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宏泰人壽公司公告
公告本公司與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新北市淡水區 新市段147-1、148-1地號新建工程工程承攬合約1.事實發生日:104/06/082.契約相對人: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06/08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工程承攬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147-1、148-1地號新建工程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5/292.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104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3.因應措施:重新上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原經104/03/27董事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及受讓分割 發行新股案不繼續辦理。1.事實發生日:104/05/192.發生緣由:原經104/03/27董事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及受讓分割發行新股案不繼續辦理。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5/192.發生緣由: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處分外,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修訂之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因此,為強化本公司財務結構,提高資本適足率以符合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要求,並考量資金募集之時效性,擬以私募方式辦理資產作價增資,於不超過新台幣3,464,359,913元之額度內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二.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另依財政部證期會920321台財證一字第0920109346號函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股票之應募人,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規定,以非現金之方式出資;其抵充數額及合理性,應提經股東會討論通過,請查照。」。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說明如下:(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參考價格係依據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為依據並視當時發行狀況決定之,惟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當時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每股淨值加回減資反除權後金額之八成。2.本次預計發行價格為每股2.13元。3.前述發行價格,若因本公司於增資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將依減資比率調整發行價格,並以不低於每股淨值加回減資反除權後金額之八成之規定。(二)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1.由於本公司最近幾年度產生之累積虧損致使每股淨值已低於股票面額(截至104年3月31日之每股淨值為0.9220元),致使本次私募價格低於面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係屬合理。2.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則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帳上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以辦理減資或以盈餘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三)特定人選擇之方式: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2.應募人之名單及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林長隆:無註:(1)依公司法第369-3條規定,以公司現有資料及我司於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中查詢,皆無法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2)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亦非本公司之實質關係人。(3)依證券交易法第22-2條規定,非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四)應募人以非現金方式出資之說明:1.出資方式:本次私募增資案,預計由應募人以下列資產作價抵充出資數額。作價資產:台北巿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4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募人):林長隆,權利範圍:1/22.抵充數額:以前述資產依新台幣3,464,359,913元作價抵充應募金額。惟前述資產所抵充之應募金額,將依增資基準日當時之土地增值稅調整之,於不超過新台幣3,464,359,913元之額度內發行普通股。單位:新台幣元/股抵充出資數額:6,035,986,688,抵押借款:2,500,000,000,土地增值稅:71,626,775@,應募金額:3,464,359,913,預計發行股數:1,626,460,053說明:(1)上述所列示之土地增值稅將依增資基準日當時之土地增值稅調整應募金額,並予調整預計發行股數。(2)若因本公司於增資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將依調整土地增值稅後之應募金額,並按減資比率調整之發行價格,據以調整上述預計發行股數。3.合理性:本次私募增資案所抵充出資數額之資產,業經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針對前述資產進行價格評估,並於出具鑑價報告書,依鑑價結果,鑑價總金額平均數作為作價抵充出資數額,應尚屬合理。單位:新台幣元作價資產:台北巿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4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募人):林長隆,權利範圍:1/2,鑑價公司: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值6,104,688,975價格日期104/03/10),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值5,967,284,400價格日期104/03/09)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自鑑價報告出具報告日至本次董事會決議日未逾三個月,亦洽請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出具覆核意見書在案,其評估前述鑑價金額無明顯變動,因此認為前次評估價格仍具價格參考性。4.獨立專家意見:本次私募增資案所抵充出資數額之資產,其作價金額係委託科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秀真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1.事實發生日:104/05/192.發生緣由:(1)本公司截至103年12月31日待彌補虧損計新台幣263億8,151萬8,750元。(2)104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未達法定開會股數流會後,本公司經營階層與應募人持續洽商之過程中,應募人曾向本公司經營階層表示,若增資計畫重新規劃時,為健全公司財務結構及儘早實現投資收益,本公司應行考量規劃彌補累計虧損辦理減資事宜。因此,彌補累計虧損、提高公司每股淨值以吸引新資金注入,辦理減資作業為本公司規劃增資事宜前所必要採取之措施。(3)本公司歷經數次折價增資致股本高達277億且產生鉅額虧損,本次規劃減資,除可避免資本擴大所產生之規費,亦可降低依法所需徵提之營業保證金,因此本公司提案之減資比例63%,主要係全數用以彌補前述截至103年12月31日之待彌補虧損。3.因應措施:(1) 辦理減資新台幣17,501,302,640元,計銷除已發行股份1,750,130,264股,依原股東按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銷除630股,減資比例為63%,用以彌補前述累積虧損。(2)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7,779,845,470元,分為2,777,984,54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278,542,830元,分為1,027,854,28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4.其他應敘明事項:(1) 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減資換發後之股份,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2) 減資基準日、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減資換股基準日及其他減資相關事宜,俟股東會通過後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並依法公告。(3) 有關減資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需予變更或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1.事實發生日:104/05/192.發生緣由: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處分外,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修訂之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二、因此,為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績效、增加公司競爭力及提升資本適足率,本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受讓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包含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34地號之土地持分面積3,090.0282平方公尺,及建號01361等21筆建物;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之淨資產價值約新台幣32.34億元。三、本受讓分割案為本公司擬以每股新台幣2.13元增資發行普通股15.18億股為對價,取得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讓與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淨資產價值共計新台幣32.34億元,本公司所受讓分割之淨資產價值主要係以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及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別評定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之公平市價及預估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與前述分割資產所生之負債帳面價值為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自鑑價報告出具報告日至本次董事會決議日未逾六個月,且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經洽請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出具覆核意見書在案,其評估前述鑑價金額無明顯變動,因此認為前次評估價格仍具價格參考性。四、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1,518,161,150股予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對價,受讓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資產為8,930,159仟元、負債為5,696,476仟元,淨資產價值計3,233,683仟元。若因本公司於分割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前述發行每股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將依減資比率調整,且若暫依本次董事會提案之減資比率63%計算,發行價格經將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調整為每股新台幣5.76元,增資發行普通股股數隨之調整為561,403,342股。五、本受讓分割案暫訂分割基準日為104年8月15日,若因故變動或修改及其他未盡事宜, 除分割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最新法令規定及行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事宜。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5/192.發生緣由: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處分外,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修訂之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二、因此,為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績效、增加公司競爭力及提升資本適足率,本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受讓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包含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34地號之土地持分面積3,175.3939平方公尺,及建號01310等42筆建物;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之淨資產價值約新台幣34.64億元。三、本受讓分割案為本公司擬以每股新台幣2.13元增資發行普通股16.26億股為對價,取得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讓與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淨資產價值共計新台幣34.64億元,本公司所受讓分割之淨資產價值主要係以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及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別評定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之公平市價及預估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與前述分割資產所生之負債帳面價值為基準。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自鑑價報告出具報告日至本次董事會決議日未逾六個月,且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經洽請不動產估價事務所出具覆核意見書在案,其評估前述鑑價金額無明顯變動,因此認為前次評估價格仍具價格參考性。四、本公司擬發行普通股1,626,249,530股予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對價,受讓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資產為9,193,787仟元,負債為5,729,876仟元,淨資產價值計3,463,911仟元。若因本公司於分割基準日前辦理減資,前述發行每股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將依減資比率調整,且若暫依本次董事會提案之減資比率63%計算,發行價格經將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調整為每股新台幣5.76元,增資發行普通股股數隨之調整為601,373,524股。五、本受讓分割案暫訂分割基準日為104年8月15日,若因故變動或修改及其他未盡事宜,除分割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最新法令規定及行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事宜。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4/202.發生緣由:更正本公司10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手冊及各項議案參考資料3.因應措施:重新上傳於公開資訊觀測站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4/03/272.發生緣由: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處分外,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修訂之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因此,為擴大營運規模、提昇經營績效、增加公司競爭力及提升資本適足率,本公司擬依企業併購法等相關規定受讓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座落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34地號,及建物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97號等共計59戶建物及372個停車位;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淨資產價值約新台幣66.98億元。二、本受讓分割案為本公司擬以每股新台幣3.5元增資發行普通股19.14億股為對價,取得前項2家公司所分割讓與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淨資產價值共計新台幣66.98億元,本公司所受讓分割之淨資產價值主要係以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及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別評定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之公平市價及預估前述二家公司截至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與前述分割資產所生之負債帳面價值為基準。三、本公司擬分別發行普通股923,909,500股予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對價,受讓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該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資產為8,930,159仟元、負債為5,696,476仟元,淨資產價值計3,233,683仟元,及發行普通股989,689,000股予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對價,受讓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之交易廣場2號大樓(含不動產暨營運、出租不動產及該不動產所生之負債)資產為9,193,787仟元,負債為5,729,876仟元,淨資產價值計3,463,911仟元。四、本受讓分割案暫訂分割基準日為104年6月30日,若因故變動或修改及其他未盡事宜,除分割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最新法令規定及行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事宜。五、有關本受讓分割案未盡事宜,除分割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最新法令規定及行 政指導而逕行辦理該等事宜。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受讓分割發行普通股將提報104/04/21股東臨時會討論
1.事實發生日:104/03/272.發生緣由:一.緣於近年來本公司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200%,主管機關除裁處行政處分外,亦持續發函要求本公司提出資本適足率達200%之增資計劃,且依104年2月4日修訂之保險法,增訂資本適足率等級為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予以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因此,為強化本公司財務結構,提高資本適足率以符合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要求,並考量資金募集之時效性,擬以私募方式辦理資產作價增資,於不超過新台幣4,114,838,245元之額度內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二. 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另依財政部證期會920321台財證一字第0920109346號函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股票之應募人,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五項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規定,以非現金之方式出資;其抵充數額及合理性,應提經股東會討論通過,請查照。」。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說明如下:(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實際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為依據並視當時發行狀況決定之,唯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當時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每股淨值之八成。(二)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1.由於本公司最近幾年度產生之累積虧損致使每股淨值已低於股票面額(截至103年9月30日之每股淨值為0.3007元),致使本次私募價格低於面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係屬合理。2.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則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將產生帳上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以辦理減資或以盈餘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三)特定人選擇之方式: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2.應募人之名單及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林長隆:無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無(說明1、2)說明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持有本公司表決權數6.07%之股東,但該公司非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且我司於101年財務報告亦已揭露該公司自101年起已非屬本公司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之關係人。說明2:我司經營階層向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洽詢私募意願,該公司均表示有意願參與,惟尚待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四)應募人以非現金方式出資之說明:1.出資方式:本次私募增資案,預計由應募人以下列資產作價抵充出資數額。作價資產:台北巿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4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募人):林長隆,權利範圍:1/2作價資產:台北巿大同區大龍段三小段323-9、323-11地號(土地)、台北巿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6號(建物),所有權人(應募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全部2.抵充數額:以前述資產依新台幣4,114,838,245元作價抵充應募金額。惟前述資產所抵充之應募金額,將依增資基準日當時之土地增值稅調整之,於不超過新台幣4,114,838,245元之額度內發行普通股。I.台北巿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436地號單位:新台幣元/股抵充出資數額:6,035,986,688,抵押借款:2,500,000,000,土地增值稅:71,626,775,應募金額:3,464,359,913,預計發行股數:989,817,118II.台北巿大同區大龍段三小段323-9、323-11地號及台北巿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6號單位:新台幣元/股抵充出資數額:650,478,332,應募金額:650, 478,332,預計發行股數:185,850,952說明2:上述所列示之土地增值稅將依增資基準日當時之土地增值稅調整應募金額,並予調整預計發行股數。3.合理性:本次私募增資案所抵充出資數額之資產,業經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針對前述資產進行價格評估(詳下所示),並於出具鑑價報告書,依鑑價結果,鑑價總金額平均數作為作價抵充出資數額,應尚屬合理。單位:新台幣元作價資產:台北巿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436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募人):林長隆,權利範圍:1/2,鑑價公司: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值6,104,688,975),展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值5,967,284,400)作價資產:台北巿大同區大龍段三小段323-9、323-11地號(土地)、台北巿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6號(建物),所有權人(應募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全部,鑑價公司: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值650,076,049),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價值650,880,620)4.獨立專家意見:本次私募增資案所抵充出資數額之資產,其作價金額係委託科智聯合
1.事實發生日:104/02/122.發生緣由:針對以攤銷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帳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具減損跡象者,進行現金流量測試之減損評估,其測試結果顯示減損損失金額合計為9,978,350元。上述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3.因應措施: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之規定立即於103年第四季財務報表中認列減損損失9,978,350元。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1/282.發生緣由:針對以攤銷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帳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具減損跡象者,進行現金流量測試之減損評估,其測試結果顯示減損損失金額合計為15,640,551元。上述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3.因應措施: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之規定立即於103年11月之財務報表中認列減損損失15,640,551元。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與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141-2、145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工程承攬合約1.事實發生日:103/11/102.契約相對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3/11/10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工程承攬合約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新北市淡水區新市段141-2、145地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10/312.發生緣由:陳憲煒獨立董事因業務繁忙,請辭本公司獨立董事乙職3.因應措施:獨立董事缺額將依法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4.其他應敘明事項:生效日為103年10月31日
1.董事會決議日:103/08/252.變動人員職稱(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3.舊任者姓名及簡歷:魯奐毅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4.新任者姓名及簡歷:魯奐毅 全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5.異動原因:本公司第5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經第6屆董事推選擔任董事長6.新任生效日期:103/08/25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3/08/072.發生緣由:金額誤殖,予以更正3.因應措施:更正後重新上傳4.其他應敘明事項:更正103年4月份期貨之未沖銷契約公允價值及未沖銷契約本年度認列未實現損益金額:更正前為3,060仟元,更正後為-3,060仟元更正103年6月份遠期契約之未沖銷契約契約總金額:更正前為10,652,384仟元,更正後為10,348,404仟元
1.事實發生日:103/07/172.發生緣由:無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3年第五屆第36次董事會(103/7/17)同意授權董事長出售台北市不動產。
1.發生變動日期:103/08/11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魯奐毅董事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筱凡董事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蕙敏董事 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淑芬董事 全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惠津董事 全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怡慧董事 全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育德獨立董事 吳水源獨立董事 郭素春監察人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乾宏監察人 鴻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志定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董事 全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魯奐毅董事 全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惠津董事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怡慧董事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育德獨立董事 吳水源獨立董事 郭素春獨立董事 陳憲煒4.異動原因:任期屆滿改選5.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董事 全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魯奐毅/22,525,772股董事 全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惠津/22,525,772股董事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怡慧/120,672,798股董事 瑞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育德/120,672,798股獨立董事 吳水源/0股獨立董事 郭素春/0股獨立董事 陳憲煒/0股6.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00/08/11_103/08/107.新任生效日期:103/08/11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102年6月3日股東會通過辦理私募普通股案及私募甲種特別股案。擬於103年6月2日屆滿,不再辦理。1.事實發生日:103/04/172.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6月3日股東會通過辦理私募普通股案及私募甲種特別股案。擬於103年6月2日屆滿,不再辦理。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序號:1主旨:召開本公司103年股東常會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開會日期:103/06/24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3/04/26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3/06/24公告內容:壹、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正。貳、開會地點: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3樓會議室。參、會議主要內容:一、報告事項:1.102年度營業報告。2.監察人審查102年度決算表冊報告。3.102年度資產減損情形報告。4.修訂「董事會議事準則」。5.私募情形報告。二、承認事項:1.102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承認案。2.102年度虧損撥補承認案。三、討論事項(一):1.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案。2.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案。3.修訂「公司章程」案。四、選舉事項:第六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五、討論事項(二):解除新任董事競業案。六、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肆、依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規定,自民國103年4月26日起至103年6月24日止停止本公司股票過戶,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必請於民國103年4月25日下午4時30分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憑)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俾可享有出席股東會之權利。伍、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另行寄送各股東(本公司對於持股未滿一千股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及公司法183條第三項規定,其開會召集通知及議事錄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為之),屆時如未收到者,請書明股東戶號、戶名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查詢(電話:02-27023999)。陸、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7條規定,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5樓 會計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柒、其他事項: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及19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說明如下:(1)股東資格:本次股東常會停止股票過戶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者。(2)提案內容:以一項為限,且不得超過300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3)獨立董事應選名額:3名。(4)受理期間:自103年4月18日起至103年4月28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提名。凡有意提案及提名之股東,務請於103年4月28日下午5時前送達受理處所,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郵寄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於103年4月28日前寄達本公司,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常會提案或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5)受理處所: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5樓會計部),聯絡電話:(02)2716-6888分機1700。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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