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泓辰材料(興)公司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1/12/202.公司名稱: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101年4月24日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10,000仟股,暫定發行價格為每股30元,募集 金額為新台幣300,000仟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416號函核准發行在 案;並於101年9月11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准予本公司變更101年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案之發行新股數為8,000仟股及每股發行價格為21 元,暨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備查在案。 二.因應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本公司於101年11月15 日公告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1年12月18日止,其餘發 行條件不變。 三.本公司考量募集期間即將屆期,及因應客觀環境及市場 變動因素,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101年度現金增 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 第1010058684號函核准廢止在案。 6.因應措施:對於原股東及員工已繳納之股款,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函後10日內加計利息返還,返還金額之 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一))÷365) 註1:退款日前一天之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11/152.公司名稱:宏瀨科技(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應特定人申請參與本公司101年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於101年4月24日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10,000仟股,暫定發行價格為每股30元,募集金額為新台幣300,000仟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416號函核准發行在案;並於101年9月11日經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准予本公司變更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發行新股數為8,000仟股及每股發行價格為21元,暨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備查在案。二.因應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本公司擬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1年12月18日止,其餘發行條件不變。三.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依實際募款情形另訂之。四.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之權益,訂定相關補償方案及承諾書:(1).適用對象: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已繳款原股東、已繳款本公司員工及認股人。(2).申請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15日起,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11月25日前。(3).申請方式: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以書面方式表達無繼續認購意願,檢具銀行帳號影本並加蓋股東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1年11月25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至本公司股務單位收(地址: 桃園縣龍潭科學園區龍園五路21號;電話:03-489-2013),逾期未送(寄)者或上述文件未備齊者視為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本次現增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回繳交之股款及利息,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年利率(註一))÷365)註一: 退款日前一天之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5).承諾書:本公司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416號函核准發行在案;並於101年9月11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准予本公司變更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發行新股數為8,000仟股及每股發行價格為21元,暨延長募集期間3個月備查在案,辦理101年現金增資繳款募集資金作業。因客觀環境及市場變動因素影響,為兼顧公司整體利益與維護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本公司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101年11月15日延長至101年12月18日止。若因此次特定人繳款期限延長,致原股東、員工或認股人等權利受損,權益受損人可於101年11月25日前,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願負賠償責任。
1.人員變動別(請輸入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內部稽核主管2.發生變動日期:101/10/163.舊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朱大正/經理/宏瀨科技稽核主管4.新任者姓名、級職及簡歷:侯政寧/課長/宏瀨科技管理處資訊部課長5.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資遣」、「退休」、「死亡」或「新任」):職務調整6.異動原因:舊任內部稽核主管朱大正職務轉調總經理室專案經理,新任稽核主管侯政寧待本公司下次董事會通過後,另行辦理公告。7.生效日期:101/10/168.新任者聯絡電話:03-4892013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補充說明本公司於101年9月5日重大訊息說明現金 增資申報生效經董事會決議延展募集期間相關事宜,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1/09/05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01/06/203.變動原因:因全球金融市場動盪,國內資本市場頻創新低,本公司為期能順利募得資金,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期間展期延長三個月,及調整發行股數及發行價格。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次調整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僅減少資金募集金額,並未變更計畫,故對股東權益並無影響,若有因此造成已繳交股款之股東及員工之權利受損者,願負損害賠償之責任。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現金增資募資案原股東及員工原訂繳款期間為101年7月23日至101年08月23日,原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01年8月24日至101年08月31日,有鑑於近期全球金融市場動盪國內資本市場頻創新低,本公司為期能順利募得資金,於101年09月05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募集期間,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09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核准延長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原股東及員工繳款期間為101年9月14日至101年10月14日,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01年10月15日至101年11月15日。(2)有鑑於近日來資本市場變化劇烈,為順利募集本次資金,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每股溢價發行價格由原新台幣30元調整為21元整,發行股數由10,000,000股調整為8,000,000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9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1121號函核准在案。(3)本公司對於繳款期間已繳款之股東於現增變更後,亦隨之減少其認購股款者,除返還其已繳納股款與願意認購之股款差額部份,並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計息(計算利息期間:自繳款日起至返還股款日止),作為賠償金額。(4)本公司對於現增變更後,完全放棄認購者,除返還其已繳納股款外,並以並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計息(計算利息期間:自繳款日起至返還股款日止),作為賠償金額。(5)其他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事實發生日:101/09/052.公司名稱:宏瀨科技(股)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因全球金融市場動盪,近來資本市場頻創新低,為期能順利募集資金,擬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期間展期延長三個月。。6.因應措施: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期間展期延長三個月。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1/4/24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10,000仟股,暫定發行價格為每股30元,募集金額為新台幣300,000仟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6/20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416號函核准發行在案,惟因全球金融市場動盪近來資本市場頻創新低,本公司為期能順利募得資金,擬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期間展期延長三個月。
1.事實發生日:101/07/172.公司名稱: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兩年度支付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 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2)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3)經營結果: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營業純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 預期銷售數量與其依據,對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6.因應措施:年報資料修正後重新上傳。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1/07/102.公司名稱: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民國100/6/30營收為328,642千元誤值為382,642千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更正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101/07/033.報導內容:有關媒體報導本公司現金增資資金用途及鋰鐵正極材料產能等。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用途主係用以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健全公司財務結構,並非屬媒體善意整理資料之預測及報導,特此澄清。 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澄清媒體報導。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股東會日期:101/06/292.重要決議事項:(1)照案承認民國100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照案承認民國100年度虧損撥補案。 (3)照案通過選定五年免稅案。 (4)照案通過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5)照案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6)照案通過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3.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股東會承認 :是4.其它應敘明事項 :無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1/06/292.發行股數:100000003.每股面額:104.發行總金額:1000000005.發行價格:306.員工認購股數:10%(1000000股)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90%,每仟股暫定得認購188.9656649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拼湊,其放棄認購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 股或繳款截止日止,原股東或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者,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1/07/2113.最後過戶日:101/07/16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7/17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7/2116.股款繳納期間:101/07/23~101/08/23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尚未簽約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及全省分行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竹分行2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公告公告內容:一、本公司經101年4月24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100,000,00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2741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一)公司名稱: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所營事業:一、CC01090 電池製造業二、F401010 國際貿易業三、E604010 機械安裝業四、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五、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六、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研究、開發、生產、設計及銷售下列產品1.鋰鐵電池正極材料2.LCD相關檢查機3.電容式Film Type-ITO & Ag檢查機4.電容式Glass Type-黃光檢查機5.PSS檢查機6.Blue Chip 檢查機7.WIS (Wafer Inspection System)矽片分選機8.CIS (Cell Inspection System)電池片分選機(三)本公司所在地:桃園縣龍潭鄉龍園五路21號。(四)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7人,監察人3人,任期均為3年,連選均得連任。(五)訂立章程之年月日:民國90年8月2日(六)原股份總額及已發行股數及金額:額定資本額為800,000,000元,分為8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76,277,000元,分為47,627,7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七)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總額及其發行條件:本次現金增資以每股30元溢價發行,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計1,000,000股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其餘90﹪計9,00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及持股比例每仟股可認購188.96566493股,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拼湊,其放棄認購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或繳款截止日止,原股東或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者,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八)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次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76,277,000元整,分為57,627,7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均為普通股。(九)增資計劃概要:充實營運資金。(十)代收股款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及全省分行(十一)股款繳納期間:101年7月23日至101年8月23日止(十二)股票承銷機構:不適用。(十三)本次增資採無實體方式發行。(十四) 公開說明書陳列處及索取方式:1.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本公司及股務代理機構。2.分送方式: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之方式辦理。3.索取方式:請附回郵信封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索取或透過網路取閱。三、經董事會決議擬以101年7月21日為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依法自民國101年7月17日至101年7月21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101年7月16日為最後過戶日。四、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30日內以無實體發放,股票發放日期將另行公告。五、本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盈餘分配表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六、特此公告。
1.契約種類:選擇權契約2.事實發生日:101/5/163.契約金額:USD 1,000,000元4.支付保證金或權利金金額:無5.處理程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個別契約損失上限不得超過美金十萬元,全體契約損失上限不得超過美金伍佰萬元6.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因:以避險為目的7.被避險項目:外幣資產8.被避險項目部位之金額:USD 1,000,0009.被避險項目之損益狀況:不適用10.依公平價值評估(含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益金額:不適用11.損失發生原因及對公司之影響:不適用12.契約期間:民國101年5月16日至民國101年8月16日13.限制條款:無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15.其他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1/04/24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00/06/243.變動原因:本公司於100年6月24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6條第7項規定,私募普通股應於股東 會決議之日起1年期限屆滿前分次辦理,原私募普通股案未募集完成之額度 計10,000,000股,本公司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私募之計畫,擬決議通過於剩 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私募事宜。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公告董事會決議不繼續辦理100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1/04/24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00/06/243.變動原因:本公司於100年6月24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私募方式發行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6條第7項規定,私募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應於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1年期限屆滿前分次辦理,原私募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案未募集完成之額度 計500,000,000元,本公司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私募之計畫,擬決議通過於剩餘期限內 不繼續辦理私募事宜。 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5.預計執行進度:不適用。6.預計完成日期:不適用。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不適用。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不適用。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24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不擬分配。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0年度虧損撥補,因此董事會決議100年度不發放股利。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4/24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10,000,000股4.每股面額:10元5.發行總金額:100,000,000元6.發行價格:採溢價發行每股30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由本公司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原股東按認股權利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及持股比例認購。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拼湊,其放棄認購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案件俟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訂現金增資認股權利基準日,另本次現金增資之發行價格、計畫項目、資金運用計畫及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要求或客觀環境所需而修正時,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1.事實發生日:101/03/212.公司名稱: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為配合公司於本年度遷廠至龍潭科學園區,依實際營運需求,擬解散本公司竹科分公司,後續將依法辦理解散與清算等相關作業。 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1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9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縣龍潭鄉八德村40鄰龍園五路21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大陸投資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本公司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討論事項 1.選定五年免稅案。 2.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案。 3.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 4.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5/01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9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公告載明受理1%股東提案權乙事,今擬如下: 1.股東常會時間: 101年6月29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2.股東常會地點: 桃園縣龍潭鄉八德村40鄰龍園五路21號 3.股東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4.受理期間: 一○一年四月三日至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止,凡有意提案 之股東務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前親洽或郵寄(如為郵寄者, 其郵件寄達日必須在受理提案截止日前,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 『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向 本公司提出申請,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5.受理處所: 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處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四段51號3樓 TEL: 02-2267-3079) 6.提案方式: (1)以書面方式提出,並載明連絡方式及連絡人以便董事會回覆。 (2)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3)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列入議案。 (4)所提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該提案不列入議案。 7.以上所提及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172-1條規定辦理。
公告有關黃永順先生對本公司負責人提出著作權告訴乙案獲臺灣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告訴人:黃永順 先生被告:本公司負責人陳宏力先生法院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查署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他字第5942號 著作權法案件2.事實發生日:101/01/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黃永順先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著作權告訴乙案 4.處理過程:本案告訴人黃永順已具狀撤回告訴,經臺灣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終結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採取後續必要之法律程序,以維護股東權益 及公司商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2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 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績效。由董事長核定並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每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 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時程(自發行日當日起算仍在職者)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屆滿兩年 50%屆滿三年 75%屆滿四年 100%(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回收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得行使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剩餘全部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剩餘全部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時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5.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欲於上述情事及其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五)權利喪失:1.認股權人倘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就其全部或部份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或)已具行使權而尚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2.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於本條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為放棄認股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對於經放棄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本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設定質權等擔保性權利、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書面聲明拋棄及由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與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