發生其他影響新藥研發之重大事件者,未來經營方向:

不適用。

(四)已投入之累積研發費用:考量未來市場行銷策略,保障公司及投資人權

益,暫不予公開揭露。

五、將再進行之下一研發階段:

(一)預計完成時間:本公司目前僅收到FDA RAPID COMMUNICATION通知,將於收到

正式FDA要求內容後儘速針對FDA之要求進行改善或補齊資料。

(二)預計應負擔之義務:無。

六、市場現況:

(一) 危急性肢體缺血是一個周邊動脈疾病(PAD)進展到疾病末期的表現。由於不

適當的肢體血流,導致病人休息疼痛、肢體潰瘍或壞疽。罹患周邊動脈疾

病的病人,約1-3%會惡化成危急性肢體缺血。診斷出危急性肢體缺血的病人

,一年的死亡率高達25%,30%的病人須作重大的截肢手術以保全性命。目前

除了透過血管重建等手術方式治療外,尚無有效的治療藥物。

(二) 根據諾和諾德基金會(Novo Nordisk Foundation)資料顯示,全球約有

2,200萬人深受危急性肢體缺血所苦,未被滿足醫療需求明顯。另根據市調

機構GII資料指出,全球危急性肢體缺血治療市場需求預計將從2022年的

50.5億美元,增至2030年達132.7億美元,2023-2030年的複合成長率為

11.33%。

七、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補充114年1月17日公告董事會決議現金收購牛耳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及存貨:1、存貨排除娘家系列商品2、收購資產基準日的存貨以40,000仟元為上限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收購

2.事實發生日:114/1/17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收購牛耳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耳生技)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及存貨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牛耳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1.提升公司營運規模及產品多樣化並強化產品多樣性及深度,藉此增加集團產品在線上

線下通路的多樣性及營運成長。

2.依合約約定,以現金對價取得牛耳生技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及存貨。

3.預計存貨點交日114年2月27日,收購資產基準日暫定114年3月1日。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增加集團產品在線上線下通路的多樣性及營運成長。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提升整體經營績效及強化市場競爭力,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之助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支應。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林錦華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字第4231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本會計師經複核京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邱柏鈞評價師出具之評價報告使用資料的

適當性與評價方法與參數合理性,並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形,另經抽樣核算價值評估

報告演算過程,亦無發現演算有重大錯誤;火星生技擬支付無形資產(商標權、專利權

與客戶關係)新台幣10,000仟元及存貨資產價值新台幣40,000仟元(於點交日盤點確認

實際存貨成本金額),與邱柏鈞評價師所評估之資產公允價值11,011仟元與40,180仟元

約略相當,尚屬允當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預計存貨點交日114年2月27日,收購資產基準日暫定114年3月1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不適用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不適用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收購後原經營團隊將繼續留任。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不適用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提請114年2月27日股東臨時會討論,待股東臨時會討論通過後擬請授權董事長簽署營業

讓與契約及辦理後續相關交易事宜。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發生變動日期:114/01/18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長:紀睿明(David Allen Grimme)

董事:陳志堅

董事:黃怡誠

獨立董事:程春益

獨立董事:宋秋來

獨立董事:俞安恬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無。

董事:紀睿明(David Allen Grimme)

董事:陳志堅

董事:黃怡誠

獨立董事:程春益

獨立董事:宋秋來

獨立董事:俞安恬

4.異動原因:董事任期屆滿全面改選

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1/01/17~114/01/17

7.新任生效日期:114/01/18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00%(全面改選新任)

9.其他應敘明事項:第六屆董事係由本行單一法人股東英商匯豐亞太

控股(英國)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任期為114/01/18至117/01/17。

本行將於近期重新選任第六屆新任董事長。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本公司依「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備案,業已取得境外發行上市備案通過

1.事實發生日:114/01/17

2.公司名稱:華勝汽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

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備案:經中國證監會於114/1/17通知本公司通過境

內運營實體宜蘭汽車配件製造(平湖)有限公司提交的境外發行上市

備案材料。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子公司點鑽整合行銷(股)公司擬購買不動產案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坐落於台中市北屯區水湳段1354、1368地號

建物門牌為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三段447號8樓之2(1552建號)

2.事實發生日:114/1/17~114/1/17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29.7714平方公尺(約9.0058坪)

建物:513.82 平方公尺(約155.43坪)(含一個停車位)

交易總金額: 董事會決議授權點鑽公司之董事長於總價金新台幣45,000千元額度內

全權處理。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辦理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酌市場行情及專業鑑價機構鑑定之價格。

決策單位:董事會決議授權點鑽公司之董事長於總價金新台幣45,000千元額度內向賣方

洽談交易細節及簽屬相關文件。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45,006,000元整。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謝典璟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9)北市估字第000149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公司營運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4年1月17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4年1月17日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代孫公司上海唯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唯晶」)公告取得上海皿鎏數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上海皿鎏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皿鎏」)之100%股權

2.事實發生日:114/1/17~114/1/17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無

每單位價格:無

交易總金額:約人民幣146,007,9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上海道珍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東台潤昆天禄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

合伙)、上海皿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博盈投資中心(普通合

伙)及其他13位自然人,共17位交易相對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首期款於股權完成交割後支付價款人民幣131,407仟元。

(2)尾款於股權完成交割後起算五年支付價款人民幣 14,601仟元。

(3)本交易總價款為首期款及尾款。

(4)出讓人需承諾於股權完成交割日上海皿鎏公司淨值不低於人民幣50,000仟元,

若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0仟元,產生之淨值差額,則以淨值差額*3倍計算估價

差額,並將此差額自交易總價金中扣除。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經WINKING董事會決議辦理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獨立專家出具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3)決策單位:WINKING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數量:有限公司不適用股數

金額:約人民幣146,007,900元

持股比例:100%

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1)全體股東保證於完成股權交割後,1-5年內有任何不合規事項而造成公司損失,

依合約其賠償上限金額為人民幣14,600,790元,此賠償金額將從尾款中扣除。

(2)部分股東保證於完成股權交割後,6-10年內有任何不合規事項而造成公司損失,

依合約其賠償上限金額為人民幣14,600,790元。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占總資產之比例:35.80%

占股東權益之比例:54.65%

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新台幣413,616千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增強美術外包事業競爭力及經營效益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WINKING董事會:民國114年1月17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WINKING董事會:民國114年1月17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22.會計師姓名: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不適用

28.其他敘明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華上生醫自主開發腫瘤微環境調控藥物組合GNTbm-CT-01,經審查取得台灣發明專利

1.事實發生日:114/01/17

2.公司名稱:華上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自主開發腫瘤微環境調控藥物組合GNTbm-CT-01,經審查取得台灣發明專利,

專利名稱為『一種用於克服免疫抑制或刺激抗癌免疫反應的藥物組合和方法』,申

請案號:110116080號。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GNTbm-CT-01(簡稱CT-01)為華上生醫自主開發的腫瘤微環境調控劑藥物組合,是

一個以口服投予的新世代腫瘤微環境調控劑新藥組合(包含表觀遺傳調控劑聯合

血管新生抑制劑),是由本公司上市藥品「剋必達錠(Tucidinostat/Kepida

Tablets)」與抑制VEGFR2的多重激酉每抑制劑的組合藥物。CT-01其作用在腫瘤

微環境,調控特定的基因表達,顯著讓腫瘤血管趨於正常化、吸引CTL浸潤在腫瘤

微環境、抑制免疫抑制型細胞被吸引到腫瘤微環境中,具有顯著免疫調節與基因

表達調節活性。CT-01已經在動物試驗證明可大幅提升腫瘤微環境調控能力,產生

免疫應答率,當聯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可以大幅提升腫瘤免疫治療的抗癌效益。

(2)CT-01,是全新機制的腫瘤微環境調控劑,可以單獨使用或聯合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有非常優異的腫瘤免疫應答率,是新一代腫瘤免疫療法的全新作用機制產品。

(3)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面臨風險,

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公告董事會決議現金收購牛耳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及存貨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收購

2.事實發生日:114/1/17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收購牛耳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牛耳生技)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及存貨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牛耳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1.提升公司營運規模及產品多樣化並強化產品多樣性及深度,藉此增加集團產品在線上

線下通路的多樣性及營運成長。

2.依合約約定,以現金對價取得牛耳生技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及存貨。

3.預計存貨點交日114年2月27日,收購資產基準日暫定114年3月1日。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增加集團產品在線上線下通路的多樣性及營運成長。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提升整體經營績效及強化市場競爭力,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之助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支應。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林錦華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北市會證字第4231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本會計師經複核京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邱柏鈞評價師出具之評價報告使用資料的

適當性與評價方法與參數合理性,並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形,另經抽樣核算價值評估

報告演算過程,亦無發現演算有重大錯誤;火星生技擬支付無形資產(商標權、專利權

與客戶關係)新台幣10,000仟元及存貨資產價值新台幣40,000仟元(於點交日盤點確認

實際存貨成本金額),與邱柏鈞評價師所評估之資產公允價值11,011仟元與40,180仟元

約略相當,尚屬允當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預計存貨點交日114年2月27日,收購資產基準日暫定114年3月1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不適用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不適用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收購後原經營團隊將繼續留任。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不適用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提請114年2月27日股東臨時會討論,待股東臨時會討論通過後擬請授權董事長簽署營業

讓與契約及辦理後續相關交易事宜。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17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2/27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5號(元隆捷運雙星B棟)19樓會議室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114年度投保董事責任險報告。

(2)113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執行情形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擬現金收購牛耳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

及存貨案。(新增)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1/2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2/2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1.事實發生日:114/01/17

2.公司名稱:火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於114年1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7929號

申報生效在案,實際發行日期已於114年1月17日董事會決議。

(2)本次發行日期為114年1月17日,發行10,000,000單位,發行價格為7.1元,其他

相關資訊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關於本次發行辦法及其他資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